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批
(2001年12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3號公佈,根據2008年9月1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適應電信業對外開放的需要,促進電信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下簡稱電信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除必須遵守本規定外,還必須遵守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可以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具體業務分類依照電信條例的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業務的地域範圍,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批的申請條件
申請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五)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術方案。
(六)符合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意事項
合資公司擬通過已有公司股權轉讓方式成立的,應提交股權轉讓協議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合營各方投資者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確認文件
公司的申請條件是否滿足要求
人員配置是否符合
申請報告怎麼寫
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文件
驗資或審計報告
股權結構問題
哪個部門負責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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