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一對夫妻因販賣「奶茶」雙雙入刑 一人被判無期

轉自:廣西電臺交通1003

廣西河池金城江區一對夫妻,丈夫韋某理和妻子韋某,多次前往廣東購入毒品進行販賣,毒品數量巨大,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近日,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韋某理、韋某夫妻兩人販賣、運輸毒品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

廣西一對夫妻因販賣“奶茶”雙雙入刑 一人被判無期

法院查明

案件背景 被告人韋某理以前販賣過毒品“奶茶”,賺了一點錢,後覺得這段時間貨少,能賣高價錢,於是決定再要一批毒品“奶茶”來賣。2017年4月份的一天,其打電話給韋某陽(在逃)講沒貨了,想去要一批貨,雙方商量好4月14日去廣東茂名市要貨。 準備錢款

雙方達成口頭協議之後,韋某理讓妻子韋某準備錢款。韋某和韋某理此前已經購買過兩次毒品“奶茶”,一次在2017年2月底,第二次在3月底,因此懂得“奶茶”是毒品,也知道本次就是要去購買“奶茶”,於是韋某幫其把錢分別轉入韋某理攜帶的4張工商銀行卡中,每張存四萬元,方便其到廣東要貨領取。

購買毒品

4月14日,被告人韋某理和陳某、“小佳”拼車到南寧,並在當天下午和陳某從南寧坐車到茂名。到了茂名後,韋某理分兩次到自動櫃員機上共取款16萬元,並在16日凌晨5點將錢放入一黑色揹包內交給韋某陽(在逃)。當天早上7點,韋某陽(在逃)與韋某理在雙方約定的地點碰面,韋某理從韋某陽(在逃)處取了裝有毒品“奶茶”的黑色揹包,並於當日8時許買票坐車返回南寧。

被警方抓獲 當日13時許,韋某理在南寧埌東客運站出口處被公安民警抓獲,並從韋某理所攜帶的黑色雙肩包內查獲 1023包毒品3,4-亞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淨重 1226.65克

廣西一對夫妻因販賣“奶茶”雙雙入刑 一人被判無期

法院認為

案件定性 韋某理歸案後,自始至終供認其被查獲的毒品是用於販賣,同時供認在被抓獲之前曾經幾次從廣東省茂名市與他人購買得毒品後拿回金城江販賣。韋某理的妻子韋某亦供認韋某理曾兩次前往廣東省茂名市購買毒品回金城江販賣,本次自己將毒資分到四張卡用於韋某理購買毒品。雙方供述穩定且內容相互印證,可知,韋某理、韋某是以販賣毒品牟利為目的而購買毒品,且韋某理為販賣而運輸毒品。 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韋某理為販賣毒品牟利,購買毒品3,4-亞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用於販賣並運輸,數量達 1226.65克,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韋某為獲非法利益而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案件主犯 韋某理積極聯繫茂名市毒品上家,商談毒品價格及數量,並前往茂名市購買毒品攜帶回廣西,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案件從犯 妻子韋某明知韋某理購買毒品用於販賣,仍積極幫助其準備購買毒品的錢款、銀行卡及出行的身份證,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從輕處罰情節 韋某理、韋某歸案後,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涉案的毒品尚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一審判決

被告人韋某理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90000元;

被告人韋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00元;(由於被告人韋某仍處於監視居住期間,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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