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父獨死家中無人知曉,五個子女因不看望父母被判刑的意義

“常回家看看”需要法制保障

文|殷國安


八旬老父獨死家中無人知曉,五個子女因不看望父母被判刑的意義


(▲庭審現場。)

八旬老父獨死家中無人知曉,五個子女因不看望父母被判刑的意義


(▲獨居老母盼兒歸。)

2017年5月下旬,四川省綿陽市平武縣先鋒村80歲的貧困戶張老太爺獨自死在家中。經當地公安機關查明,老人的四女一子共五名子女均未有效履行贍養義務。平武縣公安機關對五名子女依法逮捕,平武縣檢察院隨後提起公訴。

9月13日從平武縣法院當天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一審判決張老太爺的兒子張某有期徒刑兩年;女張某乙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女張某甲、女張某丙、女張某丁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2018年09月16日《重慶晨報》)。

在我的印象裡,子女不履行看護老人的義務,導致獨居老人死亡而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案例還是第一次看到,具有示範意義。

子女不看望老人,造成獨居老人死亡後都不知道,這樣的事常有發生,但大多數只是進行道德譴責,很少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例如,8月22日媒體報道,蕪湖某小區內一居民樓飄出異味,後來才發現一對退休教師在家中意外身亡。

經法醫檢驗,老人屬於非正常死亡,老太不知何故倒在客廳身亡,老漢因患有老年痴呆症,無法保護自己,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不幸在家中身亡。令人不解的是,老人有兒有女,其長子就住在馬路對面的小區,但卻無人看望,死了也不知道。但是,對於這樣的事情,老人的子女並未受到任何追究,連行政處罰也沒有。【轉發、留言、底部打賞、點贊、點下面廣告都是對明話頻道堅持寫作的支持!】

正因為如此,人們懷疑“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實際意義:子女不履行義務,並沒有處罰條款,即使造成了老人死亡的嚴重事故,也不會被追究責任。這樣的法律哪裡談得上“違法必究”?

八旬老父獨死家中無人知曉,五個子女因不看望父母被判刑的意義

現在,綿陽市平武縣的這一案件給了我們一個新的答案:子女不履行看望義務產生嚴重後果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所以該案具有樣本意義。

但同時我們也就有了另一層的追問:假如追究責任能夠前移到老人死亡之前,豈不是更好?如果在老人病重期間,就能到法院起訴,由法院作出判決且強制執行,迫使老人的5名子女輪流照看,也許老人的病情就會緩解,起碼不至於死了還不知道。

據說,2016年開始,老人頻繁因慢支氣炎、肺氣腫、腦供血不足、急性腸胃炎等疾病住院治療,生活也幾乎不能自理,村幹部和衛生院醫護人員給予老人照料的同時,仍一直努力通知其子女回來商量贍養事宜,但遭到其子女相互推諉,甚至態度惡劣、或將電話直接拉黑。

八旬老父獨死家中無人知曉,五個子女因不看望父母被判刑的意義

不過呀,村委會卻似乎並沒有想到去提起訴訟,把老人的5個子女告上法庭。更重要的是,現行法律並沒有賦予社區組織可以代替老人向不履行義務的子女提起訴訟的權利。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據此,對於不履行看望義務的子女,老年人可以將其告上法庭,法院也會受理和判決,這是沒有問題的。

但現實問題是,許多父母不願意將子女告上法庭,或者由於身體等原因,無力提起訴訟,於是告狀的路徑無法實施。那麼,如果發現老人的子女確實拒絕履行看望義務,基層組織能否代替老人提起訴訟?

八旬老父獨死家中無人知曉,五個子女因不看望父母被判刑的意義

村委會、居委會發現子女不履行看望義務,經多次溝通無效的,有權代替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的制度設計能否被允許?如果綿陽市平武縣先鋒村可以這樣做,也許就能通過訴訟,強制老人的子女落實看望責任,而不是等老人死後才對子女判刑。

由此看來,綿陽市平武縣的這一案件,首先具有示範意義:子女拒絕看望父母,產生嚴重後果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也具有警示意義:拒絕看望婦女的子女承擔責任不僅是產生嚴重後果後,更需要從制度設計上關口前移,及早通過訴訟落實看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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