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征地拆遷維權的3個「重大誤解」,別繼續誤解下去了

導讀:隨著科技的進步,網絡的普及,越來越多的被徵收人已經開始學會用自己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甚至有的被徵收人已經開始自己通過複議、訴訟等方式與徵收方博弈了。面對這種情況,在明律師一方面感到欣慰,畢竟國人的法律意識提高了不少,很多被徵收人自己研究法條,交流學習心得。但同時也是讓我們感到無奈,因為畢竟不是專業法律人士出身,在學習交流過程中,會傳達一些錯誤的觀念,給很多被徵收人造成了錯誤的引導,帶來無法補救的結果。今天由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黃曉麗律師給大家講講坊間有哪些傳聞是不可信的,並且教大家用“火眼金睛”拆穿謠言,幫助被徵收人瞭解真相……

警惕!徵地拆遷維權的3個“重大誤解”,別繼續誤解下去了

重大誤解一:只要被徵收人不簽字,拆遷文件就不會對本人產生效力

一些被徵收人每每來到律所,都會自豪的說:“沒事律師!我還沒簽字,他們不會拿我怎麼樣!”聽到這裡,在明律師提醒大家,首先作為被徵收人,知道在徵收過程中不能隨意簽字,至少說明其還有一定的法律維權意識。但是這也往往引導著被徵收人走進一個很大的誤區,不簽字政府就拿您沒辦法了嗎?實際上並不是。我們要明白在徵收過程中徵收方經常會向我們送達有關資料和文書,有的只是傳達信息,是針對不特定主體所作出的,比如徵收安置補償方案等;有的會對我們的權利和義務產生實際影響,比如違法建築認定書、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等等。這都是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我們不同意這種行為,不是拒絕簽字就可以的,而是要通過法律途徑去救濟,否則,法律就認為咱們對這個行政行為是認可的!比如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28條就明確規定了:“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即使我們不簽字,不搬遷,政府也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過了起訴期限,這個時候我們再維權就是難上加難!

重大誤解二:房子拆了才可以開始維權

這種誤區真的是令人感到震驚,眼看著房子被拆了,還不採取法律措施,眼睜睜的看著維權的大好時機溜走,再來到在明所尋找律師維權,黃曉麗律師總是對這種案子感到惋惜,明明可以提高更多的補償,卻因錯過時機而喪失了機會。在明律師一再提醒廣大被徵收人,賠償和補償是不同的!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責任對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而補償是在此次徵收的過程中由於對公民的房屋、土地等財產進行徵收所造成的損失的一種等價置換。如果被徵收人傻傻的等著房子被拆後再維權,已經不是簡單的徵收補償,而是一種賠償制度。有的被徵收人會認為,房子還沒拆,也沒有公告,我都不知道告誰,怎麼維權?律師提醒大家,法律規定徵地拆遷的主體只能是市縣級政府,並且對徵地拆遷的審批流程、補償標準都進行了規定。只要這些步驟中存在違法點,我們就可以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在徵收補償的協商階段請律師介入是最好的時機。即使我們知道強拆房子確實是違法的,但是此時已經走到了賠償的地步,而且徵收方已經違法佔地了,並不急於和我們談判,我們也喪失了房屋這一重要的談判籌碼。

重大誤解三:強拆時警察就在邊上,我們報警沒用!

接待已經強拆的案子,我們都會詢問:“您報警了嗎?”得到的往往是這種回答:“沒有用,當時警察就站在邊上。”這種想法也是很錯誤的。的確,警察就在邊上,但是報警也是我們最重要的一個維權措施。警察有著保護我們的天然職責,包括對我們的房屋進行保護,因為房屋也是我們的個人財產之一,如果遭遇到強拆我們可以報警,請求警察阻止,這是法律賦予警察的職責與義務。同時在強拆後,警方也有另一個法定職責,即立案查處。公安機關需要調查是誰拆除了我們的房子,確定我們可訴的主體。如果是政府部門,我們則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強拆違法並且申請行政賠償。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話,我們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因此對於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不作為,我們都是有相應的救濟措施的。而如果被徵收人不主動撥打110報警,上述救濟途徑就都不會出現。至於出現在強拆現場的警察則可能是負責“維持秩序”的,與我們自己報警叫來的警察不是一個法律性質。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以上3個“重大誤解”都是律師在不斷接待當事人以及多年來的辦案經驗中總結出來的最多也是最為典型的誤區,被徵收人在徵收過程中不斷學習法律知識,提高法律素養,能夠簡單應對一些問題,都是律師所願意看到的。但是並不是別人說的一定都是對的,打個電話諮詢一下專業律師,可以避免廣大被徵收人走許多彎路。至少對於以上3個問題,大家知道了正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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