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借贷应当如何定性?强迫借贷是否合法?

强迫交易在客观上与抢劫有相似之处,都是采用了暴力、胁迫手段,都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并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其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对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名义上借钱,实质上根本没有准备偿还,或者没有偿还能力,迫使他人交出钱款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咨询:

被告人朱某与高某系堂甥舅关系,素有借贷往来。2014年9月6日,朱某将高某骗至某酒店客房,持枪威胁高某强迫出借1300万元。高某被迫当场通过打电话让朋友转账、向朱某的债权人承诺还款等方式借给。随后,朱某向高某出具事先准备好载明借款本金、利率、还款日期,并予属实且足额担保的借条。随后,朱某将高某释放,高某报警案发。问: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强迫借贷应当如何定性?强迫借贷是否合法?

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李进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

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朱某有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高某、朱某系堂舅甥关系,案发前素有借贷往来,案发时朱某亦向高某出具了借条并提供了足额担保,很难认定朱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宜认定为抢劫或者敲诈勒索罪。但是,朱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高某借贷,属于强迫他人提供服务,且情节严重,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李进律师提醒:

实践中,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借贷行为具有一定普遍性,应该对其如何定罪处罚予以明确,以指导司法实践。经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了强迫借贷行为的法律适用意见。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在各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研究修改,形成了《批复》(审议稿),于2014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