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受傷,醫療費老闆不付怎麼辦,應該怎樣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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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打工的,首先要提供如下憑證,以證明雙方存在僱傭關係或勞動關係:⑴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⑵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⑷考勤記錄;⑸其他勞動者的證言、雙方爭議時的錄音錄像等。如果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構成工傷的,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如果雙方存在僱傭關係的,參照最高法關於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賠償。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這些可以看出來,只要你能證明出來,不賠你,一,你可以去勞動局,二,你可以提起法律訴訟,

這兩個都比較費時,你可以提前和老闆協商


生活有味大叔


如果受傷系工作過程中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包括暴力傷害,均屬於工傷,老闆需要承擔醫療費;如果受傷和工作沒有關係,老闆可以不付醫療費。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打工者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既包括工作時受到的意外傷害,也包括工作時因履行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答覆如下: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補償。 如果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既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傷害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又可以申請工傷保險補償。

綜上所述,不管是哪種原因導致的傷害,只要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導致的傷害,都可以申請工傷保險補償(其中包括醫療費)。如果老闆沒有買工傷保險,就由老闆支付;如果老闆有買工傷保險,就由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支付。但不管系工傷的哪種情況,都要老闆先行支付醫療費。老闆如果不支付,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甚至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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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勞動局協商處理。同時,進工廠之前一定要要求老闆,買社保或者意外險。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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