“泰禾南昌院子”卖房收万元团购费疑变相加价,购房者退费遭拒!

“泰禾南昌院子”卖房收万元团购费疑变相加价,购房者退费遭拒!

明目张胆,不进合同、无发票," 泰禾南昌院子" 售房时收取购房者2 万元" 团购费"。购房者最后不买房了,对方扣押" 团购费" 就是不给。理由是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已经生效,定金与团购费是肯定无法退还的。8 月15 日,在本报介入下,该楼盘最后退回购房者2 万元" 团购费"。

连日来,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调查发现,想买房?先把" 团购费" 交了!这已成为南昌诸多楼盘常用的伎俩,在外省多地开始对" 团购费" 乱象进行打击背景下,广大市民期盼南昌有关部门有所作为,狠刹这一不正之风。

投诉:买房未果 " 团购费" 要不回

“泰禾南昌院子”卖房收万元团购费疑变相加价,购房者退费遭拒!

今年4 月底,龙女士在朋友介绍下,到南昌赣江新区御湖路" 泰禾南昌院子" 认购了一套别墅房。" 因为当时比较喜欢房子设计风格,然后就交了5 万元的定金和2 万元的‘团购费’。" 龙女士说,和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后约一周时间,她和丈夫来到该楼盘打算交首付签订购买合同时,丈夫查看房子后觉得该楼盘距离南昌主城区20 多公里,非常偏远,周边环境也不好。而且价格有点虚高,于是商量放弃购买这套房。

" 当时销售人员说,放弃购房意味着违约,定金要没收,但团购费是可以退的。" 龙女士思考再三,觉得房子没买成,5 万元定金被开发商没收很可惜,于是没有和丈夫当即办理退" 团购费" 一事。可回到家后,经过家人再三考虑,最后决定宁愿亏了定金也不想买" 泰禾南昌院子" 的这套认购房。

可后来,当他们再次去该楼盘售楼部要求退回" 团购费" 时,开发商却反悔了,称定金和团购费都不能退。" 本来说得好好的,团购费是可以退的,开发商却食言。" 龙女士认为,根据法律,开发商不退定金她认了,但房子最终没有买成,所谓的团购服务费就不存在,理应退回给购房者,对方不退" 团购费" 没有法律依据。

" 我们去了不下四五次,售楼部工作人员始终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拒绝退团购费,而且态度非常强硬。"

开发商:合约已生效 定金与团购费不退

“泰禾南昌院子”卖房收万元团购费疑变相加价,购房者退费遭拒!

从龙女士提供的材料看到,龙女士所交的5 万元定金和2 万元" 团购费" 是分两笔转账的,认购协议书显示,5 万元转给了" 泰禾南昌院子" 的开发商" 江西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而另一份公章为" 福州市爱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的" 团购优惠确认函" 显示,龙女士申请成为该公司的团购会员,缴纳2 万元作为" 团购服务费",购买该项目的房子一套,可享受10 万元的优惠。该确认函备注,会员缴纳2 万元团购服务费后才能成为福州市爱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团购会员,会员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前,放弃购房,会员有权申请退还团购费(不计息);在正式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后,团购服务费不予退还。

" 也是我没有经验,直到现在我才明白,2 万元团购费原来不是交给了开发商,而是被一家中介公司收取了。"

8 月15 日,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同龙女士一起来到" 泰禾南昌院子" 售楼部,一名工作人员回应,开发商与" 福州市爱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是合作的关系,成为他们公司会员后在购房时可享受优惠。" 你们签订了认购协议,说明合约已经生效,想要退费,找公司负责人也没有用,是购房者违约在先。" 该工作人员表示,团购费钱是不可能退的,如果购房者要维权,可能走法律途径。

当记者准备离开时,售楼部工作人员又找到龙女士,表示这2 万元是开发商的合作方收的,经过开发商和对方沟通,同意将2 万元" 团购费" 退回给龙女士,随后办理了相关退款手续。

调查:南昌楼市收" 团购费" 已成常态

自开启南昌楼市乱象大调查后,新闻热线陆续接到许多投诉,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梳理发现,反映购房时交了" 团购费",且团购费不进入合同、不开发票的情况非常普遍。很多楼盘的" 团购费" 开的收据上盖的章都是" 某网络技术(科技)有限公司" 的章。

房产业内人士介绍,在限价房的大趋势下,商家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采取" 团购费" 的形式谋利,实为间接提高房价。业内人士介绍,以前开发商售房一般找房地产代理公司,业务员每售一套房可获得相应返点,而返点要视客户按揭程序下来后才能获得,周期长,无论是对代理公司还是业务员,没有积极性。现在楼市流行这种团购(包销)模式,以交"× 万抵× 万" 的类似优惠活动,先让购房者缴纳团购费,这笔费用立马就刷卡进入中间商,作为佣金,提高了周转效率。

" 团购费其实是房地产开发商的营销成本,客户支付团购费后,团购费是需要参与利益方按比例瓜分掉的。这笔钱因为不进合同、不开发票,税务部门也不知道,成为房市惯用的手段。" 业内人士介绍,市民通过电商团购买房,但在后期置业过程中未能成功置业,无法拿回缴纳的电商团购费。而在实际处理中,很多团购商都找不到了,因为他们基本都是小型的机构。

在规范" 团购费" 问题上,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查询了解到,今年8 月14 日,贵州省八部门联合出台《贵州省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重点整治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 团购费"" 会员费"" 信息咨询费"" 电商费" 等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打击房地产" 黑中介" 方面,整治中介代理公司加价卖房、租房,额外收取费用及购买所代理销售楼盘,进行包销等。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团购费已经被外地很多城市明令禁止收取,为何南昌楼市仍这样违规操作?" 许多购房者受访时呼吁,南昌相关监管部门应该进行严管,狠刹这种乱象。

律师:团购费不写入合同有风险

业内人士介绍,所谓的" 团购房" 等销售手段,在楼市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售楼方式,对购房人更具有表象的引诱性。但由于市场监管的缺陷、认识不到位以及不作为,这一普遍存在的售楼方式又往往存在交易风险,不仅为购房者埋下纠纷隐患,还会造成社会不稳定。

省城房地产相关律师表示,定金与订金的性质不同,前者是受到保护的,一旦合同生效,关于定金的协议基本都是要履行的。" 这位龙女士的定金可以理解成违约金,也就是说,如果她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后却不想继续履行,那么应该是对开发商发面进行一些违约赔偿的。当然,如果开发商方面违反定金合约,不想将此房卖给龙女士,那么也是需要对其进行赔偿的,所以定金是一种双向保护的协约。

律师介绍,根据法律规定,购房者与开发商仅签订了认购协议,并未实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居间人(又称" 经纪人",是指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当事人)不得要求购房者支付报酬,所以购房者要求居间人返还团购费,于法有据,根据法院相关判例来看,购房者这一行为多数被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补充说,即便相关中介公司和购房者签订的有关协议中注明了" 在正式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后,团购服务费不予退还" 的说法也无法律依据,属于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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