纹身男持刀砍人反被杀,在美国杀了要杀我的那个人,会怎样?

8月27号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事发时,宝马车内一男子与一名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骑车男”本想抢过刀来防卫,结果把首先提刀的“纹身男”给杀死了!

这算“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呢?如果在美国发生类似案件又会如何呢?小帮一直也在关注这个事情,下面跟着小帮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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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要回顾

事发于8月27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根据现场监控视频中(目前视频下架)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上一辆正常骑行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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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从宝马车下来一男一女,与骑电动车的白衣男子交涉,随后,宝马车上又下来了一个黑衣纹身男,快步走向白衣男子,还没等白衣男子反应过来,便对白衣男子拳打脚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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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男子起初只是闪躲,虽有防护动作,但也没怎么还手,可纹身男子却越打越来劲,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电动车的白衣男子,白衣男子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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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想纹身男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白衣男子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纹身男,这时候纹身男连连躲避逃窜,但依然被追上来的白衣男子连砍数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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纹身男本来想拿刀砍别人的,结果自己的刀却被人捡起来把自己砍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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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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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警方通报案件进展

随后,二人的身份也被网友陆续曝出。

据了解骑车白衣男子于某某,41岁,陕西宁强人,非网传的保安和特种兵。

在事发地附近一酒店就职,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同事称其为人和善待人友好,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目前已被刑拘,后续检方以何罪名起诉于某某要视具体案情而定。

事故中死亡的纹身男刘某某,36岁,甘肃镇原县人。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刑期总计超10年,曾因举报贩毒线索,帮助警方顺利抓获毒贩,故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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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与此同时,网上爆出刘某有犯罪前科,从19岁起,他一共坐了五次牢: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在昆山被处行政拘留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7月19日再次在昆山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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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见义勇为”的“好市民”,又是“劣迹斑斑”的“前科犯”,如今又持刀砍人,最后遭反杀,这过程着实令人百感交集。

然而,这还不算是事情最受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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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男”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这起案子真正让广大网友关注的点是骑车男子于某某究竟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在定义“骑车男”行为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刑法》,中国刑法的第二十条,有关于正当防卫的详细规定: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条款简要翻译一下就是:在受到伤害时,你可以采取措施制止对方,这是正当防卫。

不过,采取的措施过了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过当。

但是,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行为,即使你把对方杀死了,也属于正当防卫,无需负责。

何为防卫过当?举个例子:

一名没有携带武器的小偷正在偷你的钱包,你反手就是一刀。小偷一心为财,没有武器,没有对你生命构成威胁。这就是防卫过当,需承担部分责任。

回到本案,“纹身男”持刀奔向“骑车男”,还砍了好几刀,这是绝对的不法侵害行为。此时“骑车男”夺刀回击,属正当防卫,相信大家都没有争议。

“骑车男”后补的几刀却存在争议。

“纹身男”被砍倒在地后,已经失去反击能力。“骑车男”却穷追不舍,连砍数刀使其死亡,这又算不算是正当防卫?

《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条件很明确,只能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就是说,当不法侵害行为停止时,“骑车男”就应停止其反击行为,否则当防卫过度算。

看到这里,有部分群众怒了,是“纹身男”先越过自行车道,是“纹身男”仗着人多先动的手,是“纹身男”无比残忍先提的刀,最后你却跟我说:这个防卫的人还有错了?

所以,这起案件于某某到底会被怎么判,这个问题太专业了,小编目前也不能给出答案,等待相关司法机关的判决通知就好了,小编只是觉得人不是机器,“骑车白衣男”在生命受到威胁时,会害怕、慌张、愤怒,心情必定无比复杂。夺过刀后追击“纹身男”这一行为,驱使“骑车男”这样做的因素实在太多。人不是机器人,这样的荷尔蒙冲动不是说停就停的。

另外小编知道美国那边前几天发生了一个类似的事件,咱们可以照葫芦画瓢,先去看看大洋彼岸的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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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美国

发生类似案件会被怎么判

据美国VOX新闻网站报道,7月19日下午,佛罗里达州克利尔沃特附近一家便利店外,两名男子因为一个残疾人停车位发生争执。

28岁的非洲裔男子马基斯·麦格洛克顿(Markeis McGlockton)将47岁的白人男子迈克尔·德雷卡(Michael Drejka)推倒在地。随后德雷卡向麦格洛克顿开枪,他被送医抢救无效身亡。

根据监控录像和相关报道,麦格洛克顿把车子停在便利商店外的残障车位后便下车进入店内购物,而他的女友布兰妮‧贾克柏(Britany Jacobs)与5岁的孩子留在车上等候。

德雷卡发现麦格洛克顿的车并没有残疾证明,便上前与贾克柏理论,质疑他们为何没有残障者身份却占用了残障车位。

接着,麦格洛克顿从便利商店出来,争吵后动手把德雷卡推倒在地,德雷卡则掏出枪来朝麦格洛克顿发射。麦格洛克顿中枪之后先是跑回店内,然后倒在地上,后来在被送医之后宣告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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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事件,美国警方表示:德雷卡不会受到任何的刑事指控,因为他受到“不退让法”的法律保护,属于自卫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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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2012年,奥克拉荷马州发生的一起枪击事件引起全美的普遍关注。

一位年轻的妈妈开枪打死了一个试图闯入她家的歹徒。案发后,当地执法当局不仅没有对她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反而以一级谋杀罪起诉了参与作案的另外一名歹徒,因为根据美国法律规定,这位年轻妈妈的行为属于正当就地防卫。

还有一起案件发生在2011年1月,美国佛罗里达州14岁少年萨维德拉在校车上遭到一伙高年级学生霸凌,逃下车后,紧追其后的霸凌者又用拳头击打他的头部,然后萨维德拉向领头的霸凌者努诺的胸腹部连捅12刀,将其心脏刺穿而死。

最后,佛州地方法院法官以“就地防卫”为依据,判定萨维德拉“未成年二级谋杀”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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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起案件里,我们都能看到和“不退让法”和“就地防卫”这几个字眼,那么何为“不退让法”与“就地防卫”呢?

所谓“不退让法”,指的是美国民众在与他人发生对抗时无需选择退让,可在认为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时可以率先使用致命武力,这种情况下杀人被认为是自卫,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而“就地防卫”与我们熟悉的“正当防卫”很相似,当我们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当然有权利保护自己。

不同之处在于,“就地防卫法”不需要履行“退让义务”。

“退让义务”要求,防卫人只有在万不得已、不得不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武力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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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正当防卫有明确的条件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超过30个州有所谓的“不退让法”。

根据这项法律,民众在与他人发生对抗时,无需选择退让,可在认为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时,使用致命武力,这种情况下杀人被认为是自卫。

由此看来,如若昆山砍人案发生在美国,那么白衣男子于某就会以正当防卫为由判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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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发生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也针对此事发表了他的观点,他认为应当判定电动车主属正当防卫,这是维护法律价值和秩序应有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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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齐林教授认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判无罪

从法理上来说,骑车男在纹身男逃跑后继续持刀追砍,确实涉嫌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但谁又能确定纹身男的逃跑,不是去拿刀,不是去拿枪,不是去打电话叫更多带武器的“兄弟”过来伤人,不是想过去开车撞死骑车男?

所以说使用法律不能机械化教条化,法律的使用应当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因为司法的终极目标是让每一个人民群众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小帮真心期待该案最终能有一个大家比较满意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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