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1日,被执行人常某某从新疆库尔勒市不远千里赶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案件执结。
2016年5月周某某因资金周转向漯河市某银行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常某某、李某某自愿为周某某贷款提供保证,负责连带责任,并签订保证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期限到后,经漯河市某银行多次催促周某某还款,但周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常某某、李某某拒不履行保证义务。漯河市某银行将周某某、常某某、李某某起诉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周某某归还漯河市某银行借款15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常某某、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生效后,周某某、常某某、李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漯河市某银行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经查控被执行人常某某名下有一套漯河市某小区房产,法院依法将其查封,并做下一步拍卖处理,得知房屋将被拍卖,被执行人常某某不远3千多公里赶回漯河,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希望法院不要拍卖房产,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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