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站檢察:莫衝動!小心觸犯「妨害公務罪」

近年來,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案件頻發,不少工作人員在正常執法過程中遭到當事人的暴力抵抗,有的被言語辱罵,有的被恐嚇威脅,甚至還有工作人員被擊打,發生流血事件。一些民眾認為這些輕微的“妨礙”行為沒什麼大不了,只是一些小磕碰而已,殊不知這些“阻礙行為”可能會觸犯刑法,構成妨害公務罪。

近日,焦作市中站區人民檢察院起訴了一起妨害公務的案件。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劉某某酒後到中站小學門口滋事,辱罵該校門崗保安。中站分局社區二中隊民警前去處置過程中,遭到該劉某某無理謾罵和侮辱,民警準備將其帶至中站分局執法辦案中心醒酒室進行醒酒時,在往車上帶離過程中,劉某某仍然拒不配合工作,用腳亂蹬亂踹,其中一腳踹到民警苗某某手虎口處,造成苗某某右手拇指掌關節關節囊及韌帶損傷,經鑑定:苗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案例」中站检察:莫冲动!小心触犯“妨害公务罪”

檢察官溫馨提示: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本罪主觀上限於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國家法律不容無視,代表國家依法行使權力的公務人員的權威性更不容踐踏,公安民警依法出警處理警情是維護轄區穩定、保障群眾權益的公務行為,也體現了執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請自覺維護國家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權威,切勿以身試法,觸及法律紅線。在遇到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請配合他們的執法行為,如果對執法有異議,可向相關部門進行申訴,千萬不要在現場有過激和不理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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