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怒懟泡麵」引發的肖像權之爭

近日,一段乘客高鐵上吃泡麵被女子“怒懟”的視頻在微博上廣為流傳。視頻中,一名男子在高鐵上吃泡麵,遭一名女子怒罵。視頻曝光

“高鐵怒懟泡麵”引發的肖像權之爭​後引發網友熱議,有人認為女子言辭過激,也有人認為高鐵上吃泡麵是素質問題。據揚子晚報報道,事發後記者聯繫上視頻中發飆的女子,她表示因孩子對泡麵過敏,曾跟這名男子溝通過,但對方執意不聽,她這才發洩不滿。 該晚報紫牛新聞最新消息稱,當事女子曾聯繫@滄州微播報,她表示:“我是事件女當事人,視頻是泡麵男子發的,涉嫌侵犯我的肖像和名譽權,並且事實是我多次說服後,他不僅不聽還故意吃完不倒我才著急的。我孩子對這個過敏,現在家人和本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已經報警,並起訴該男子……我願對所說的真實性負責……”該事件的蔓延發展,使人不得不想起“葛優躺”新聞,藝龍網公司發佈含有“葛優躺”圖片的微博,葛優認為該行為侵犯了其肖像權,將藝龍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禮道歉並予以賠償,北京一中院終審認定藝龍網公司構成侵權,判決其賠償葛優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7.5萬元並賠禮道歉。那麼,問題來了?“葛優躺”構成肖像侵權,高鐵女子是不是被侵犯肖像權? 什麼是肖像權? 肖像權簡單來說就是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一方面,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製作自己的肖像;另一方面,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三,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汙、醜化和歪曲。

“高鐵怒懟泡麵”引發的肖像權之爭​ 二、怎麼理解“肖像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同時,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可根據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予以確定。

三、如何對待肖像權被侵犯?據上述法律規定,如肖像權受到侵害,公民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強制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無營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對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既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又有權要求侵權人對侵害肖像權所造成的物質上的損失,進行經濟損害賠償。 文章結尾,還是迴歸到這名女乘客本身,“為什麼我沒有站出來澄清,就是怕澄清一下又讓事件升級一次,引發一次新的討論。視頻是隻有一方,而不管如何,受傷的永遠是我們一方”(據紫牛新聞報道)。事情究竟向何方發展?真希望關注度會越來越低,畢竟會影響到兩個家庭的正常生活,平靜地生活不是更幸福嗎?
“高鐵怒懟泡麵”引發的肖像權之爭
“高鐵怒懟泡麵”引發的肖像權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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