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当“买家秀”遇上“卖家秀”——你知道该如何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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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有过这样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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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买买买

熬过了等快递的艰难时光

得知快递到达后欢呼雀跃、欣喜若狂

却在拆快递的一瞬间被懊恼悔恨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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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被坑过的“买家秀”与“卖家秀”

普法课堂|当“买家秀”遇上“卖家秀”——你知道该如何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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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当“买家秀”遇上“卖家秀”——你知道该如何维权吗?

说好的仙女飘飘呢?

说好的一笑倾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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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的模特身材

高超的拍照技术

唯美的选景地点

让“卖家秀”看起来似乎更加高大上一点

但其实实物并没有变化太多

且消费者若认为不适合还可以选择退款

因此网络购物中的“买家秀”与“卖家秀”的差距

也只是被人们以娱乐笑料对待

但是,下面的情况就不同了!

面对这样的“买家秀”和“卖家秀”

你还能笑的出来吗?

Part.1

近日来,一条《来宾终于有海洋世界馆啦,门票免费无限送,一起来探索神秘的海底世界吧!》的文章,在来宾市民的微信朋友圈里“刷屏”。

文章声称,只要将文章转发到朋友圈,并配文“我要去新海洋公园”,即可免费领取电子票门票1张。未得到赠票的市民,则需要花费20元购买门票。

9月8日,该“海洋世界馆”开张,不少市民前往参观,但进去后“天雷滚滚”。

所谓的“海洋馆”,不过是一些鱼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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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缸内的鱼根本不动,市民怀疑是假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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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

2017年11月,网传玉林终于也有动物园了,当地人喜大普奔!

据了解,这家“动物园”藏身在玉林龟山公园内,主办方打出“企鹅来袭”的广告,说是一个“自然生物科普教育活动”,要收取门票费用。

不少市民兴冲冲地去了,结果被雷得“外焦里嫩”!

“一大波萌萌哒‘小企鹅’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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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超腻害的“招财长寿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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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对于一些新房控来说,考虑到价格优势和升值潜力,很多人会选择买期房(ps:什么是期房?人们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

但是,因为期房“看不见摸不着”,买家只能通过开发商提供的样板间及效果图来估量效果,对于房子周围环境的建设,也只能通过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作为参考,最后交房时常常出现巨大的差距。

商家宣传的园区与实际的泥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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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宣传的商圈与实际的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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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这样的“买家秀”遇到“卖家秀”,当内心所有的幻想与期待在一瞬间被现实打回原形,你是否有一种被骗了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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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担心,检察君告诉你,这样在前期夸大宣传的商家已经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严重者更易涉嫌犯罪!

法律规定

根据《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据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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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骗方的销售者应该如何维权呢?

01

若与您有消费交易的商家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到市工商管理部门投诉维权。

法律规定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

第十一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第十六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02

若您因商家虚假宣传遭受的损失数额较大时,可以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第七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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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君提醒

普法课堂|当“买家秀”遇上“卖家秀”——你知道该如何维权吗?

“买家秀”与“卖家秀”之间的距离,有时只是让人啼笑皆非的“套路”,有时却是法律红线。作为经营者应当对法律有敬畏之心,对客户、消费者以诚相待,才能最终名利双收。而作为消费者,若确定是商家所宣传货品与实际差距过大,也应当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制作:新媒体工作室马嘉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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