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歲幼童溺水身亡 法院一審判定魚塘主不擔責


“現在開庭……”

隨著法槌落下,射洪縣人民法院洋溪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特殊的生命權糾紛案件。

悲劇發生:奪命魚塘 2歲幼童不幸溺亡

被告蒲某某承包射洪縣青堤鄉某村集體所有的堰塘用於養魚。2018年5月6日,原告李某甲的母親帶著兩歲的孫子李某乙在堰塘邊遊玩,李某乙不幸溺水而亡。

訴諸法院:家庭未盡監護責任,一審魚塘主不擔責

原告李某甲及妻子王某某認為二被告設置的防護欄高度不夠,在門欄處未設置有效的防範設施,更沒有設置警示標誌,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蒲某某承擔賠償責任,並由被告該村村委會承擔連帶責任。

因原告不同意調解,此案已依法判決: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魚塘主不擔責。

近年來,未成年人在水邊玩耍溺亡的現象時有發生,針對該類現象,劉高舉法官在庭審結束後,從法律角度解釋道:“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在各種場所應當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多一份責任,少一份危險。而類似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眾場所這樣的公共場所,因其通過吸引更多的人來獲取商業利益,故法律賦予管理人以安全保障義務;而在本案中的堰塘因其非對外開放經營,故與《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公眾場所’存在本質區別。本案中被告已採取設立警示標誌、防護欄等安全措施盡到安全防範義務。本案系一般侵權案件,根據過錯責任原則,本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編者後記: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必須自覺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方能更有效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否則發生安全事故後,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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