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課堂|當「買家秀」遇上「賣家秀」——你知道該如何維權嗎?

普法课堂|当“买家秀”遇上“卖家秀”——你知道该如何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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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有過這樣的體驗

......

網絡購物買買買

熬過了等快遞的艱難時光

得知快遞到達後歡呼雀躍、欣喜若狂

卻在拆快遞的一瞬間被懊惱悔恨代替

......

那些年被坑過的“買家秀”與“賣家秀”

普法课堂|当“买家秀”遇上“卖家秀”——你知道该如何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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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当“买家秀”遇上“卖家秀”——你知道该如何维权吗?

說好的仙女飄飄呢?

說好的一笑傾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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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的模特身材

高超的拍照技術

唯美的選景地點

讓“賣家秀”看起來似乎更加高大上一點

但其實實物並沒有變化太多

且消費者若認為不適合還可以選擇退款

因此網絡購物中的“買家秀”與“賣家秀”的差距

也只是被人們以娛樂笑料對待

但是,下面的情況就不同了!

面對這樣的“買家秀”和“賣家秀”

你還能笑的出來嗎?

Part.1

近日來,一條《來賓終於有海洋世界館啦,門票免費無限送,一起來探索神秘的海底世界吧!》的文章,在來賓市民的微信朋友圈裡“刷屏”。

文章聲稱,只要將文章轉發到朋友圈,並配文“我要去新海洋公園”,即可免費領取電子票門票1張。未得到贈票的市民,則需要花費20元購買門票。

9月8日,該“海洋世界館”開張,不少市民前往參觀,但進去後“天雷滾滾”。

所謂的“海洋館”,不過是一些魚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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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缸內的魚根本不動,市民懷疑是假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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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

2017年11月,網傳玉林終於也有動物園了,當地人喜大普奔!

據瞭解,這家“動物園”藏身在玉林龜山公園內,主辦方打出“企鵝來襲”的廣告,說是一個“自然生物科普教育活動”,要收取門票費用。

不少市民興沖沖地去了,結果被雷得“外焦裡嫩”!

“一大波萌萌噠‘小企鵝’來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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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超膩害的“招財長壽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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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對於一些新房控來說,考慮到價格優勢和升值潛力,很多人會選擇買期房(ps:什麼是期房?人們習慣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設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稱為期房)

但是,因為期房“看不見摸不著”,買家只能通過開發商提供的樣板間及效果圖來估量效果,對於房子周圍環境的建設,也只能通過開發商的廣告宣傳作為參考,最後交房時常常出現巨大的差距。

商家宣傳的園區與實際的泥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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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宣傳的商圈與實際的農貿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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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這樣的“買家秀”遇到“賣家秀”,當內心所有的幻想與期待在一瞬間被現實打回原形,你是否有一種被騙了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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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擔心,檢察君告訴你,這樣在前期誇大宣傳的商家已經違反了廣告法相關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嚴重者更易涉嫌犯罪!

法律規定

根據《廣告法》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佈、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據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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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被騙方的銷售者應該如何維權呢?

01

若與您有消費交易的商家違反了廣告法相關規定,消費者可以到市工商管理部門投訴維權。

法律規定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 》

第十一條 消費者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投訴人;

(二)有具體的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範圍。

第十六條 下列投訴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

(一)不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範圍的;

(二)購買後商品超過保質期,被投訴人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的;

(三)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調解的;

(四)消費者協會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等其他組織已經調解或者正在處理的;

(五)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部門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六)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超過一年的,或者消費者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

02

若您因商家虛假宣傳遭受的損失數額較大時,可以直接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第七十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五)造成人身傷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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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君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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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秀”與“賣家秀”之間的距離,有時只是讓人啼笑皆非的“套路”,有時卻是法律紅線。作為經營者應當對法律有敬畏之心,對客戶、消費者以誠相待,才能最終名利雙收。而作為消費者,若確定是商家所宣傳貨品與實際差距過大,也應當學會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製作:新媒體工作室馬嘉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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