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9期」爲何他們都栽在了「性侵」上?

「第839期」为何他们都栽在了“性侵”上?

最近一段時間,“性侵”事件一直熱度不減,光是涉及到的名人就能拉出長長的一串名單。今晨,某商業大佬涉嫌性侵被捕的新聞更是一瞬間刷爆網絡。

「第839期」为何他们都栽在了“性侵”上?

雖然這則新聞目前尚難辨真假,但大眾不禁譁然,從公益圈名人雷闖到環保公益人馮永鋒,大佬們一個接一個的浮出水面,這是波什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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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滴滴順風車司機還是名人、大佬們,到底為何如此肆無忌憚?是犯罪成本太低了嗎?並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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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強姦!

三年起步!

最高死刑!

各類新聞報道中提到的“性侵”在法律規定中包括但不限於強姦和猥褻,我國刑法和民法都有專門針對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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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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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人多被形容“鐵肩擔道義,妙筆著文章”,然而被曝光的一些媒體大V,利用職務之便,對初入媒體圈的新人連哄帶騙,半推半就,有些索性直接硬來。甚至對聲名顯赫的圈內女作家、女記者趁機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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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此類“一般猥褻”行為

我國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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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名人圈“此消彼長”的性侵事件屢曝不止的原因,除去職業光環籠罩、權利不對等、圈內容忍度高等因素,更大的原因還是因為女性在遭受性侵後難以留存證據,而在時隔多年後再選擇曝光,想要訴諸法律手段,取證更是難上加難。

強姦罪需要什麼證據才能定罪?

1、強姦罪取證一般是通過獲得嫌疑人的體液(精液),受害人身上提取嫌疑人留下的線索,包括毛髮、皮屑、體液(含汗水、口水、血液)、纖維等,環境許可還可考慮指紋、掌紋、腳印等許多線索,或者可以提供視訊影音證據。

2、被侵犯者一定要在被侵犯後,第一時間報警並去醫院或者法醫保全證據,提取身上可能存留的嫌疑人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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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

不論普羅大眾還是文化名人,決不能讓性侵者再逍遙法外,作為受害者都要告別沉默,勇敢發聲!只有一個又一個的性侵者“栽了”,才能更多人認識到,沒有同意,就是性侵。

Beli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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