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包被抢儿子制止被刺身亡,在钱财和生命的抉择中为什么有人会选前者?

一捧时光心底殇


23岁小伙在遇到歹徒的那一刻,将母亲护在身后。

案情通报

9月8日,河北无极限某村开小卖部的翟某某与其母亲曹某某到城东中铺菜市场进货,准备离开时,遇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抢夺曹某某的挎包,听到母亲喊“他有刀,赶快走”的催促,身高1米75的翟某把1米6的母亲拉到身后,几秒后,23岁的翟某某倒在了血泊中。
路人吕某上前制止,张某又将吕某扎伤,翟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吕某某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有人说,把钱给人家不就好了,何必搭上性命?

不知道说话的人有没有过被抢的经历,上大学那会儿,暑假从家返回学校,出了火车站到公交站点等公交,眼看着车来了,周围的人都开始攒动,
车门开的那一刻,大家蜂拥而上,就在那时候,我发现脖子上挂的手机链一下子轻了,低头一看,果真手机被剪掉了,我看准其中一位妇女好像要从人群中退出,立刻我拽住了她的手,她说她没剪,也可能是心虚,我使劲儿一拽,手机就从她的裤兜里滑了下来,拿上手机我就上车了,事后,我想,好在我拽住了她握着剪刀的手,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有时候,当面对抢夺行为时,不假思索的会护住东西,但凡认真思考一下,可能行动会更加理智一些。

所以,23岁的翟某某看到母亲挎包被抢的时候,更多的是“下意识”的反应,因为劫匪根本不会给他思考的时间。

难能可贵的是他护住了母亲

小时候,每次遇到困难,总会有那么一个人护住孩子,那人是母亲,最近在读绘本《爱心树》,当我们年幼的时候,父母就像爱心树一样任凭我们索取,当父母年老之时,我们是否会做老人的爱心树呢,为其遮风挡雨……
显然,翟某下意识地将母亲护在身后的行为诠释了他是如此地顶天立地。

想想其母亲面对23岁的儿子因为护住自己离开,心里真的很伤心。

附:抢夺过程中使用了暴力,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根据罪行轻重,量刑幅度很大,一般来说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幸福妈妈的秘密


表明观点:本案中根本不存在钱财和生命抉择的情况,被抢女子的儿子进行制止的行为系本能,而不是因为钱财才和抢劫犯发生争斗。结合本案情况来看,犯罪分子的行为涉嫌构成抢劫罪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情节,应当严惩!

当天早晨7时许,开小卖部的翟某与母亲曹某到菜市场进货后准备离开时,一名持刀劫匪试图抢夺曹某的挎包,而当翟某上前制止时却遭劫匪挥刀刺伤,随后翟某不堪伤重倒地不起。退伍军人吕某发现劫匪持刀伤人后徒手上前制止并与其搏斗,但不幸也遭劫匪持刀刺中4刀。

首先翟某看到其母亲挎包被犯罪嫌疑人抢夺时,其作为常人的第一反应就是阻止,更何况被抢夺的一方是自己的母亲,这种行为跟所谓的钱财和生命之间做选择根本毫无关系,这是本能。难不成面对抢夺第一时间不是反抗而是老老实实配合?

其次劫匪目前不仅导致翟某伤情过重身亡,而且还造成另一名群众重伤,根据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并且有导致他人死亡的严重情节!根据《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目前的案发事实来看,该犯罪嫌疑人公众场所抢劫他人财物并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情况下,足以判处无期以上的刑罚!希望能够对此类犯罪分子予以严惩!


麋鹿说法


这个提问有问题,是把人带向要钱不要命的这种思路,这对被害者不公!也体现了提问者在提问时,考虑欠缺,只看到了问题表面承现出來的东西。

当人被抢劫时,一般常规的想法是什么?

当然,这里有两种情况。

一、手持凶器抢劫,那么常人一般都会把财物交出来的,因为钱财毕竟是身外之物,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当然经过特殊训练的除外。

二、手中暂时没有凶器的,那么我想大部分人会必生反抗之心的,莫非我能成功挫败他的犯罪行为呢?必竟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为何你一抢就给你,那我也太怂了吧!

而此案就是第二种,碰到了一个穷凶极恶,视生命如草芥的没有人性的野蛮畜生,在大庭广众之下,持刀杀人。

我想在此案中,碰到谁都会挺身而出的吧,自己的母亲出事,谁能袖手旁观呢?


宝爸社评


我看到你这个标题有点恼火,甚至有点过分,麻烦你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在来发稿,别把他人的痛苦用来建设自己的人气。

2000块钱也许在你面前不值一提,但是在一般的家庭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事情是儿子为保护母亲去和歹徒打斗不幸牺牲,所以这个事件告诉你的是亲情的可贵,而不是让你来鉴别钱与命的重要性,谢谢。

在一方面,人生下来就是为了生活,为了生活就是拼了命的去工作、挣钱,等到生病了就会拿拼命挣的钱去救命,所以钱与命不能单独论哪个更重要,希望以后写标题要注重方法、方式,谢谢。


不要对我好承受不了


当年我去北京造甲村出差,第一天吃早点,问清了一碗馄饨1块5,一根油条5毛,吃着吃着,看桌上有盘咸菜,老咸菜,看着都不好看,我随便夹了一根,好咸,就没在吃。结果算账时22.5元。我觉着可乐,问老板,老板说,一盘咸菜20,我不给,老板拿出擀面杖。我立马掏出30,喊着,老板,找钱,明天我还来吃,就是不吃咸菜了,老板都笑了,少要了2.5元,他说吃咸菜,免费吃油条,我又吃了4根,老板告诉我我不够再要。


杀声阵阵


为什么有人会选择前者?一是,这是人的本能,当有人要抢劫自已财物的时候,人的本能第一反应是要保护反抗;二是,人们都太善良了,他们以自己的本性揣测别人的本性。他们万万想不到有人会在光天化日之下敢下毒手,会这样的穷凶极恶。当我们受到侵犯,特别是当遇到歹徒持刀行凶的时候,那我们就要注意了。我们最好不要和他近身搏斗,因为工夫在高,还是要怕菜刀。加上在对别人进行身体伤害的时候,善良的人们一般不是歹徒的对手。反过来说,其实歹徒比我们更害怕,他自己知道是不义之举,他必装出要比我们更狠,更凶恶,更歹毒。有的歹徒明显是在被相对刺激的情况下失控的,于是做出了伤天害理昧尽天良的事情来。说了这么多话,我并不主张对坏人一味退让,妥协。相反,我特别赞同和他们作坚决的斗争。对邪恶势力蔑视无情打击,才能有效压住他们的嚣张气焰。不过,我们一定要讲究策略,不要逞匹夫之勇,做出无畏的牺牲。要知道好人的命,一百个歹徒都不配。


邪云野鹤


谁又会未卜先知呢?生命危险不可预判,可是辛苦钱被抢却在眼前发生,不是不惜命,不是选择了身外之物,只是想不到罢了。痛惜!

时间:九月八日七点左右

地点:河北无极县一菜市场

事件:开小卖部的母子二人进完货准备离开时,嫌疑人张某抢夺母亲钱包,儿子阻止中被张某刺伤,抢救无效。


妈妈的天已经塌了,不要再批评“钱就那么重要”,面对坏人儿子挺身而出挡在母亲面前,多么纯孝勇敢的孩子,他心里想的是保护妈妈。

要钱还是要命,这不是个两难的问题。没有案件发生时,人人都会说“把钱给他,保命重要”,可是当选择就在眼前时,又会想“凭什么给他”,这就是人性吧。

歹徒被制服大快人心,可是母亲的痛苦谁来解?可怜了这个孝顺的孩子,可怜了这个失去挚爱的母亲。


从小告诉孩子:遇到危险要“见义智为”!

社会总会有不美好的一面,童话故事的世界里也有巫婆,如今,在校园,在课堂,在家庭教育中,我们已经不再告诉孩子们见义勇为,而是教给他们如何避免伤害和求救。人生路长,会遇到很多事,每个人都要懂得自我保护,寻求援助。

但愿世界越来越美好吧!


青荷诗苑


这个不叫选择前者。也不能叫是在钱财与生命之间的选择!

9月8日7时许,无极县某村开小卖部的翟某某与其母亲曹某某到东中铺菜市场进完货准备离开时,遇张某某抢夺曹某某的挎包,翟某某上前阻止时,张某某持刀将翟某某扎伤。在制服张某某的过程中,张某某又将吕某某扎伤。翟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吕某某在医院接受治疗。


一、一开始张某某并没有拿出刀

看到有人抢夺自己母亲的包,上前制止,翟某某的行为是正常的。

你总不能说看到有人抢自己母亲的包,就让母亲伸手再送给他吧。

而在当时的情形下,翟某某是为了不使母亲受到伤害,将其母亲推在身后,翟某某应该是应急反应,下意识的要去阻止对方,不会想到对方还会掏出刀子刺人。

一般情况下,抢夺犯没有抢到东西,在还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是会逃走的。

只是这个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鬼迷了心窍,居然用刀杀人,他连自己的小命也不要了。

本人觉得,翟某某受伤是意外。


二、不能苛求上来帮忙的人

其他人看到有人抢劫,上来很多人帮忙,在制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过程中,吕先生还被扎了四刀。

我们不能再跟吕先生说,钱财和生命,哪个重要吧。那会亵渎了吕先生和其他的人的正义行为的。

对这些正义之举,应该赞扬,不能苛求。

更不能简单的去算这笔账。

有人站出来,控制住了抢劫犯,其他的抢劫犯就不敢再来这里抢劫。否则,他们陷入的就是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

而如果,连被抢夺的人都屈服了,自己都不去反抗,又怎么能乞求其他人的仗义援手呢。

社会需要正能量。

否则,恶人就会横行。

正能量会抑制邪恶。

这起事件就是在警方还没有到来的时候,周围的群众就制住了这个抢劫犯。

这个抢劫犯就算是有同伙,那是也不敢站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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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吉律师


说句真心话,这年月一个人遇到劫匪,最好不要与他硬碰硬,那样会吃亏的。毕竟,犯法的人都会有准备,十有八九带有凶器。一旦把他逼上绝路,歹徒会与人拼命。如果一个人为了钱财,不懂自保,丢了性命,那就太可惜了。因此,一个人突遇抢劫,如果不能保证自身的安全,还是蚀财为上策。


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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