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站检察:莫冲动!小心触犯“妨害公务罪”

近年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案件频发,不少工作人员在正常执法过程中遭到当事人的暴力抵抗,有的被言语辱骂,有的被恐吓威胁,甚至还有工作人员被击打,发生流血事件。一些民众认为这些轻微的“妨碍”行为没什么大不了,只是一些小磕碰而已,殊不知这些“阻碍行为”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了一起妨害公务的案件。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到中站小学门口滋事,辱骂该校门岗保安。中站分局社区二中队民警前去处置过程中,遭到该刘某某无理谩骂和侮辱,民警准备将其带至中站分局执法办案中心醒酒室进行醒酒时,在往车上带离过程中,刘某某仍然拒不配合工作,用脚乱蹬乱踹,其中一脚踹到民警苗某某手虎口处,造成苗某某右手拇指掌关节关节囊及韧带损伤,经鉴定: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例」中站检察:莫冲动!小心触犯“妨害公务罪”

检察官温馨提示: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国家法律不容无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公务人员的权威性更不容践踏,公安民警依法出警处理警情是维护辖区稳定、保障群众权益的公务行为,也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请自觉维护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威,切勿以身试法,触及法律红线。在遇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请配合他们的执法行为,如果对执法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千万不要在现场有过激和不理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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