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縣公安局關於羣衆舉報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線索的獎勵辦法

西平縣公安局關於群眾舉報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線索的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全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鼓勵社會公眾踴躍舉報黑惡勢力違法犯罪,嚴厲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黑惡勢力的具體罪名解釋如下:

“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4條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法定條件的犯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

“惡勢力犯罪集團”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條關於犯罪集團的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徵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線索包括以下幾類:

(一)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

(二)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

(四)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五)在建築工裎、交運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佔地、濫開濫採的黑惡勢力;

(六)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

(七)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

(八)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

(九)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

(十)組織或僱傭網絡“水軍”在網上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滋擾的黑惡勢力;

(十一)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

(十二)為黑惡犯罪提供保護、便利的“保護傘”情況。

第四條 本辦法的獎勵對象為舉報西平縣範圍內黑惡勢力性質違法犯罪活動線索並查證屬實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

第五條 舉報人可採取實名或匿名,通過西平縣公安局公佈的舉報電話和地址,以信件、電話、短信方式進行舉報。實名舉報的應提供舉報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聯繫方式。

舉報人舉報時應儘可能詳細提供黑惡勢力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員(嫌疑人、受害人、姓名、住址、通訊方式等)、過程、造成的危害結果等情況。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線索舉報獎勵具體範圍指:

(一)公安機關未發現或掌握的黑惡勢力性質違法犯罪線索;

(二)已立案偵查的黑惡勢力性質違法犯罪嫌疑人所實施,但公安機關尚未發現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機關正在追捕的黑惡勢力性質犯罪團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藏匿地點或活動路線。

第七條 舉報人舉報的黑惡勢力性質違法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按下列標準對舉報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公安機關查證屬實並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移送起訴的,獎勵人民幣20000元;

(二)公安機關查證屬實並以惡勢力犯罪集團移送起訴的,獎勵人民幣IOOOO元;

(三)公安機關查證屬實並以惡勢力犯罪團伙具體罪名移送起訴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

(四)公安機關根據線索抓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頭目或主犯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抓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骨幹成員的,獎勵人民幣3000元;抓獲其他一般成員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第八條 對舉報線索實行首報獎勵和次報補充獎勵機制。對多人舉報同一線索的,原則上只獎勵第一舉報人;對於補充舉報新線索的,視具體情況予以獎勵。舉報順序以西平縣公安局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舉報的記錄時間為準。

第九條 舉報人根據公安機關發佈的公告或通緝令提供黑惡違法犯罪線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緝令規定的獎金數額予以獎勵,不再按本辦法重複獎勵。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獎勵範圍:

(一)犯罪嫌疑人、被羈押人員、服刑人員檢舉揭發的;

(二)公安機關事先掌握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知悉的;

(四)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員舉報的;

(五)其他不屬於獎勵範圍的情況。

第十一條 舉報人提供的黑惡犯罪線索符合獎勵條件的,西平縣公安局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對象和金額,對於匿名舉報者在舉報人確定後進行獎勵審批。依據《西平縣公安局財務經費支出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財務報銷,財務報銷審批後,西平縣公安局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第十二條 獎金領取方式:

(一)舉報人到西平縣公安局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當面領取獎金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簡述線索內容;

(二)舉報人委託他人領取獎金的,領取人須攜帶舉報人授權委託書連同本人及舉報人有效身份證件,並簡述線索內容;

(三)匿名舉報人本人或委託他人領取獎金的,需提供舉報人證明,並簡述線索內容。

第十三條 人民群眾舉報違法犯罪線索的行為,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和法律的保護。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公安機關將及時查處,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嚴禁借舉報之名誣告陷害他人或虛報冒領獎金,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西平縣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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