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

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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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律师在日常工作代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常常遇到有朋友认为,只要夫妻一方有第三者、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的情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就必然少分要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以体现对有过错方的惩罚。那么这种观点到底是否正确呢? 对此本律师特作专项简析如下,与朋友们分享。

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后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不论夫或妻谁赚多赚少,婚后所得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详情可以参阅本律师近期文章《婚后收入未必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过错方的行为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没有必然的联系。

一、无错过方请求赔偿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如一方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如小明与小红是夫妻,小明与婚外异性同居,小红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如小明仅仅是通过微信或其他网络工具与其它异性发生暧昧行为、偶然或偶发性的有一夜情的发生,这种情形是与法条中规定的“与她人同居”不相符的,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是指长期、持续、较稳定地共同居住,通俗的说法就是偶尔、次把次的出轨必然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但不符合法定的能主张损害赔偿的条件。

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

二、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情况

我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小明背着小红馈赠给别的女人金银首饰、汽车、房屋等,金额不大的尚且不论,但如是赠与价值较大财物的话,小红是可以向法院诉请主张赠与无效的,当然受馈赠方是善意有偿取得的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如还有隐藏、转移的行为,小红还可以主张小明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

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

最后本律师特别提示,无过错方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明确提出主张要求对方赔偿,否则法院将“不告不理”。其次举证责任在于无过错方。最后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就算没有过错行为发生,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都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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