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勒死传销监工,是否“防卫过当”,你怎么看?

五月的田野


应与时俱进修改法律条文了,凡是犯罪分子在侵害他人状态,威胁他人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因被侵害人反抗致死侵害人(犯罪分子),都应视为正当防卫。一是被侵害人没有犯罪故意,只是在保护自己或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二是侵害人是犯罪分子,且正在危害别人安全和自由,不能客观形成对犯罪分子的保护纵容;三是被侵害人没有任何杀人故意和社会危害性,且符合大众认知,利于保护公民,调动公民同犯罪分子做斗争;四是社会舆论相当于社会监督和国外陪审,法律应响应民众认知(而不是所谓专家认知);五是体现法律维护保障社会良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重要的是合民心民意!


原野3364


应当是正当防卫。监工监控、非法拘禁张某已20多天,并多次殴打张某,张某已到精神崩溃边缘;张某收买监工未得逞,只能设法逃脱,而监工死死不放,双方博斗中,监工双手挟住张某脖子,而张某用衣服上的绳子套住监工脖子,并叫监工放手让他逃走,监工仍然不松手,无奈之下张某为了逃命,只好下狠手,由于用力过度才致监工死。试想,监工与张某博斗中,如不拼尽全力,张某就不能逃脱;如果监工制服张某被抓回去,那张某的生命后果是难以意科的;在逃脱与反逃脱的博弈中,也处于你死我活的博斗,而张某的行为,应属于同反传销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也属于保护自己人身自由、生命安全同犯罪团伙博斗,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523908


应判为正当防卫!!!

纵观北海,武汉,南京等地目前南派(所谓的资本运作,自愿连锁业,21份的1040工程,31份的1380等)传销的横行,传销分子被金钱,欲望所迷惑,疯狂的拉人头,通常先从亲朋好友下手,再者就是聊网友感情邀约,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打破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危害了千千万万个家庭,有的还带有暴力性质的北派传销,对参与者和参与者家属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传销人员被洗脑后丢弃了自己的工作,对社会生产造成严重的影响,价值观严重扭曲,道徳败坏,羞耻感丧失!

武汉东西湖的传销分子!干的31份102800元,谎称2年赚1380万!




澜凌缘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就像前段时间的反杀案,当时是刘某先拿刀砍向于某,结果刀掉了,两人争抢中刘某腹部被于某刺中一刀,刘某随后还继续抢刀,于某又砍几刀,随后刘某跑向他拿出刀的车辆,于某担心车上还有凶器便上前追砍。此过程仅有7秒没有给于某留缓冲和思考时间,刘某被砍5刀而死,致命一刀为第一刀刺破腹部静脉,导致刘某失血性休克死亡。

而本案中被害人没有正在实施危及被告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且被告人勒死被害人这个过程长达10分钟,这段时间足够一个正常人在思想上缓冲和考虑后果,但被告人却一心想的是杀死被害人,并且最终也做到了,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涉及构成正当防卫的要素,应当以故意杀人罪量刑!只是在法院量刑时应当对当时被害人正对被告人进行不法监视的行为,与以酌情考虑!


呆子007


就算是有罪,也应当轻判,让那些做传销的人知道,以后在禁止他人的自由行动,被整死了都是很轻的。


柳风69705653


应该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他是在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后,又被掐脖子的情况下如不强烈反反抗,就有可能被掐死的严重后果。所以在那种情况下就是你死我活的抗争。


文武8311


应当以正当防卫进行判决。。。传销非法拘禁已经是属于正在发生的犯罪活动,就搞不清楚检察院的公诉怎么是杀人。。。。


深水里的鱼88


防卫过当,应该要判刑.别人传销只想你财,你确想要他的命,而且又没有证人,必须防卫过当,判刑8到10年


心的開始2


真当防卫,比那个李某某还更好区分,那个李某某是别人用刀背打他,而他直接砍人家。这次不一样,人身攻击更加大,用手插脖子,随时都能领饭盒,所以不返抗等他插死吗?


用户5578654899951


正当防卫!试想想,如果不采取反击绝杀措施,还有机会逃离吗,如果对方只是受伤,自己是不是就死定了?之前传销组织没少悄无声息的把不听话的杀死后抛尸荒野,这也不是什么秘密。在如此险恶的处境下,生命安全随时都遭受威胁,能把对方干掉是唯一的逃离办法!所以毫无疑问是正当防卫,没有什么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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