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兩孩子歸一方撫養,另一方無需支付撫養費,還可不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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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孩子的名義起訴另一方要求支付撫養費。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可以協議撫養費的數額與期限,問題中既然已經協議約定了無需支付撫養費,在離婚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雙方均應履行協議約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說在“必要時”子女可以提出支付更多撫養費的要求。“必要時”需要根據具體案情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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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撫養孩子是雙方父母的義務。不能因為有離婚協議的存在,就可以完全不支付撫養費。協議直接約束的對象是夫妻,而不是孩子!

2.離婚的時候,簽訂的協議,本質上屬於合同的一種。其實,應當予以執行。但是要看實際情況,如果確實撫養的一方,因情勢變更,導致撫養孩子發生困難,可以依據這一原則,向對方這一索撫養費,或者提高撫養費。因此協議是可以協商變更的。



3如果對方以協議存在為前提,不同意變更協議或提高撫養費,依據形式變更原則,可以向法院起訴。在孩子未成年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支持撫養的一方。


4.孩子畢竟是雙方的親生骨肉,但凡有良知的父母,也不能因為一紙協議存在而置孩子的幸福前途而不顧。因此變更協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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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不過得以孩子名義索要孩子的撫養費。

根據規定,父母的離婚協議,並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這是從有利於子女的的角度做出的規定。子女日常生活、教育和醫療等開支增大,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如果不能向有經濟能力的父母索要撫養費,則這斷然不合人倫。

不過,索要的撫養費金額也得合情合理。離婚協議約定一方不承擔撫養費,撫養子女的一方就得多擔待。即使子女單獨向不支付撫養費的一方索要撫養費的,正常情況也不能由離婚父母平攤撫養費,而是由撫養子女的一方承擔較多的撫養費。既要考慮子女的權益,又要兼顧契約精神。

其實,這種"出爾反爾"的做法確實有違契約精神,這讓另外一方有被欺騙的感覺。有些人,為了能儘快離婚,便承諾自己獨自撫養子女,而後又以子女之名,索要撫養費。所以,法官在裁判的時候,應該查明,是否真的是因為子女生活已然陷入了困境。如果不是這種情況,應該駁回子女的訴求,方顯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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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兩孩子歸一方撫養,另一方無需支付撫養費,還可不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


根據你陳述的情形,如果孩子尚未成年,原則上是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的。

1、扶養費,不是結算給離婚雙方的,而是支付給孩子的,只是由具體撫養孩子的一方代為保管。如果離婚的夫妻一方決定不要扶養費,只是代孩子做了這個決定,當孩子無法正常生活、學習的情況下,可以以孩子的名義,要求離婚父母的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生活費、學習費用等)。

2、但是,如果對方已經在離婚時通過其它方式補償過了,那原則上是可以不再支付的,畢竟離婚時已經結算清楚了。

3、堅強的人,不會在離婚後還想著訛詐對方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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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請自來:

一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直接撫養小孩的父或母,可以代理小孩另案起訴增加教育費。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離婚時,小孩還小沒有上學讀書,離婚判決、調解中的撫養費,只涉及生活費。現在,小孩長大讀書了,請求法院判決增加教育費的理由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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