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以下駕駛人因二次酒駕已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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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4日12時57分許,龍鳳先駕駛無牌的普通二輪超標電動車由人民醫院途徑沿江路往仰山方向行駛,行至濟民醫院至沿江路交匯處,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為33mg/100ml,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經查詢,龍鳳先曾於2018年3月6日13時56分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江西省吉安市永新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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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6日13時16分許,李建平駕駛無牌的普通二輪超標電動車由建設東路途徑沿江路往人民醫院方向行駛,行至濟民醫院至沿江路交匯處,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為20mg/100ml,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經查詢,李建平曾於2016年10月11日12時42分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江西省吉安市永新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處罰。

永新交警提醒您: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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