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头区法院对一起涉恶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叶某锋获刑十五年六个月

近日,坡头区法院对被告人叶某锋、庞某宙、郑某武等3人涉恶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叶某锋犯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庞某宙犯聚众斗殴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郑某武犯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锋、庞某宙、郑某武3人实施了结伙持械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结伙持枪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多人受伤,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锋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枪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叶某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和组织、领导犯罪团伙犯聚众斗殴罪、抢劫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按照被告人叶某锋、庞某宙、郑某武在其参与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自首认罪态度等法定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该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正在二审审理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