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1日,被執行人常某某從新疆庫爾勒市不遠千里趕回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主動履行還款義務,案件執結。
2016年5月周某某因資金週轉向漯河市某銀行申請貸款,並簽訂借款合同,常某某、李某某自願為周某某貸款提供保證,負責連帶責任,並簽訂保證合同,貸款金額為人民幣15萬元整,貸款期限為12個月。貸款期限到後,經漯河市某銀行多次催促周某某還款,但周某某拒不履行還款義務,常某某、李某某拒不履行保證義務。漯河市某銀行將周某某、常某某、李某某起訴至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審理並判決周某某歸還漯河市某銀行借款15萬元本金及利息、罰息,常某某、李某某承擔連帶責任。判決書生效後,周某某、常某某、李某某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漯河市某銀行向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經查控被執行人常某某名下有一套漯河市某小區房產,法院依法將其查封,並做下一步拍賣處理,得知房屋將被拍賣,被執行人常某某不遠3千多公里趕回漯河,主動履行還款義務,希望法院不要拍賣房產,案件順利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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