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電動車時觸電死亡,小偷家屬要求賠償20萬,你怎麼看?

鑽心蟲1558


二十萬還多嗎?現在的行情好像是六十萬,小偷家屬已經算是網開一面了,像這樣的好人不多了,車主應該感恩戴德才對啊!痛痛快快把錢給了吧,如果鬧著打官司,搞不好賠得更多,千萬別有僥倖心理。這個事兒從情理上看,好像車主挺委屈的,但是事情不能按情理來解決啊?小偷偷車肯定是不對的,該抓就抓,該罰就罰;但不是說他犯罪了,這麼電死而不用負任何責任的。小偷家屬做得沒錯啊!人家在主張自己的權益,同樣車主也可以追究小偷偷車的損失,雙方都是有理有據的。小偷家屬最多可以按原價賠你購車錢,你也得對小偷因為觸電身亡做出相應的賠償,這樣才是公平的。


崔大乘


小偷真是一門好職業啊,不光“零本萬利”,還不用繳納工傷保險也不用投保意外保險,在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遭受人身損害,也能獲得高額賠償,這簡直羨慕死了其他行業的打工仔啊!

最近家住武漢的劉先生就遇上了這樣一件糟心事。劉先生平時都是騎電瓶車上下班,但他所在小區比較老舊,沒有配備專門的電瓶車停車點和充電樁。所以居民的電瓶車基本上都是亂停亂放,充電也都是從自己家裡接一根充電插座。雖然這樣確實有一定程度的安全隱患,但只要不隨意亂動別人的電瓶車就不至於發生危險。


某天晚上下班回來,劉先生照常把電瓶車停在樓下並充好電就回家了。當晚深夜,一小偷偷偷摸摸地潛入小區,意圖盜竊劉先生的電瓶車。由於“學藝不精”和操作不慎,小偷突然觸電身亡。第二天早上劉先生出門上班時,才發現倒在自己電瓶車旁邊的小偷,周圍還圍著許多看熱鬧的民眾。
小偷家屬得知他的死訊以後,當機立斷“化悲憤為力量”,向劉先生索賠小偷的“工亡賠償金”,還非常慷慨地表示“不需要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賠個20萬他們就心滿意足了”。

劉先生可謂是倒了八輩子血黴了,自己明明什麼都美做錯,電瓶車上死了人命不敢騎了不說,還突如其來20萬元的天價索賠,實在是欲哭無淚。劉先生本來就沒什麼錢,況且這種索賠實在無理,就拒絕了小偷家屬。小偷家屬當即表示,要把劉先生告上法庭。

當然,從法律上來說小偷家屬的訴訟請求是得不到支持的,原因有二。一是劉先生既沒有做出侵權行為,也沒有過錯,他只是把自己的電瓶車放在樓下充電而已,這完全是社會生活所允許的行為;二是小偷在明知道盜竊有風險的情況下還鋌而走險,最終觸電身亡是他自擔風險的結果,怨不得任何人。

法律應當倡導良善的社會價值觀,如果連小偷的“工亡賠償”都能得到支持,那我們能指望法律維護我們的社會秩序嗎?


冰焰


大實話: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壞人不可怕,就怕壞人懂了法。

首先,從客觀角度來說,無論任何時候,任何時期,任何國家,所有制定的法律總會存在缺陷和不足之處,因為法律條文是死的,但是生活中的事卻是靈活多變的。這邊會造成一些些鑽法律的空子,做一些法律擦邊球的事情,從而為自己謀求灰色利益。誠然,在這種情況下小偷家屬的做法就是如此。

人死不一定就要為大

在傳統觀念中,本著人道主義精神,我們都會說“人死為大”,一般來說,只要某件事中死了人,那麼多少都會偏向死者或者受重傷的人一些。比如一些碰瓷兒的,還有就是類似於這樣小偷偷電瓶車觸電死亡的,其實,有時候真的是讓人很窩火。

但是,我們應該還聽過一句話:“人固有一死,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誠然,像這種人如果在幹違法勾當時,因為自己的“學藝不精”而死了,那麼就屬於第二種情況即輕於鴻毛。

所以,我個人認為是因該有選擇地採用“人死為大”這個觀點的,比如說,在雙方過錯相當的情況下可以說人死為大,但是,如果像這種明顯是某一方的過錯反造成自己利益受損,那麼就不能再說什麼“人死為大”了。

堅決不支持賠償要求

當然,有的人說什麼如果電動車主充電的電動車本身就存在安全隱患,然後導致小頭偷車的時候觸電死了,那麼電動車主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種說法簡直就是流氓。

就算是電動車主充電的環境存在安全隱患,但是造成小偷偷車死亡的是他那種非正常途徑對電動車的操作,因為小偷不是像我們車主那樣用鑰匙開的,而是通過違規連接電路打火開關偷的,這是其偷車時的操作問題導致的慘禍發生。

對於這種事我們可以參照“崑山反殺”案來做對比,我認為這就是中國司法的進步,因為這件事的主要過錯就在於紋身男,而電動車男子就是被迫的,所以最後判決就是正當防衛,死了也白死。

我們必須清楚,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服務於人的,特殊情況就應該做特殊處理,這樣才能避免那些無理取鬧者鑽法律的空子。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當一個國家的人覺得做小偷都不感到羞恥的時候,這個國家還有前途嗎,更可恥的是,我們有的磚家在為這種事辯護


和你在-起


看了很多回答感覺牛頭不對馬嘴,沒說到點子上,那麼我說一下個人的觀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首先說下結論,車主會承擔一定責任但不會是小偷家屬訴求的20萬,法院會根據案情與責任劃分酌情考慮。

那麼為什麼車主會承擔責任呢?很多人都會覺得這起案件明明是小偷咎由自取,車主本來是受害人,怎麼最後卻顛倒了呢?其實如果這只是一起單純的偷車然後因為自己手法不好導致被電死的案件,那麼毫無懸念,車主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但奈何本案中車主給車子私接電線充電,把自己的電動車變成了一個定時炸彈!兩者有什麼區別,聽我慢慢道來。

大家可能都聽過這麼一系列案例,就是某某小偷盜竊過程中被失主發現,在失主追逐過程中腳一滑摔倒致死,小偷家屬要求賠償,這種案件,法院都會支持小偷家屬的部分請求,為何?因為你採用了錯誤的方式對待小偷,威脅了小偷的人身安全,導致小偷的死亡,在以前可能還構成犯罪,近年來法律完善,犯罪是不可能犯罪,最多承擔點民事責任這樣。首先你要明確小偷的盜竊行為對你的人身安全是沒有任何威脅的,所以別拿崑山案和這個比來比去了,很蠢,面對盜竊這種案件,你正確的做法就是報警,但是如果小偷的盜竊行為被發現然後要跟你拼命就另說,但是本案沒有,那麼本案中車主私接電線的錯誤行為應該說直接導致了小偷的死亡,和上述案例是一樣的,小偷的罪行應交由法院審判,而不應該被受害者處以自己的私刑,這無疑會助長某些社會的歪風邪氣,其實在很多案件的評論下面已經初現端倪,一旦有人犯了重罪,總有人要求拿什麼古代刑法來治罪,還有一堆人點贊,咋的,法律進化了幾百幾千年還要倒退回去不成?所以,相對來說,案例中威脅行為是主動,本案是被動,也是不知情的情況,判罰深重不一樣,但是本質差不多。

說了很多,感覺自己說的很亂,總結一下,就是你的錯誤行為導致了一件原本無害的事情變成了有極大危害的事,即便當時小偷正在進行盜竊這一犯罪活動,但是你的錯誤行為所帶來的後果明顯是超過了他應該承受的範圍,沒搞明白的可以再琢磨一下為什麼追死小偷會要賠償,僅僅給與民事賠償已經是法律考慮到小偷犯罪在先以及被害人本身並沒有主觀惡意的情況下的結果,要不一般動不動就殺人償命的,你說是吧


Helldamn


就題目描述來看,這還真的是——

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

自己的家人手腳健全明明可以靠自己的勞動吃飯,卻偏偏要去做那雞鳴狗盜的無恥勾當。死者自陷風險,觸電身亡之後,這些人不是想著安葬死者,反思家裡是不是存在教育上的過錯導致親人走上歧路亡了性命。反倒要蘸著自己親人的這口熱血,再飽餐一頓,訛一筆錢。真真是寡廉鮮恥至極。

小偷之死屬於咎由自取,電動車主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1. 車主的電動車放在那裡,就算自己沒守在旁邊,那也是人家自己在佔有使用中。小偷去偷竊,這就是盜竊行為,只不過因為這個小偷自己的疏忽導致自己被電死了,沒能完成偷盜行為。但是,這一結果並不能夠改變小偷本身接近觸碰電動車的原因行為的非法性。

2. 對於非法的、試圖偷自己車輛的人,車主沒有告知其電動車可能發生觸電事故的義務,也沒有在車身或周圍設置本車可能會導致觸電危險的警示牌之義務。誰沒事會去碰別人家的電動車,還會去碰到可能觸電的部分?更何況這個觸電很可能是小偷自己不當行為引發的!

綜上而言,小偷的死純粹就是自己造成的,與人無尤。家屬索賠更是於理不合,於法無據。勸他們早些打消這等妄念,正視自身,踏實為人,好好教導後輩親友,以免再發生這樣的悲劇!


劉輝律師


專家們說了,小偷那也是一個活生生的生命啊,更何況罪不該死,總應該有人為小偷的死負責。失主給電瓶車充電時,安全保護措施不完善,根本就沒有顧及到電瓶車失盜時會給別人生命造成的傷害,所以應該為小偷的死負責。尤其住在高樓的房主要切記,晚上請勿關窗,一旦竊賊失足,後果很嚴重。


柔禽猛獸


遇到這樣的事就很尷尬了,偷東西肯定是不對的,明知有危險還去偷,這不是作死這是幹嘛,這樣就產生一個矛盾了,別人偷東西,主人發現了,還不能有利的還擊,還得把握尺寸,換做任何一個,在自己家的東西被偷,然後發現了,第一反應就是抓賊,然後暴打,誰會去考慮打人的尺寸,腦子裡浮現的都是打死他。叫你偷東西,網上也看到偷小孩的,被人發現,車都砸爛了,人就不用說了,都是暴打,這樣的該如何定論呢?偷小孩呀。這多麼的惡劣的行為,偷父母的心頭肉,誰能接受的了。你說那些小偷心裡就不清楚嘛,就不知道後果嘛。這都是明知山有虎,偏往虎山行,作死的節奏。法律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但人的情緒是很難控制的,親身經歷的,誰親身經歷了,都是一樣的。僅代表個人觀點。謝謝











星沈楓


偷本來是犯法的行為,如果是因為盜竊盜竊電動車觸電身亡,只能說是:咎由自取,後果自負!

如果死者家屬要求賠償,而且還是20W,那麼就是一種訛詐的行為!

這一家人,已經憐恥到了不要臉的地步。



JIAGUANGXI


小偷偷電動車時觸電死亡,小偷家屬要求賠償20萬?真是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了!尤其可恨的是,小偷的家屬竟然還恬不知恥的要求賠償!真是應了那句話:‘’賊不走空"!可見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臉可以不要,錢是死也要賊賺了!小偷的家屬憑什麼向電動車主要求賠償?無非是因為小偷偷電動車時被電死了!可是為什麼電動車主每天用電動車都沒事,可見電源的安裝不會存在問題,否則電動車主早就被電著了,哪還輪得到小偷?可反而小偷偷車時,卻會被電死。這些細節題主都沒有說清楚!只能靠假設了。可想而知,小偷偷東西一般不走平常路,他偷電動車時,肯定也是違背常理去偷電動車的!1、一般情況下只需將電源插頭拔掉,就可以順利的騎車了。而小偷是否拽住電線,想把電源拔掉致使電線外皮脫落而觸電身亡呢?2、莫非是下雨天致使漏電而導致的全車帶電?如果這樣的話,大下雨天的誰會去動電動車呢?那不是找死嗎?一般人肯定不會,但小偷就不同了,因為小偷本身從事的就是一個危險行當,所以這個險他還是敢於冒的!

綜合上述分析我認為:小偷偷車觸電身亡與電動車主無關!這是因為1、經過電動車主親身體驗,充電電源的安裝不存在安全問題。2、即使是經過有關部門檢驗,電源的安裝存在問題,那也與小偷的觸電身亡無關!別人不敢幹的事兒,小偷敢去幹!別人不敢碰觸的地方,小偷敢去碰!既然他自己找死,又與他人何干?3、反倒是小偷的家屬與小偷之死有著莫大的關係!因為小偷全家明知偷盜違法,卻仍然以自身好吃懶做,坐享其成的行動,去支持慫恿小偷從事違法犯罪的偷盜行為,從而導致小偷明知危險而以身犯險導致了身亡的結果!

所以我認為:電動車主不僅不應為小偷之死承擔任何責任,反而應當向小偷的家屬主張由於小偷之死而帶來的所有損失!另外再說明一點,題主標題中所稱謂的‘’小偷‘’,以其盜竊價值看,他不是"小偷"而是一名盜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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