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公安局关于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办法

西平县公安局关于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黑恶势力的具体罪名解释如下: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关于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包括以下几类: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裎、交运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二)为黑恶犯罪提供保护、便利的“保护伞”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西平县范围内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并查证属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西平县公安局公布的举报电话和地址,以信件、电话、短信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嫌疑人、受害人、姓名、住址、通讯方式等)、过程、造成的危害结果等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性质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IOOOO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八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西平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九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西平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对于匿名举报者在举报人确定后进行奖励审批。依据《西平县公安局财务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报销,财务报销审批后,西平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西平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当面领取奖金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证明,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三条 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平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018年8月16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