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龙岩一男子公然抢选举票箱?拘你没商量!

听说过抢钱、抢物、抢人,就没听说有人抢选票箱的。日前,连城警方查处了本届首起破坏选举秩序案,并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普法宣传」龙岩一男子公然抢选举票箱?拘你没商量!

案 情 简 介

8月15日晚8时许,连城县新泉镇良盟村第三组村民小组开展村民代表选举工作。村民李某梅在村民代表投票过程中,态度恶劣,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借故抢夺、损毁选举票箱,干扰破坏选举现场,导致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接警后,新泉派出所立即出警处置,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李某梅(男,48岁,新泉镇良盟村人)认为村里的选举不公正、不公平,于是在选举中,强行将选票箱抢走并将选票撕烂,导致村民选举过程十分混乱,破坏了选举秩序。事实清楚,证据固定后,新泉派出所依法对李某梅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有力保障了村级换届选举的正常开展。

啥也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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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选举时,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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