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醉駕,自嘗惡果

2018年9月2日21時34分,龍泉高速公路大隊民警嚴格落實“三反一查”、“七個一律”專項行動,在轄區永登收費站執行夜間勤務。駕駛員龍天偉駕駛號牌為甘A2B736的小型轎車接受民警例行檢查,車內有明顯酒味。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測試,檢測結果顯示為102.4mg/100ml;經血液檢測,檢測結果為155.720mg/100ml。駕駛員龍天偉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任性醉駕,自嘗惡果
任性醉駕,自嘗惡果
任性醉駕,自嘗惡果
任性醉駕,自嘗惡果

酒後駕駛分兩種:

1、酒精含量達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屬於飲酒駕駛;

2、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80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 目前,飲酒駕駛屬於違法行為,醉酒駕駛屬於犯罪行為。

酒駕: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醉駕: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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