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高利贷犯法吗?

深海里的爱人


近日,四川省泸州老板何有仁因个人资金,以月息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出借给十二个个人,每人六百余万元。被泸州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并处没收财产五百万元丶追缴违法所得三百余万元。

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法学界一些专家认为,民间“高利贷"行为本身严重扰乱国家金融市场,对社会经济活动伤害极大,可以考虑在刑法调整中入罪。

多少年来,高利贷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一直不属于我国刑法调整的范围,一直不违法。只是规定:正规民间借袋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超出即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但在现实中,大部分的高利贷都远远超出了四倍的范围。随着四川泸州这一案件的出现,民间高利贷利率一旦超出国家有关规定,很有可能就触犯法律了……


叶公来帮忙


民间借贷中放高利贷是违法行为,但其本身并不是犯罪行为,但其随后的暴力催收行为很有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中年利率不超过24%是合法债务,对于这个利率范围内的利息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足额支付,并可以诉诸法律救济;年利率超过24%、不超过36%是自然债务,法律虽然不支持这部分利息,但也并不反对这部分利息,如果债务人自愿支付给债权人,那么债权人也完全享有受领权能,只不过如果债务人不愿支付,债权人也不能要求法院判决他支付;

如果年利率超过36%就属于非法债务,我们通常所说的高利贷就是指这部分利息,即使债务人将这部分利息支付给了债权人,债权人也不享有受领权能,债务人完全可以要求其予以返还。

虽然出借人借钱给借款人约定超过36%的年利率本身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但他如果暴力催收这部分利息,那么就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因为这部分利息出借人根本就没有合法理由要求借款人支付,如果他们直接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相威胁,逼迫借款人支付,那么就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出借人直接以暴力等手段直接压制借款人反抗,强行索取该利息,那么就构成抢劫罪。


冰焰


我先把结论给出来,民间高利贷不犯法,但是部分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容我详细叙述。

高利贷在民间很普遍,当下中国法律对高利贷的态度,要比很多人想象的宽容许多。一人向别人借1000块钱,一星期后还钱1100块钱,月利贷超过40%,用年利率计算,高达百分之几百,当然是高利贷。不过,这样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借款人按照约定数额还钱,出借人按照合同约定讨要利息,这些是正常合法的。

早些年时,经营高利贷还是有法律风险的。没有发生纠纷则好,一旦有纠纷,刑法上有一条口袋罪“非法经营罪”,很可能会扣到出借人头上。当时许多法院认为,收取超过银行利率4倍的利息,则构成高利贷,经营高利贷可定性为“非法经营”。

2012年,最高院在批示四川泸州“何伟光、张勇泉案”时确认,对于高利贷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还没有明确规定,经营高利贷也就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到这时候,高利贷在刑法上的风险,则完全解除。高利贷的刑法惩罚完全解除,这并不意味着它的全部利益都受法律保护。这里面的情形又比较复杂。

2015年,最高法院出台一则审理借贷案件的规定,划了两条线。一条是年利率24%,一条是年利率36%。凡利率不超过24%的利息约定,法院都予支持,欠款的必须支付利息;凡利率超过36%的,则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欠款人已经支付,想要讨回超过36%的利息部分,法院也会判决返还超额利息;超过24%不超过36%的,怎么计算?超额部分的利息,如果还没有支付,法院会判决不必支付,如果已经支付,法院则会判决支付生效,不必返还。

看明白了吗?这仅仅是“法院是否保护利益”的问题,而不涉及违法不违法的问题。

上面是对高利贷的纯粹讨论。现实生活中,法律和政府都对高利贷持高压的态势。高利贷很容易发生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这些情形在高利贷世界里,非常普遍),这样的犯罪肯定是打击的;从事高利贷活动,往往要养一批打手,从事殴打、敲诈、勒索、恐吓等行为,这往往会被定义为从事黑社会犯罪活动;放高利贷的人,往往也会吸收公众存款,这会被法律定义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总而言之,放高利贷在现实世界中,其实是相当危险的,并没有很多想的那样风光。

最后表明我对高利贷的观点,法律没必要限定高利贷的标准。从长期看,利率是由市场决定的,资金丰欠不同,个人境遇不同,对资金迫切程度也不同,市场必定呈现出高度多样的利率。有一般市场利率,体现整体经济气候和资金丰欠;也有“学生贷”“发薪日贷款”“一星期贷款”“消费贷”这样利率较高的贷款。法律应一视同仁地保护贷款人利益。合法利益受保护,才会有更多资金进入,拉低利率水平。高利贷的伴生性犯罪,非法拘禁、殴打、虐待,这些毫无疑问都应当打击。


菁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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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民间借贷有详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民间高利贷是否犯法

关于民间借贷中约定高额利息受法律保护,并不违法。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只要利息在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的高利息是受法律保护,应当支付的,超出部分不保护,但是不属于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你放高利贷,而借款人又没及时还钱,起诉到法院。即使法院受理了也只能判借款人偿还你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的利息,而高利贷肯定是超4倍的,所以对于超出的部分,法院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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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高利贷不是犯法的,民间高利贷的暴力催债是违法的。

我一直在研究高利贷的暴力催债的原因,现在终于研究明白了。

一、在这个问题上出现法律空白点,这是立法的问题。

1、我们都知道,法律最高是保护年息36%以下的高利贷的,也支持胜诉,超过部分,法律不支持。

2、假设一个高利贷,自愿借贷年息50%,到时候不还了,高利贷者怎么维权?打官司,最高可得36%,白白损失14%的利息。

3、这14%的损失,就是法律的空白,法律解决不了,那么,高利贷黑社会就因此产生,这就是产生的原因,如果及时还债,就不可能有黑社会,如果法律支持也不可能有黑社会,就是这个道理。

4、我不是支持高利贷黑社会,我是在探究他们黑社会产生的原因。

二、在执行法律的问题上,有些问题判决也是原因。

1、高利贷者起诉欠债不还的老赖,这是多好的法治精神,但是法院判决非常有问题,它没按司法解释的24%或36%判决,也没按四倍利息判决,也没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判决,它按的是银行利率判的。这就非常荒唐了。

2、本来高利贷者走法律途径这是要支持鼓励的,这也是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最好的最理性的解决方法,不相信法律不会这么选择,但法院错误判决,法院这么一判,堵死这条路了,以后再傻的高利贷者也不会走法律途径了。

3、这个判决的理由更荒唐,没有偿还借款能力,这不是民间借贷纠纷的理由,这个判决的两个后果是第一助长老赖精神,第二堵住高利贷的司法解决思路。

三、当务之急,我的建议是,国家尽早出台司法解释:将高利贷的最高利息限制在36%年息以内,并不得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以后法律就可以保护高利贷者的利益,也会在最大程度消灭高利贷黑社会。

四、但是我预判,借债不还的老赖,还会有很多的,自杀的也不会杜绝。我们很多人都憎恨老赖,比如那个教科书式的老赖,但很多人又支持这种借债不还的老赖,尤其是赌博,享乐,打赏的老赖,这是双重标准吗?他们的老赖性质是一样的,事实上借钱不还的老赖更可恶。


韩东言


民间借贷高利息,不犯法。这个跟非法借贷,用于集资牟利不同。不会被判刑或者入狱。

基于双方自愿原则,逾期未还上诉,法律是保护本息24利率和已还本息36利率,对于当前债务超过24利率到36利率,法院不支持也不反对。

这个跟所谓套路贷不同,套路贷属于敲诈,勒索,强迫行为属于犯罪。但是民间高利贷是属于双方自愿。性质不同。所以,呐喊高利贷入刑的的老赖们,可能要失望了。

如果民间借贷高利息入刑,不好意思,你急用钱周转的时候,谁都不会借给你,借给你本是救你急,结果却蹲了大牢,换成你,你借么?

借钱出去本身就有风险,如果利息太低,换成谁都不愿意把钱借出去。无固定资产者又贷不到银行的低息贷款,只能从民间个人借贷。

法律如果还将出借人以利息高来判刑,将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举个栗子,张三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李四借100万,周期一年,答应一年后还200万。这绝对是标准的高利贷了吧。李四见有利可图,同意张三的借贷,双方签字画押。张三在一年后,以李四放他高利贷为由,把其告上法庭,法院依照高利贷入刑法规,把李四判刑。这李四冤不冤?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允许民间借贷高息的原因之一。

头条上整天喊着高利贷入刑,借了不用还的。大部分都是骗贷的烂赌鬼和老赖。正常需要资金周转生意的人,讲好多少利息,自己能接受,都是没问题的。多加一句,骗贷是真的会入刑,一般处五年以下且有罚金。至于老赖,最近新闻推送特别多,什么样的惩罚,大家都心知肚明。


柚子吃不吃


题主说的犯法,其实是指是否犯罪的意思吧?

如果是这个意思,我明确回答,不构成犯罪。不用坐牢。

1.2012年以前,有不少案例说这是犯罪。

不过在2012年以前,高利贷被定为犯罪的案例有不少,如泸州有个案例,泸州老板何有仁,因为放高利贷,涉嫌非法经营罪在2010年12月被合法院一审判决何有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二审维持了此判决。类似的有罪案例还有被告人杨爱平、赵霞犯非法经营罪,(2012)临刑初字第6号。

2.2012年最高院批示,高利贷不是犯罪

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2012)刑他字第136号]指出,高利贷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最高院的批复,严格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认为高利贷入罪于法无据,因此相关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如2014年广东茂名“黑老大”李振刚涉黑案中,李振刚被控在茂名、广州一带放高利贷,月息最高达30%,使用利滚利的方式致使被害人无力偿还巨额债务。2014年9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其中李振刚因放高利贷而被原一审判决认定的非法经营罪,法院认为放高利贷行为虽非法,但根据法律,不足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因而取消了此罪名。

而2016年内江市曾继安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彭志飞非法经营罪一案也具有相当代表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发放高利贷,获取非法收益,涉嫌非法经营罪。而该案辩护律师提出放高利贷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仅应对在放贷过程中涉及强迫交易行为的部分定罪处罚。最后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未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类似案例还有2016年内江被告人成某某、祁某、邱某某等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一案,当事人虽因放高利贷被控非法经营罪,但最终只应暴力催收等被判敲诈勒索等罪。

3.无资质发放贷款,可能是行政违法,但不用坐牢

没有获得相关贷款资格和许可,向公众发放高利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领域的纠纷和行政违法行为,但高利贷本身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高利贷本身属于民法问题,但如果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这时高利放贷就由民事问题上升为刑事责任,触犯刑法。

原有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上溯至1991年,面对民间借贷复杂的融资结构和众多的参与方时,显然是力不从心。一旦出现纠纷,在大陆法系严格遵循成文法的法律理念和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立法法》规定下,基本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得不到法律救济。

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民间借贷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正常民间借贷合法。《规定》允许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此前企业之间的借贷是明令禁止的。

二是如何看待民间高利贷。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但借款利率高低,一直没有判定。

对借贷利率,《规定》明确提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4%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36%则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放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则就构成了高利转贷罪。此时高利放贷就由民事问题上升为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史晨昱


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只要有借放人双方的有效证据,即达成共识。法律是维持社会平稳的工具,不应该干扰行为人已达成的协议。钱的作用和用途千变万化,能救人也能害命。如果急需用钱,去银行贷款困难重重,只好去民间灵活地寻求帮助,并且都是借钱人主动的,放款人虽然要了利息,但也是善举。所以法律不能只为了维护银行的利益而忽视了民间这一自然形成的很实用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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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于20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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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现在大多数以获取利息为目的的民间借贷都是高利贷。至于高利贷犯法,我还没有看到相关案例。可以明确的是,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但是因高利贷引发的违法案件不少

首先是高利转贷罪。一些放高利贷的出借人以生产经营目的从银行贷款,再转贷给借款人谋取高利。它破坏的是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了金融业的利益。实际上,在民间借贷最疯狂的时候,这类案件比较多。

其次是诈骗罪。一些人因为各种原因,伪造借款用途,以借了不还的目的向高利贷出借者借款,然后跑路,最终被以诈骗罪逮捕。

第三是非法拘禁罪。一些高利贷出借人为收回借款,将借款人拘禁起来或带到别的地方,侵犯了借款人的人身权利。

第四是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如去年轰动一时的于欢刺死辱母追债人案,借款人的儿子对侮辱母亲的要债人拿起了刀,造成要债人一死一伤。

综上,高利贷本身不犯法,但却像艾滋病一样,引起其他致命的疾病。

高利贷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民间融资困难。从金融角度来说,高利贷是一种竭泽而渔的融资方式,只要沾上高利贷,最后一般都不会有好的结果。

生活很美好,未来可期待,请您远离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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