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老虎机”供人赌博,店老板被判管制一年

先后购置多台“老虎机”“捕鱼机”,并租赁营业场所供人进行赌博游戏,营利6000余元……近日,被告人王某因犯赌博罪,被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禁止其一年内从事电玩娱乐活动。


2014年11月份,王某未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未办理营业执照,在康保县租赁营业场所开设电子游戏厅,经营电玩游戏。2017年1月至11月,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购买14台“老虎机”、8台“捕鱼机”,在该游戏厅内吸引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非法营利6000余元。经相关部门认定,“老虎机”和“捕鱼机”都属赌博机。2017年12月8日,王某到康保县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期间,王某退缴非法所得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购置赌博游戏机,吸引他人参与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王某投案自首,且主动退缴非法所得,法院依法从轻判处王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作案工具8台“捕鱼机”、14台“老虎机”及非法所得6000元均予以没收;禁止王某一年内从事电玩娱乐活动。

说法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同时,《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此外,《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未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也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前提下,以营利为目的,购置赌博游戏机,吸引他人参与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王某投案自首,且主动退缴非法所得,所以法院从轻判处其管制一年。此外,由于被告人王某在经营电玩娱乐期间,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参与赌博,法院依法禁止其在一年管制期内从事电玩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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