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加油站掏出這東西嚇唬人,警方一來直接刑事拘留,負刑責!

嚇唬人?這回嚇唬出大事了!總有些人,愛作妖,善作死。還是損人不利己的那種,拿生命刷存在感。

今年5月11日20時許,東莞一加油站內,一男子潘某因打電話遭阻止,與加油員發生爭執、推搡。隨後竟拿出打火機要點燃油箱,幸好及時被眾人撲倒,未釀成大禍。近日,這起案件宣判,潘某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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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下車時,已經搖搖晃晃,疑似喝了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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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加油的時候,竟然拿出手機撥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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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打手機,不是瘋了嗎?加油員立馬上前制止,被潘某大吼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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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人也上前勸阻,被潘某不耐煩地甩開了手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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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潘某仍我行我素,還與加油員發生推搡。結果合眾人之力,潘某被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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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之後,潘某非常不服氣,嘴裡一直吵鬧不休,賴在加油站不肯離去,在場的人紛紛來勸說他。

沒想到潘某突然用鑰匙擰開了摩托車的油箱蓋子,並拿出一隻打火機放在了油箱口,揚言要點火引爆摩托油箱。

在場工作人員見狀立即撲上去,將其摁倒在地合力制服並報了警,民警趕到現場後將潘某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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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隨後被東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並於5月25日被東莞市公安局逮捕。

9月5日下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在法庭上,公訴機關指控,現場的監控錄像、打火機的偵查實驗錄像、證人證言均表明,潘某用可以正常打火的打火機試圖在加油站內打火的行為,已經對作為公共場所的加油站造成了威脅,進而也對在場人員人身安全和現場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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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辯稱,他當時飲酒過多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因此與加油站工作人員發生了爭吵,當時聲稱要點燃打火機只是想嚇唬嚇唬人,並沒有點燃打火機的意圖。潘某說,他只有初中文化水平,不懂法,沒想到自己的行為後果會這麼嚴重。事後,他也感到很後悔、很害怕。

加油站禁菸、禁火、禁手機,潘某三犯其二。有些玩笑是開不得的,就像飛機臨飛前,有人隨口說一句要“劫機”,也會立即被拿下。所謂作死,就是拿命開玩笑,世上沒有後悔藥,這下好好為自己的愚蠢行徑負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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