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細看!這樣發工資=偷稅!這樣避稅=違法!

仔細看!這樣發工資=偷稅!這樣避稅=違法!

從12月1日起,個人銀行賬戶轉賬管理將會更加嚴格了。尤其是那些還在用私人賬戶發工資的老闆們,那些超過限額劃款的銀行賬戶,都要小心了!

今天我們聊聊一些企業變換花樣發工資的話題。其實,企業各種花樣發工資就是為了規避社保繳費和納稅。而這種行為是嚴重違法的!

這樣發工資不可取!

一、通過個人賬戶發工資,違法!

一些用人單位不通過企業公賬發放工資,而是通過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財務人員的個人賬戶發放工資,以這種方式來規避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進而逃避責任。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審判庭法官邢蓓華提醒: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若公司通過個人賬戶給員工發放工資,訴訟過程中,公司否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稱只是股東或資金往來關係,在沒有其他證據情況下,勞動者就很難證明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此外,通過個人賬戶發放工資,也不利於勞動者查明工資標準。所以,勞動者不能只管錢拿到手,不管工資出處。

✔案例:

湖北武漢經開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8)鄂0191刑初65號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黃祥耀擔任本轄區京通某(武漢)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該公司的經營管理。其指使該公司財務人員通過個人賬戶收取營業款項,再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繳納稅款共計人民幣1883018元,佔該公司同期應繳納稅額的97.17%,且該公司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稅款通知後仍未補繳稅款。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黃祥耀被抓獲。2018年4月9日,京通某(武漢)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補繳稅款人民幣1825630元。

處罰決定:

1. 被告人黃祥耀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2. 本案補繳稅款人民幣57388元,由本院發還稅務機關。

二、多發工資繳社保,違法!


在求職過程中,有一些人發現繳納社保後,每月到手的錢會少。有的用人單位會以此為由,說服勞動者不繳社保、多發工資,而有的勞動者也願意到手的錢多一些。

有律師表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企業必須履行的義務。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或不按規定繳納社保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例:

楊某是相城某精密公司的員工,工作大半年後被查出患上急性白血病,短短一個月就花費了20萬餘元的醫療費。但由於當初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根據楊某意願,該公司未依法給楊某繳納社會保險,而是每月給其發放社保補貼。雖然在楊某確診患病後,公司補繳了其入職以來的社會保險,但是因為系補繳,補繳當月及之前的醫療費均無法通過醫療保險予以報銷。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工單位在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同時,還需繳納大病醫療保險,對基本醫療保險不能報銷的部分通過大病醫療保險報銷。

楊某與公司協商不成,並經仲裁後,訴至相城區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醫療費20萬餘元、病前4個月拖欠的工資6000餘元及病後6個月的病假工資3萬餘元。

三、用人單位任性扣工資,違法!

有的用人單位為防止員工跳槽,會扣下員工的一部分工資留到年底再發。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這種情況屬於拖欠工資,員工可以通過勞動部門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全部工資。

此外,還有的企業有上班遲到扣工資、請一天假扣三天工資的任性規定。

事實上,國務院曾施行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在2008年1月15日廢止,用人單位不能再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規章制度中隨意設立罰款條款

這樣避稅不可取!

一、現金方式發放工資,違法!

有些公司以現金方式發放工資,而不使用銀行代發。

隨著支付管理制度的發展,國家大力推行非現金結算,全面推行銀行代發工資模式,設想一下:公司基本戶有,員工也不少,公司又不在偏遠山區,用現金髮放工資正常嗎?

二、故意混淆勞務和工資申報,違法!

很多勞務派遣公司、建築企業等,將勞務工、臨時工、第三方員工,按照工資薪金申報!特別是社保移交稅局徵收,建築工人實名制後,這類企業薪資合規性尤為重要!

三、補貼不申報個稅,違法!

公司沒有把發放的節日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生日禮金合併生成工資進行個稅申報。

企業和職工在不避稅的情況下個稅最高可達45%。因此很多企業為了減少經營成本而採用違法發放工資的手法。

四、大量員工零申報

自從個稅免徵額由3500上調至5000後,很多企業就將員工工資零申報了,但...一個公司大量零申報,正常嗎?和地區行業一比較,明顯偏低,等待企業的將是稅務稽查。

五、虛開發票抵扣

這是目前很多企業常用的避稅手法,不僅違規而且違法。企業將員工工資分解成基本工資、年終獎、過節費、各類補貼等進行發放,再讓員工每個月找發票來衝抵,以報銷的形式達到工資避稅的目的。但如果長期大額處理的話,會造成企業費用異常,引起稅務局關注和稽查。

警示我們

一、個人賬戶大額和可疑交易銀行稅務共享信息

國辦函[2017]84號這個重量級文件,明確了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國務院銀行業、證券、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組成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工作組的工作思路。要求各部門發現異常,互相分享信息。之前稅務掌握私人賬戶資金變動是非常困難的,現在變得越來越容易!

二、法人和公司賬戶頻繁資金往來風險大

根據稅收徵管法規定,稅務雖然有權查詢個人和企業銀行賬戶,但是程序和掌握的信息有限,執法力度往往打折扣。但從2018年開始,各地金融機構與稅務、反洗錢機構合作勢必加大,老闆私人賬戶與公司對公戶之間頻繁的資金交易都將面臨監控。

三、虛開發票路子徹底堵死

為什麼還和虛開發票有關係呢?因為目前主流的虛開發票的方式往往是高開發票扣除手續費後流回公司老闆私人賬戶。以後這些異常的資金交易被監管之後,虛開發票的資金流水落石出!虛開發票走到盡頭!

四、公司偷稅必然遭嚴查

公司偷稅的一貫伎倆往往也是公司收入頻繁流入老闆個人賬戶!稅務和銀行沒有深度合作之前,似乎稅務的稽查手段有限。但是現在可能在稅務局拿到銀行的數據就已經大體發現企業偷稅的鏈條了!

看了這些,相信大家對企業發工資以及轉賬方式有了更進一步的瞭解。每個人都要從自身做起,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不偷稅、不避稅,成為一名合格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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