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借貸應當如何定性?強迫借貸是否合法?

強迫交易在客觀上與搶劫有相似之處,都是採用了暴力、脅迫手段,都侵犯了公民人身權利並給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其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此,對於當場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名義上借錢,實質上根本沒有準備償還,或者沒有償還能力,迫使他人交出錢款的,應當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

網友諮詢:

被告人朱某與高某系堂甥舅關係,素有借貸往來。2014年9月6日,朱某將高某騙至某酒店客房,持槍威脅高某強迫出借1300萬元。高某被迫當場通過打電話讓朋友轉賬、向朱某的債權人承諾還款等方式借給。隨後,朱某向高某出具事先準備好載明借款本金、利率、還款日期,並予屬實且足額擔保的借條。隨後,朱某將高某釋放,高某報警案發。問:朱某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強迫借貸應當如何定性?強迫借貸是否合法?

貴州群眾律師事務所李進律師解答: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構成搶劫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構成敲詐勒索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強迫交易罪: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經營活動的。、

本案定性的關鍵在於朱某有無非法佔有的故意,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借貸為名採用暴力、脅迫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符合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的,以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鑑於高某、朱某系堂舅甥關係,案發前素有借貸往來,案發時朱某亦向高某出具了借條並提供了足額擔保,很難認定朱某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不宜認定為搶劫或者敲詐勒索罪。但是,朱某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高某借貸,屬於強迫他人提供服務,且情節嚴重,應當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李進律師提醒:

實踐中,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借貸行為具有一定普遍性,應該對其如何定罪處罰予以明確,以指導司法實踐。經研究,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了強迫借貸行為的法律適用意見。經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在各方意見一致的基礎上,經過進一步研究修改,形成了《批覆》(審議稿),於2014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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