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文明养犬,从我做起!《定西城区流浪犬收容管理办法(试行)》审议通过!

「公示公告」文明养犬,从我做起!《定西城区流浪犬收容管理办法(试行)》审议通过!

「公示公告」文明养犬,从我做起!《定西城区流浪犬收容管理办法(试行)》审议通过!

定西城区流浪犬收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流浪犬管理,遏制流浪犬蔓延趋势,消除流浪犬扰民、伤人、传播狂犬疾病、妨碍道路机动车辆正常通行等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市容环境秩序,确保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西城区范围内流浪犬、弃养犬及无主犬的捕捉、收容及处置工作。

第三条 流浪犬、弃养犬及无主犬的捕捉、收容及处置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行、社会化监督、基层组织参与、公众全民动员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豢养犬只的普查、建档及备案工作;负责捕捉和收容流浪犬、弃养犬及无主犬;负责查处犬只扰民、伤人等治安案件。

第五条 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区内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查处在非犬只交易场所进行流动售犬或占道售犬的行为,配合公安部门捕捉流浪犬、弃养犬及无主犬。

第六条 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预防和控制;负责犬只免疫和疫情监测工作;负责对犬只养殖、诊疗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犬只尸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卫计部门负责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预防、宣传教育及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运输、保存、使用和患者的诊治工作。

第八条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的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流浪犬收容管理工作,督促小区居民做好流浪犬领养的登记、免疫以及日常管理。

第三章 捕捉、收容、免疫及处置

第九条 综合执法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应当在远离城市和村庄的区域,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选址,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建设犬只收容站。犬只收容站由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条 建立由收容站组织人员为主体,公安牵头,抽调综合执法、畜牧、卫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专业捕捉队伍,配备专用捕犬车辆,集中进行流浪犬、弃养犬及无主犬捕捉。

第十一条 对单独、群聚流窜的流浪犬、弃养犬及无主犬,采取捕兽网、套兽绳等专业设备工具网捕、套捕的捕捉方式,由专用捕犬车辆运送到犬只收容站豢养收容。

第十二条 对捕捉过程中失控可能伤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流浪犬、弃养犬及无主犬,必要时可以采取麻醉枪射击、气枪猎捕等其他可行性措施。

第十三条 捕捉到的流浪犬、弃养犬及无主犬由犬只收容站统一豢养收容,认真核实犬只数量,按照“一犬一档”的原则,对捕捉的流浪犬先行登记,进行拍照并登记犬只的毛色、种类、有无疾病等信息。

第十四条 捕捉收容的流浪犬、弃养犬及无主犬无论是健康犬还是病犬,集中隔离15天,进行隔离检疫后,健康犬根据体型大小、公母等分类豢养、消毒,患病犬送到隔离区单独饲养,并由专业兽医指导进行隔离治疗。

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需要认领被收容流浪犬的,携带公安部门的相关手续进行认领,领养人不得销售、虐待、屠杀、遗弃领养犬只。犬只收容站实行市场化模式运作,认领犬只时需缴纳一定的饲养和防病免疫费用,收费标准由公安、综合执法、畜牧、物价等相关部门商议后决定,具体参照当前宠物市场通行寄存标准。

第十六条 对无法认领的流浪犬、弃养犬及无主犬由犬只收容站集中饲养,犬只收容站应配备专门的饲养人员,并进行专业化培训,负责无人认领流浪犬、弃养犬及无主犬的日常饲养管理,并做好登记记录工作,建立流浪犬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犬只收容站收容饲养的流浪犬、弃养犬及无主犬数量过多无法继续收容饲养的,经检疫免疫后,由犬只收容站采取在远离城镇生活区域的远郊山林野外放生等可行性措施进行自行处置。

第十八条 犬只收容站的专业兽医人员按要求填写《流浪犬收容登记表》(见附件1),并加盖单位公章,最后由区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上述表格统一编号。同时对收容的流浪犬、弃养犬及无主犬进行拍照,留存电子档案。对于流浪犬、弃养犬及无主犬认领饲养人不愿继续饲养认领的还要由认领饲养人填写《流浪犬弃养声明》(见附件2)。

第十九条 区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收容的流浪犬、弃养犬及无主犬实施检疫,发现患有疫病的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除有证据证明收容的流浪犬、弃养犬及无主犬已经实施免疫外,对免疫状况不清的流浪犬、弃养犬及无主犬全部按规定实施免疫,并实施绝育手术,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犬只收容站的专业兽医人员作为防疫人员,负责日常防疫管理工作,如发现流浪犬、弃养犬及无主犬有异常死亡现象,要立即报告区畜牧局,严防流浪犬、弃养犬及无主犬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自愿认领饲养流浪犬、弃养犬及无主犬的人员,应当持有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在居(村)委会出具的认领证明,填写《收容流浪犬认领(养)表》(见附件3),并符合下列条件:

1. 有合法身份证明;

2.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长居本地并有固定住所;4. 有固定收入;

5. 家中成员同意认领;

6. 无虐待动物倾向;

7. 能够按要求反馈认领流浪犬的详细情况。

第二十三条 流浪犬、弃养犬及无主犬在收容饲养过程中因患病等原因出现死亡的,由收容站的专业兽医人员出具《收容流浪犬死亡证明》(见附件4),并由犬只收容站负责对流浪犬、弃养犬及无主犬尸体进行深度掩埋等无害化处理,填写《死亡流浪犬无害化处理记录》(见附件5)。

第四章 奖惩办法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个人对流浪犬、弃养犬及无主犬捕捉后交至犬只收容站的,按小型犬50元/只、大型犬80元/只的标准进行奖励,对个人豢养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交至犬只收容站的不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需要现场给付流浪犬抓捕人员奖励费的,由犬只收容站先行垫付,留存票据统一由区财政对垫付资金进行补偿,奖励机制实行期为1年。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一)豢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的,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 在依法设定的犬只交易场所外进行犬只交易的,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变造或者转让检疫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掩埋、随意抛弃或者乱扔犬只尸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公示公告」文明养犬,从我做起!《定西城区流浪犬收容管理办法(试行)》审议通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