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告:會計這樣發工資就是偷稅!已有企業被罰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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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某市稅務局稽查局對當地某製造企業進行個人所得稅稽查時發現該企業在2014年~2016年期間,通過非法冒用他人的個人身份信息的方式,虛列10多名企業人員,虛增工資費用60多萬元,以此偷逃個人所得稅20多萬元。該局依法對企業作出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40多萬元的處理決定。

場景分析

從本案例可以看出,企業通過虛列人數、虛增工資的方式虛增薪資費用,並分攤高薪員工的薪水,為企業達到增加稅前扣除,減少利潤進而少交企業所得稅,併為高薪員工“節約”個稅,正可謂打著“一箭雙鵰”的如意算盤。

這類操作特點明顯:大部分員工的工資都在起徵點上下徘徊,企業平均薪資值也低於市場平均水平。除此之外,儘管員工薪資的銀行支付總流水跟申報的稅後總金額一致,但是給銀行發的付款指令卻跟申報人數不符,銀行流水明細跟工資表不匹配;員工參保人數跟個稅申報人數也對不上。

這類企業以為銀行、社保、稅局信息不通暢,又加之違法成本低,於是企圖兩頭隱瞞、矇混過關,心存僥倖,自認為手段高明,稅務局難以發現。

風險分析

這種“避稅”方法,屬於知法犯法,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法律勢必對於這種行為給予嚴懲!

1. 企業虛增費用、虛假申報、少繳企業所得稅款,該行為將以偷稅論處:

稅收徵管法明確規定,納稅人在賬簿上多列支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屬於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的風險:

企業幫助員工偷逃個稅,也存在著被處以偷稅罪的風險。稅收徵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在賬簿上多列支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刑法對逃避繳納稅款罪(取代了以前的偷稅罪)做出明確的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3. 會計人員的風險:

會計法規定,會計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4. 企業非法利用他人信息的風險:

企業未經同意擅自利用他人信息,並且將信息用於非法得利。這一行為既不道德更不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實施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萬一被發現,可能面臨被起訴的風險。前不久西安的王先生就發現自己的信息冒用發工資,導致自己無法申請經適房,目前已將該企業起訴。

建議:

如今社保將由稅務局統一收取,社保和個稅信息不一致的情況下,稅務局很容易發現異常,特別是金稅三期以後,經過大數據比對,系統更是分分鐘預警,就看稅務局是不是來查。

相類似的,很多稅收優惠也跟企業人數有關,比如小微企業相關的優惠等。有的企業彙算清繳填列的企業人數跟實際繳納個稅的職工人數對不上。這在以前稅務機構改革前也非常常見,但是隨著國地稅合併,今後甚至可能彙算清繳時不用填寫企業人數,直接從個稅申報系統提取。

虛增員工人數,虛增薪資成本,從而少交企業所得稅,替員工避個稅,聽起來很美好,但手段太小兒科,稅務局稽查很容易,一旦被查處,補繳稅款、罰款不用說,更嚴重者,將觸犯刑法,面臨坐牢的風險!

小編在此建議,企業按實際員工薪資發放情況計提費用、申報個稅,老老實實交稅,千萬不要因小失大。

會計們遇到老闆指使自己做這種違法的事情,請務必向老闆分析利弊,要敢於對這種行為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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