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五天,媒体札记:“反杀男”是如何正当防卫的

每日人物徐巧丽 综合整理

9月1日下午,昆山反杀案有了实质性结论,“反杀男”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41岁的于海明终获自由。

持续五天有关于海明是否为“正当防卫”的讨论尘埃落定。

8月27日21时许,41岁的电工于海明将36岁的花臂男刘海龙在昆山市街头。这段“砍人反被杀”的几分钟视频,事后在网络引发大量转载和评论。

与此同时,“正当防卫”引起的争议,在昆山警方发布最后的通报前后,一波接着一波。

过去五天,媒体札记:“反杀男”是如何正当防卫的

昆山警方通报于海明“正当防卫”,不予立案

“回应了人心,维护了正义”

“这是法治的胜利!”

昆山反杀案落定后,9月1日晚上8点新华社给出上述的评论语和标题,心情溢于言表。2282字的警方通报,佐证了于海明的“正当防卫”。

新华社评论还称,“不仅于海明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更倡导了法治思维,提升了社会法治意识。”

新华社还给昆山警方和检察院的表现“点赞”。

在于海明被反杀后,不到24小时,8月28日晚6时左右,昆山警方称,刘海龙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上午9点左右,江苏省检察院发布通报,昆山检察院已连夜提前介入此案。

两个小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接过棒再次发声。值得玩味的是,内容与江苏检察院发布的一样,还@昆山检察。

正当防卫话题如火如荼,一篇出自搜狐栏目“数字之道”的2017年旧文也被翻出来。该文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结果显示,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由此得出结论:“正当防卫还得靠跑”。

8月29日,@江苏检察在线 转载该新闻后,旋即被删。

9月1日下午5点26分,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对于海明案撤销,前媒体人罗昌平分析并点出几个非常关键的细节:①第一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是致命一刀。②继续追砍两刀均未砍中,其中一刀砍中汽车。③基于前两点,在7秒内刺砍刘的多刀,是个连续行为。④停止追击,在车上拿刘的手机防止叫人,有勇有谋,符合正当防卫意图。

过去五天,媒体札记:“反杀男”是如何正当防卫的

案发时,于海明反夺刀后,砍向刘海龙

“很经典的案例,虽说未必能复制,但提供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回应了人心,维护了正义。”罗昌平补充称。

就在昆山通报发出13分钟后,江苏检察院对昆山警方认定“为什么认定骑车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作出解释。

呼应之快。江苏检察院分析的主要依据有四点:1.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2.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3.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4.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

江苏检察院还评价昆山警方的2282字的通报,“内容扎实,还原清晰,有理有据,法条准确,争议点解释完备,字号字色令人舒适。”

当晚21时,财新网也发表社论称,私力救济应获司法保障。昆山案的宣判,“对鼓励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勇于私力救济,具有教科书意义”,而且还“鼓励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勇于私力救济,才不会凉了世道人心”。

案发细节认定,“看致命伤是前5刀还是后2刀”

这场法治的胜利,早在8月31日就隐约透露出来。

当天,北京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志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于海明的行为不但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可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无限正当防卫)。”

采访的不是媒体,而是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微信公号“通州检察”。只是时隔不久,该文被删除。

不过对于海明能否获得自由,在事件发生一开始的讨论并不乐观,而且也没有聚焦在“正当防卫”上。

8月28日,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保民律师认为,于海明涉嫌故意伤害。他在接受法制晚报采访时表示:“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

这一观点于8月29日被中国之声、《人民日报》、新华社、澎湃新闻、《中国青年报》转载。

随着现场的清晰监控视频的逐渐流出,有关“正当防卫”的声音逐渐放大。不过,事实既定的前提下,对细节的侧重却得出出不同的结论。

“从事件的整个过程来看,虽然花臂男(刘海龙)最终惨死,但一切过错都是因他而起——是他抢占非机动车道,是他动手打人,是他从车上拿刀砍人。” 《新京报·沸腾》评论人张丰关注到了事件的开端,将此事件归咎于刘海龙。这篇评论最终收获了418万的阅读量。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刑法专家邓学平则关注到了事件的后续发展。在8月29日接受媒体采访中,他认为,在于海明砍向刘海龙的7刀中,需要判断刘海龙的致命伤是前5刀还是后2刀。“如果致命伤是前5刀,那么这个案子肯定是正当防卫。”

有律师则表示不同看法。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在采访时称,于海明后续追砍的2刀,是防卫过当中的假想防卫。“宝马司机砍刀脱手后被追砍,有好几种可能,第一种就是回车里拿枪或刀,回来继续实施攻击;第二种就是把玻璃窗一关,驾车逃跑,或者就是关上窗户后在车内打电话求救。”

“这种假想防卫,实际并未发生,如果认定为正当防卫,那就会出现无限假想,无限防卫的情况。”钟兰安认为。

《新京报》8月30日再次发表评论。不再纠缠追砍的2刀,渐渐向受害者于海明当时所处的现实情境与心理情况演进。

该评论中,媒体人周筱赟认为:“我们不能用最终骑车男没有生命危险、花臂男死亡这一结果来反推责任……法条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性质,而非实际结果。”

他继续写道:“在面对急迫的危险时,不可能要求受侵害者在几秒钟内作出上帝视角的判断。如果事后证实车内并无其他凶器,这属于‘假想防卫’,但基于常理常情,骑车男(于海明)当时主观上根本不可能、不应当认识到实际上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法理,也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上述观点,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陈秋实律师在8月31日也称:“整个案件是一个连贯的动作,我们不该拿着显微镜去看整个行为过程,也不该把一个连续的案件分成几段来观察。”

对照9月1日警方的两千多字通报,上述律师和媒体人的分析和判断也在通报得以体现,“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过去五天,媒体札记:“反杀男”是如何正当防卫的

被反杀的刘海龙

于海明是否拥有“无限正当防卫权”

除对于案件细节认定的争议外,法律界对于海明在适用哪类法律的争议也从未停止。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条款,被称为“无过当防卫权”或“无限防卫权”,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8月29日,律师张玉霞在接受看看新闻Knews时表示“就整个场所环境而言,难以判定宝马车车主已经丧失了不法侵害的能力,站在司法审判的角度,也难以去界定犯罪已经完全中止。因此,当下电动车车主仍然能够行使‘无限防卫权’。”

也有律师指出,无限正当防卫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业已“休眠”。为了折中,无限正当防卫往往不被采纳,而判为“防卫过当”。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接受8月29日澎湃新闻采访称:“关于‘无限防卫权’,目前没有与这个条款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经常造成轻伤重伤甚至死亡,法院如果认定被告人完全没有责任,另外一方和家属则多无法接受。一些法院采取的做法是折中处理,不采纳‘无限防卫权’辩护意见,在判刑时判轻一点。”

余超还拿出案例数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他发现,在其律所的案例检索库中能够查到的“无限防卫权”的案例,一审和二审判决书加起来一共37个裁判文书。其中,一审作无罪辩护的只有7个,而这7个案子全部判决有罪,判决认定“无限防卫权”不成立。

迟夙生律师也发表评论称:“从1979年刑法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的情形来看,司法机关的执法者对正当防卫的界限掌握过严,在处理防卫案件时,往往苛求正当防卫人,使本来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却作为防卫过当处理,错误地追究了防卫人的刑事责任,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

在9月1日江苏检察院对昆山警方的通报解释中,“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

同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公民的权利”

有人想起了2017年宣判案的于欢案。公众号“法山叔”将于欢案看成法律界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与适用的分水岭。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三个月后,山东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在6月23日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于欢案终审宣判后,最高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教授专门就该案写了一篇名为《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文章。

沈德咏写道,“正当防卫是公民的权利,并非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换言之,我国刑法并未将正当防卫规定为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并未要求防卫人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能实施正当防卫。相反,即使防卫人在有条件躲避不法侵害或者求助司法机关的情况下,仍然有权实施正当防卫。”

那在中国,正当防卫为什么这么难?

8月29日,微信公众号“大象公会”给出一个角度的解释。该文称:“正当防卫在这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更多被视作一项法定的违法阻却性事由。立法者和司法人员主要注重的是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防止嫌疑人钻法律空子脱罪,甚至以“正当防卫”之名行故意杀人之实,因此必须在技术层面进行细致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只有当不法侵害客观存在时,正当防卫才有可能成立。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也多遵照客观标准,且客观标准的判断多由法官决定。”《大象公会》称。

就在社会火热就“正当防卫”讨论时,大洋彼岸的美国给出了一个很好的对照。

美国时间8月28日凌晨,一名Uber司机半夜载客回家,途中被一辆皮卡逼停,皮卡司机手里拿着东西,嘴里叫嚷着:“我有手枪,你想我打死你吗?”话音刚落,Uber司机果断掏枪将皮卡司机射杀。当地波尔克县警方随后举行新闻发布会,警长格雷迪·贾德表示:这是一起“完美”和“经典”的正当防卫。

这起被公众号“龙门局”比作是美国“昆山龙哥事件”,试图与中国严苛的“正当防卫”制度形成对比。

国内外“正当防卫”制度的差异讨论,又更此争论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目前有关“正当防卫”的质疑。

这些质疑,话音还没结束。九月第一天,昆山警方和昆山检方给出了干净利落的通报:警方撤案,于海明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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