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立政府責任理念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樹立政府責任理念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世界範圍內法律援助制度朝著縱深方向不斷髮展,體現為法律援助覆蓋範圍的擴大和援助效果的提升。推動法律援助發展的根本原因,可歸結為法律援助政府責任理念的更新與貫徹。在當前的法律援助事業中,政府正在由管理者轉變為責任人。

改革發生之前,政府扮演管理者的角色,通過指定辯護或者安排值班律師的方式將法律援助案件交與律師,僅給予象徵性的經濟補償且輔以懲戒措施。如此模式嚴重限制了法律援助制度之發展。因為律師是自負盈虧的市場經濟主體,依靠法律服務獲取收益。目前法律援助的政府責任屬性已在世界範圍內被廣泛認同。因此,政府強制性攤派援助任務並施以懲戒的管理模式,實為推脫法律援助責任的表現。這種政府管理模式並不具備合理性基礎,在實踐中也難以推動法律援助制度縱深發展。

法律援助政府責任理念下,政府應當作為責任人切實承擔法律援助職責,而不能僅作為管理者。各國政府也逐漸意識到這一問題,相繼進行改革。具體表現為新法律援助模式的建立與傳統援助模式的改造。世界範圍內,法律援助的運行主要有三種模式:法院或專門機構指派律師的傳統模式;政府購買法律援助服務的合同模式;公設辯護人模式。上述三種模式,政府所承擔的責任比重依次增加。這也代表了世界範圍內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趨勢。

傳統的指派法律援助模式。法院或專門機構指派模式被絕大多數國家沿用至今,不過經歷了以政府責任理念為指導的改造。具體表現為,政府增加財政投入,提高援助律師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增加,一方面令政府承擔了更多的法律援助職責,另一方面有助於提高律師積極性從而保障援助質量。

政府購買法律援助服務的合同模式。地方政府與特定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其他法律機構簽訂合同,由該組織承包政府轄區內的所有法律援助任務,合同期限依據各地的情況有長有短,一般是2年至3年。此種模式下法律援助不再是政府的強制性攤派,而是以合理的市場價格吸引律師事務所競爭。如此,法律援助事業有了市場化的性質。為了能夠與政府簽訂合同獲取收益,承接律所自然會盡職盡責地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公設辯護人模式。近幾十年,公設辯護人制度在世界範圍被廣泛建立。公設辯護人制度代表著政府法律援助角色的徹底轉變。公設辯護人機構是政府職能部門,公設辯護人是政府公務人員,政府以唯一責任人的身份完全承擔了法律援助職責。其優勢在於:公設辯護人全職履行法律援助職責,因此法律援助的及時性與專業性可以保證;在政府組織體系內,能夠更好地實現公設辯護人監管,有利於援助質量之提升;同時行政化運行,更加經濟、高效。當然就政府而言,公設辯護人制度的劣勢在於加重了政府責任。

可以說,上述三種模式對我國都有啟發意義。在我國,近年來政府購買法律援助服務之改革在多地開展。政府購買模式的價值內核是吸引競爭,而競爭的源頭則是合同價格。因此,財政投入必然大幅度增加,政府角色由監管者轉變為發包方,代表著法律援助政府責任理念的增強。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購買模式下,政府必須轉變其監管者的身份,以平等市場主體的身份參與其中並依靠合理的市場價格吸引律所競爭。如政府仍然以監管者自居,以補償性的低價分派援助合同,則與傳統援助模式無異。這也是包括美國、加拿大在內的很多國家在實踐中曾出現過的問題。因此,在引入借鑑法律援助域外經驗時,應對其反面效果予以高度重視。(檢察日報 程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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