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中的环保例外条款我国如何适用?

WTO中的环保例外条款我国如何适用?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 运用最频繁的WTO环保例外条款是GATT第20条 。在已发生的WTO环境与贸易争端中申诉方和被申诉方都是主要援引GATT第 20 条,WTO争端解决机构也主要是通过对GATT第20条的适用与解释来处理争端 ,协调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

因此, 环保时评为您讲解下GATT第20条环保例外条款的适用及其发展趋势。

(一)GATT 第 20 条环保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

尽管GATT原则上禁止采取单方面的贸易限制措施 ,因为这些措施常常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原则 、数量限制原则相抵触 ,但其第20条规定的环保例外条款允许成员方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实施一定的贸易限制措施。同时, 为了防止成员方滥用这一权利, 危及多边贸易体制,GATT对环保例外条款的适用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

(1)关于第20条b款的适用 。成员方在援引b款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时, 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二是该措施是“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 。

(2)关于第20条g款的适用 。成员方援引g款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采取限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 ;二是此措施必须“与限制国内产品或消费一同实施” 。除了上述条件外,成员方无论是援引b款还是g款,都必须符合第20条序言的规定, 即“对情况相同的各方, 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

WTO中的环保例外条款我国如何适用?

(二)GATT第20条环保例外条款适用的发展

在WTO 之前的GATT时期 ,争端解决机构对环境保护基本上持保守立场, 其在处理有关环境与贸易的争端时 ,主张成员方应严格按照第20条规定的条件援引环保例外条款 ,并提出了“最低贸 易限制”的要求 , 即在诸多可合理采用的措施中, 如果存在与GATT其他条款不相抵触的措施, 就必须选用这样的措施 ;即使不存在上述措施, 如果可能, 也必须选择比争议措施“更少不一致”的替代措施 。如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和香烟国内税案中, 专家组认为可供泰国采用的既符合保障人民的生命或健康这一目的又不与GATT相抵触的措施是很多的, 如采用严格标记和充分披露香烟成分的方法可以控制香烟的质量, 禁止香烟广告、维持烟草专卖或提高香烟价格可以控制香烟的销售量等 ,因此泰国对香烟实施进口限制的做法不是“必需的” ,因不符合“最低限制贸易”要求而不能获得正当性。

由于争端解决机构对成员方援引环保例外条款的严格限制 ,在GATT时期 ,援引环保例外条款的案件都没有成功。 WTO成立后,这一情况发生了变化 ,争端解决机构在相关判例中对环保例外条款的解释与适用出现了新的发展。

WTO中的环保例外条款我国如何适用?

对GATT第20条b款的发展 。在欧共体影响石棉和含石棉产品案中,专家组指出, 法国采取的关于石棉产品的措施是出于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而且是必要的,因为没有可合理利用的替代措施 。上诉机构则进一步指出, 在确定一个并非唯一可获得的措施是否仍属于第20条b款所规定的“必需” 时,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对一系列因素进行权衡 ,主要包括该措施所要保护的价值的重要性 、措施对实现该价值的贡献程度以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程度 ;所要保护的价值越重要 ,作为其实现工具的措施就越容易被认为是“ 必需 的” 。由此可见 ,上诉机构已不再像GATT时期那样只强调“最低贸易限制”要求, 而是强调要对一系列因素进行权衡 , 以确定成员方所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与其追求的环境保护目标是否相称, 因而就可能优先考虑环境因素。

对GATT 第20条g款的发展。

(1)关于“可用竭的自然资源” 。在美国汽油标准案中, 美国主张清洁空气是一种可用竭的自然资源 ,因为其可能被使用汽油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所耗尽 。专家组支持了美国的主张。在美国限制海虾进口案中, 上诉机构对“可用竭的自然资源”做出了 进一步的解释 。该案中 ,申诉方认为对这一概念的合理解释应是“像矿物那样的有限资源,而不是生物的或可再生的资源” ,因为生物资源是可再生的,不可能是可用竭的自然资源。对此上诉机构明确予以拒绝, 并指出, “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与 “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并不相互排斥;现代生物科学证明 ,原则上可再生的生物物种常常由于人类的活动而消耗 、用竭乃至灭绝 ;生物资源与石油、铁矿石及其他非生物资源一样是有限的 ,因此第20条g款并不限于保护矿物或非生物资源。在 这两个案例中 ,争端解决机构对“可用竭的自然资源”进行了扩大解释。

(2)关于“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 。在美国汽油标准案和美国限制海虾进口案中 , 上诉机构都强调引起争议的措施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这一合法目标之间的实质联系,认为只要存在这种联系,而不是仅仅“顺带地或无意中地”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该措施就是“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 。在此上诉机构对贸易限制措施与环境保护的相关性进行了限制解释。

(3)关于“与限制国内产品或消费一同实施” 。在美国汽油标准案中, 上诉机构对此做出了明确解释, 即有关措施所施加的限制 ,不仅要针对进口产品,也要针对国产产 品。总体来看,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对环境措施的相关性进行限制解释, 对“可用竭的自然资源”进行扩大解释 ,增强了第20条g款的环保关联性, 从而使成员方可以相对容易地援引该规定来保护自然资源。

WTO中的环保例外条款我国如何适用?

对第20条序言的发展。在美国汽油标准案中 ,上诉机构第一次对第20条序言做出了权威解释 ,指出序言的作用是确保第 20 条各款规定的例外措施以合理的方式实施, 成员方在援引第20条时 ,不仅要符合其中某一款的规定,还要符合序97WTO体制下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及协调言的要求 ;援引第20条例外条款的当事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即援引环保例外条款的成员方应证明其采取的措施确是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 ,而不是名为环保实为贸易保护主义。

从争端解决机构在相关案例中对GATT 第20条环保例外条款的适用与解释的发展可以看出, 在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相互关系中,WTO 的价值天平已逐渐向环境保护倾斜。争端解决机构在相关判例中已经明确 , 成员方具有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法定权利 ,尽管这类措施会限制自由贸易。 同时, 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在相关判例中赋予第20条b款和g款新的含义, 使其能够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 ,从而在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建立起 一种适当的平衡 。

WTO中的环保例外条款我国如何适用?

WTO关于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关系的立场, 从美国汽油标准案的上诉机构在案件报告中的一段表述可见一斑: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是各成员国依据《关贸总协定》应当享有的权利,只是各成员国还承担着总协定及其他协定规定的贸易规则方面的义务 ,因此,各国必须使其环境措施不违背它所作出的关于自由贸易 、非歧视待遇的承诺。可以看出, 尽管 WTO 没有明确表示环境保护优先于自由贸易 ,但其对环境保护的肯定与关注是显而易见的。

WTO 环保例外条款的适用对我国的启示

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对外贸易飞速发展, 进出口总量突飞猛进 , 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了巨大的资金来源和技术支持 ,为我国的经济崛起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根据 WTO 最新公布的数据, 2009年我国的出口占全球出口的比重达9%, 已经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随着我国经济对外贸易依存度的不断提高 ,WTO 的环境政策对我国环境保护和对外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 而近年来 ,在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中 ,WTO 的价值天平已逐渐向环境保护倾斜, 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援引WTO 环保例外条款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层出不穷。对此 ,我国应深入研究 WTO 环保例外条款适用的新发展, 通过充分、准确地运用WTO环保例外条款来维护自身的环境利益和贸易利益。

WTO中的环保例外条款我国如何适用?

一、正确援引WTO环保例外条款, 维护我国的环境利益 。

正确援引WTO环保例外条款 ,对国际贸易实施必要的限制 ,将可能污染环境 、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产品拒于国门之外, 对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援引WTO 环保例外条款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时, 应注意以下几点:

1、符合规定的条件。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贸易限制措施才能获得正当性。这主要包括:其一, 所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是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 其二 ,该措施是实现环境保护目的所必需的 ,即该措施与所要保护的环境目标之间存在实质联系, 其主要是为了保护环境 ;其三 ,该措施是适当的, 在可供选择的措施中 , 其对自由贸易的损害应当是最小的 。

2、程序设置合理。正当程序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所必须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环保例外条款的适用中也十分重要 。一国在援引环保例外条款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时 ,应当设置正当的程序, 使被限制的他国有机会就其遭遇的禁止措施进行 辩解与反驳。

3、遵守非歧视原则。一国在出于环境保护目的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时, 应对情况相同的各国一视同仁 ;如果限制措施是为了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 无论对进口产品还是对国内产 品,该措施都应同等适用 。

4、符合透明度要求。 根据 WTO的透明度要求, 一国在出于环境保护目的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时, 不仅要及时公布文本,而且应在拟议阶段即公布草案以征求意见 ,同时应及时向WTO 通报 ,并设立咨询机构以解答相关的咨询 。

WTO中的环保例外条款我国如何适用?

二、善于利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 抵制他国不合理的环境措施,维护我国的贸易利益 。

WTO环保例外条款赋予了成员方出于环境保护目的采取贸易限制措施的权利 , 但这一权利在实践中极易被滥用,成为一些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借口 。如近年来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其环境标准高的优势, 以环境保护为借口频频对我国产品实施进口限制, 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对此 ,我国要善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坚决抵制他国不合理的贸易限制措施。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包括解决争端的基本原则 、管辖范围、规则 、程序以及效力等内容 ,其核心是争端解决程序 。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 ,一些规则明确规定了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优惠待遇 ,如当争议发生在发展中国家成员与 发达国家成员之间时 ,发展中国家提出要求的 ,专家组至少应有 1 名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专家 ;在执行争端解决措施时 , 应特别注意影响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的事项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在遭遇到他国不合理的贸易限制措施时 ,应及时向 WTO 争端解决机构申诉 , 在争端解决程序中要善于利用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 身的贸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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