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李嘉臣编造向“昆山案”当事人家属捐款30万元一事,是否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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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臣未达到“网红”目的,蹭“昆山宝马车主被反杀”事件的热度,想通过网络的力量博得大家的关注,遭到举报后,迫于警方压力,自行到公安局自首。

李某于2018年9月1日,利用网名“李嘉臣”在新浪微博上发布虚假的捐款信息,并通过晒图等虚假信息,后因于海明家属回应从未接受任何资助!“李嘉臣”微博账号受到网友举报后被新浪永久封禁。


由于,发布的虚假信息并未造成对方太大影响,也没有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且李某有自首情节,因此,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对于是否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我认为应当不成立的。其一,李某目的性只是单纯的以“网红”为目的,并非以金融类为目的。其二,李某的行为并未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最多只能说:散布谣言虚假信息,骚乱公共秩序罪。以行政拘留和思想教育为主来判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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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说一有其中的行为就会认定一个犯罪,况且刑法具有谦抑性,通俗说就是能不用刑法就不用刑法,能适用其他法律的就用其他的法律。本案中李嘉臣编造捐款的票据噱头来赚人眼球,但是并没有进入流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是为“恶搞”行为。因此警方作出对其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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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本案中李某通过制作假的转账记录并未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李某为了圈粉造谣“诈捐”做一个网友眼中的“善人”,他想出名这次真的“出名”了。
在如今这个时代善人有两种,一种是确实是做慈善,另一种就是伪善。

拘留十天太轻了,应该最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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