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一男子员工服务期内辞职 公司能索要双倍违约金吗?

王某系如东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职工。2009年11月2日,他与公司签订赴武汉学习1年协议,且协议中约定学成后他为公司至少服务10年,若期限不满辞职,必须向公司支付双倍培训费作为违约金。1年后,他学成归来回公司上班。今年8月15日,他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前提是先支付违约金。为能顺利入职新单位,他爽快支付,17日双方就办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8月28日,王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要求公司以自己出外学习期间的实际支出费用和剩余服务期为标准,退还违法多收的违约金。仲裁院受理此案,经审理后9月5日作出支持申请人请求决定。

如东县人社局仲裁院负责人对仲裁理由作出说明:《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王某与公司签订出外学习协议,并约定学成后为公司服务的期限,同时也约定他不满期限而辞职,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他不满服务期限,应当依法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学习费用,实际支付的金额也不应当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学习费用。在该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本案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无效的,他应支付的违约金应根据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对应计算。

根据双方认可的测算方式,出外学习期间产生的费用共10142元。根据双方签订协议,王某学成后应为公司服务期为10年,即120个月。他自2010年11月结束学习到公司上班至2018年8月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在公司共服务92个月,尚余28个月的服务期,他应支付给公司的违约金为2366.5元(10142元÷120个月×28个月)。他要求公司退还多收的违约金的仲裁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故公司应以此为标准,向他退还多收的违约金。(来源: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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