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年林業三定時發錯了的林權證現在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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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年林業三定時發錯了的林權證現在還有效嗎?

要想從根本上解析82年林業三定時發錯了的林權證現在還有沒有效,需要了解我國林地確權的歷史,從林地確權登記的不斷完善歷程中理解和認可這種歷史遺留問題還有沒有法律效力。

我國林地確權登記的歷程

我國的林地確權登記簡單的梳理大致有四個階段。

  • 土地改革與合作化

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進行了轟轟烈烈的土地改革,國家對土地(包括林地)進行了再分配,在土地改革基本結束以後,為避免出現兩極分化,於1952年開展農業合作化,在短暫的土地改革中分配到戶的林地再次以合作社的形式統一由集體經營。

  • 四固定

在經歷了合作化以後,林地基本都為集體所有,由集體統一開展經營活動,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由於山林距所有權的集體遠近不一、各集體組織山林多少不均、山林林木資源不均衡、人口遷徙無山林等等原因,為平衡各集體組織的資源,方便開展經營活動等,出現“調換山林”、“劃撥贈與山林”、以及人口遷徙再分配等等林權變更的現象,造成林權較為混亂的局面。

為改變這種現狀,六十年代初期,以土地改革和合作化確權為基礎,根據生產資料使用的現狀和自然村落的分佈,對土地(包括林地)、牲畜、農具、勞力進行了重新確權固定,簡稱“四固定”。“四固定”時期的林地確權基本是以生產隊為基礎進行穩定的。

  • 林業三定

真正意義上的林地確權登記到戶是“林業三定”。這場始於1982年的林業新政的核心就是“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立林業生產責任制”,在集體保留少量山林的基礎上,將原集體經營的山林確權登記或承包至農戶名下,由農戶個人承包經營管理。

  •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2008年,為適應新時期林業發展的需要,穩定、完善、利用農村林地資源,本著“明晰產權、放活經營、規範流轉、減免稅費”的原則,鼓勵和推動全社會關心林業、投資林業、發展林業,促進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的轉變,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林業三定”為基礎,核換髮了全國統一樣式的林權證,並完善和規範了林權流轉、融資、抵押等等相關政策,有力的推動了林業的快速發展。

82年林業三定時發錯了的林權證現在還有沒有法律效力

縱觀我國林地的確權登記四個階段,每一次的改革中林地的權屬登記都不斷完善和規範,從粗放的一個地名到四至清晰,再到詳細記載樹種、林種、面積、經營期限等各項因子,每一次的改革都在不斷進步。

因此每一次的林權改革以後,最近一次的確權登記具備法律效力,已經進行了確權登記的林權,上一次的林權登記將失去法律效力;而未進行登記確權的林權,原林權登記依然具備法律效力。

  • 錯證的種類

錯證的種類很多,有簡單的文字錯誤,如多字、漏字、錯別字;有關鍵因素錯誤,如權利人錯誤、四至錯誤、面積錯誤、地名錯誤;有重複登記、遺漏登記;有集體所有登記至個人名下;還有一類最嚴重的錯誤,那就是子虛烏有的登記,現實中根本找不到這塊山林等等。
  • 錯證的處理原則

當然,每一次的林權改革登記確權都會以上一次確權登記的記錄為依據,在此基礎上核實和完善,對發現的錯誤會進行反覆調查核實,本著尊重歷史、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對原登記明顯的文字錯誤會予以核實改正;對關鍵因素的錯誤會深入調查核實糾正;對重複登記的會予以刪除,漏登的補充登記;對存在矛盾糾紛的啟動調解程序,調解成功按調解意見登記,未調解成功的暫時擱置,暫不予登記。

按照這個原則,82年“林業三定”時發錯了的林權證如果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經過調查核實,進行了糾錯或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將會重新核發新的林權證,原證自然廢止;如果矛盾糾紛沒有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將暫時擱置,不予換髮新證;原錯證雖然不具備法律效力,但仍然是持證人申請對該山林擁有林權的證據之一(僅指存在爭議的錯證,子虛烏有、重複登記的山證經過核實將會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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