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昌堯講稅:這邊來,我告訴你“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案,別“偷稅”了!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一直是一個永恆的話題,而且也是財務人員最頭痛的業務,因為,員工總希望財務部門能夠給出“籌劃的絕招”,讓大家少繳稅,最好是不繳稅。

不繳稅是不可能的,今天昌堯講稅就來同大家分享一些工資薪金的納稅籌劃方案,但願能對你有所幫助。

業務案例

2018年5月,張三被嘉興公司聘請當運營高管,嘉興公司是一家非上市民營企業,嘉興公司給張三的年薪是120萬元/年。

那麼,根據目前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政策(截止到本文發稿時),這120萬元的年薪(不考慮社保、住房公積金等扣除項目),到底如何發放,張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最低呢?

方案一:採用平均工資模式,每個月給張三發放工資10萬元,全年共計120萬元;

方案二:採用績效工資模式,月度發放工資78萬元(每月發放6.5萬元),年終獎發放42萬元,全年共計120萬元;

方案三:採用股權工資模式,工資發放60萬元(月度發放4.1萬元,獎金髮放10.8萬元),獎勵股權60萬元(獎勵股權的目的是為了年終支付股息,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確規定,張三的股權不得對外轉讓),年終分配股息紅利60萬元;

方案對比

方案一納稅情況:

張三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0-0.35)*45%-1.3505]*12=35.904萬元

張三稅後工資=120-35.094=84.1萬元

方案二納稅情況:

張三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5-0.35)*35%-0.5505]*12=19.224萬元

張三獎金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2*25%-0.1005=10.4萬元

張三稅後工資=120-19.224-10.4=90.38萬元

方案三納稅情況:

張三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1-0.35)*30%-0.2755]*12=10.194萬元

張三獎金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0.8*20%-0.0555=2.10萬元

張三分紅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20%=12萬元

張三稅後收益=120-10.194-2.10-12=95.71萬元

方案解析

通過對以上各方案的納稅情況比較,很顯然方案三是最優的納稅籌劃方案。你可能會問,馬昌堯老師,方案一、方案二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方式我能夠理解。

可是,方案三行得通嗎?股權獎勵的時候,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下面我來同大家解析一下方案三吧:

1、根據財稅[2016]101號文第一條第(一)項規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通過對以上政策規定的分析,也就是說,張三在取得公司的股權獎勵時,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由於張三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年終取得股息、紅利時,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2、由於公司在章程中限制了張三的股權轉讓行為,同時也可以限制張三離職後,股權由原股東XX購回。因此,張三的股權並不會對公司的股東造成太多的影響,就算張三哪天離職,需要辦理股權變更時,也是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相對工資薪金來說,也是最低的。

總結分析

1、年薪制員工,工資在發放時,並不是採用平均發放方式,個人所得稅就是最低的,只有月度工資與年終獎進行有效的分配,才能使期個人所得稅稅負最低,具體分配區間如下(不考慮除3500元費用扣除標準以外的費用扣除):

昌堯講稅:這邊來,我告訴你“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案,別“偷稅”了!

上表是告訴我們,年薪制員工,年薪在某個區間時,將年終獎金確定後,其它在月度發放,這樣個人所得稅稅負最低。

2、利用股權獎勵進行納稅籌劃的目的,也是利用了“工資薪金”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之間的稅率差異,當然,這種籌劃方案也是需要公司系統的政策支持的。

3、今天同大家探討的納稅籌劃方案,也只是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一部分,其他方案,我們在後續的分享中同大家逐步探討,當然,昌堯講稅給大家分享的納稅籌劃方案,也都是以國家的政策規定為依託,如果你要採用其他的納稅籌劃方案,如:代開發票、帳外支付、資產租賃等,不是我探討的方向,也希望你能少用、慎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