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操作」——男子組織他人男扮女裝向同性提供「特殊服務」終獲刑

付某某、單某某合夥將租賃的房屋作為賣淫場所,組織馬某某、虎某某、杜某某等多名男子“男扮女裝”向同性人員多次提供“特殊服務”,從中謀取非法利益。一個月後,付某某退出合夥,為此單某某向付某某一次性給付2萬元。隨後,單某某僱傭楊某某、韋某某在賣淫場所外放風,保護賣淫人員,單獨組織馬某某、虎某某、杜某某等多名男扮女裝賣淫人員多次提供“特殊服務”,從中謀取非法利益。

小編也是被付某某和單某某等人這一“神操作”和清奇的腦洞深深地“折服”……

神操作”——男子组织他人男扮女装向同性提供“特殊服务”终获刑

“賣淫”,就其常態而言,是指女性以營利為目的,與不特定男性從事性交易的行為,但是組織男扮女裝者向同性賣淫該如何定性呢?外界持兩種意見。

神操作”——男子组织他人男扮女装向同性提供“特殊服务”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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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意見

立法和司法解釋均未對賣淫的概念作出解釋。雖然公安部曾經於2001年2月18日作出公復字[2001]4號的《關於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覆》。

該批覆內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規定,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都屬於賣淫嫖娼行為,對行為人應當依法處理,但行政違法不等同於刑事犯罪,違法概念也不等同於犯罪概念。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不等同於構成犯罪。

前述公安部的批覆,依然可以作為行政處罰和相關行政訴訟案件的依據,但不能作為定罪依據。行政法規擴大解釋可以把所有的性行為方式都納入到賣淫行為方式並進行行政處罰,但刑法罪名的設立、犯罪行為的界定及解釋應遵循謙抑性原則司法解釋對刑法不應進行擴張解釋。因此,司法實踐中對於如何認定刑法意義上的賣淫,應當依照刑法的基本含義,結合大眾的普遍理解及公民的犯罪心理預期等進行認定,並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

據此,不宜對刑法上的賣淫概念作擴大解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同性之間的性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賣淫”,因此,單某某、付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楊某某、韋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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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意見

“賣淫”,就其常態而言,雖是指女性以營利為目的,與不特定男性從事性交易的行為,但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生活狀況的變化,“賣淫”的外延可以、也應當進一步擴大,即應當包括以營利為目的,與不特定同性從事性交易的行為。

對“賣淫”作如上界定,並不違背刑法解釋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則,相反,是刑法立法精神的當然要求。

至今,刑法本身及相關立法、司法解釋均未曾對刑法中“賣淫”一詞的內涵作出過明確界定,均未曾明確限定“賣淫”僅限於異性之間的性交易行為。因此“賣淫”也包括同性賣淫,並不與現行立法和有效刑法解釋相牴觸,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

無論是女性賣淫還是男性賣淫,無論是異性賣淫還是同性賣淫,均違反了基本倫理道德規範,毒害了社會風氣,敗壞了社會良好風尚。

從此角度看,將同性賣淫歸入“賣淫”範疇,以組織賣淫罪追究組織同性賣淫的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並不違背而完全符合刑法有關賣淫嫖娼犯罪規定的立法精神。因此,單某某、付某某的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楊某某、韋某某的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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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某某、付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在租賃的房屋內,採取招募、容留的方式組織他人賣淫,二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組織賣淫罪。楊某某、韋某某協助單某某組織他人賣淫,二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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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法院於2017年9月11日以組織賣淫罪,判處單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又四個月,並處罰金100000元;以組織賣淫罪,判處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又六個月,並處罰金80000元;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又二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30000元;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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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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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不管是組織賣淫、協助組織他人賣淫還是嫖娼,其危害性都是極大的!

1

影響國家形象,影響社會風氣,造成不良影響。

2

誤導青少年,不利於青少年正確價值觀與人生觀的形成。

3

有可能傷害他人,破壞家庭,影響社會治安。

4

有可能誘導犯罪,增加社會不安定因素。

5

可能傳播疾病。

6

不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小編在此提醒大家,不要存僥倖心理,更不要鑽法律的空子,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一旦觸犯法律,等待你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供稿| 李雨欣 阿依古麗

來源|昌吉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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