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頭區法院對一起涉惡案進行一審宣判主犯葉某鋒獲刑十五年六個月

近日,坡頭區法院對被告人葉某鋒、龐某宙、鄭某武等3人涉惡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葉某鋒犯聚眾鬥毆罪、搶劫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被告人龐某宙犯聚眾鬥毆罪、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鄭某武犯聚眾鬥毆罪、搶劫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間,被告人葉某鋒、龐某宙、鄭某武3人實施了結夥持械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隨意毆打他人、持械聚眾鬥毆、結夥持槍當場強行劫取他人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多人受傷,社會影響惡劣。

法院認為,被告人葉某鋒無視國家法律,結夥持械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持械聚眾鬥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鬥毆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持槍當場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依法實行數罪併罰。被告人葉某鋒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和組織、領導犯罪團伙犯聚眾鬥毆罪、搶劫罪,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法院按照被告人葉某鋒、龐某宙、鄭某武在其參與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自首認罪態度等法定量刑情節,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該案被告人提出上訴正在二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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