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會法小百科」紅娃帶你一起來學紅會法!連載(三十三)

「红会法小百科」红娃带你一起来学红会法!连载(三十三)

紅十字會法小百科(33)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於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責任的規定。

本法規定的監督管理機關有: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的審計、民政部門。如本法鬼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第二十四條規定,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監管。

1關於違法的行為

濫用職權,是指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或者超越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使用職權。

翫忽職守,是指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職責,如共同工作上馬虎草率或者對工作撒手不管等。

徇私舞弊,是指不秉公執法,用權利為自己謀取私利。

這些行為的後果,都會使國家利益、人民利益遭受損失。

2對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公務員法給予處分。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翫忽職守,貽誤工作;不得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不得貪汙、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賤人職務。有上述違法行為,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給予處分。

公務員法規定,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

3對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005年12月29日起通過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對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立案標準進行了規定。

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於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和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進行了具體規定。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釋義》,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人口衛生體育室、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辦公室編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17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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