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3日,餘某醉酒後無證駕駛桂xx號小轎車由開平往白沙崗美方向駕駛,凌晨3時10分許行駛至開平市白沙鎮五圍村附近的X553縣道時,與拉著手推車從五圍村口橫過公路的陳某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及陳某搶救無效致死的嚴重交通事故。
事發當日,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經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後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餘某無證醉酒駕車是導致事故的主要過錯,需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因事發後未獲任何賠償,且案情複雜,陳某女兒將餘某訴至台山法院。
經台山法院調查,餘某駕駛的機動車原來非其本人所有,車輛註冊登記人是鄧某,而實際管理人(使用人)是關某。
那麼
餘某、鄧某、關某都與涉案的機動車有關聯
誰該對此次交通事故負責呢?
經法院審理查明,此次涉案事故導致的損失有餘某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55,831元。該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但由於商業三者險對於醉駕免責,故實際由交強險在保險限額內賠付。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關某作為桂xx號小轎車的實際管理人(使用人),未盡管理義務,不慎將該車輛交由無證醉酒的餘某駕駛而發生了交通事故,對涉案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裡的相關規定,依法酌定在交強險賠付限額外,由余某、關某按7比3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即駕駛人、實際車主分別需承擔25,583.32元、10,964.28元。
法官提示
機動車在一定程度上應該歸類為危險物,因此法律規定了車主對車輛以及鑰匙妥善保管的義務,比如規定車主不能隨意將車輛借給醉酒、沒有駕駛證的人,以避免安全隱患,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否則發生事故,車主就要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為借車人的肇事行為買單。
因此,車主出借車輛時,務必盡到謹慎義務,明確駕駛人具有駕駛資格且無其他不宜駕駛的情況(如喝酒、身體不適等),切勿礙於面子或圖方便隨意借車,以減少事故的發生,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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