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父独死家中无人知晓,五个子女因不看望父母被判刑的意义

“常回家看看”需要法制保障

文|殷国安


八旬老父独死家中无人知晓,五个子女因不看望父母被判刑的意义


(▲庭审现场。)

八旬老父独死家中无人知晓,五个子女因不看望父母被判刑的意义


(▲独居老母盼儿归。)

2017年5月下旬,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先锋村80岁的贫困户张老太爷独自死在家中。经当地公安机关查明,老人的四女一子共五名子女均未有效履行赡养义务。平武县公安机关对五名子女依法逮捕,平武县检察院随后提起公诉。

9月13日从平武县法院当天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张老太爷的儿子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女张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女张某甲、女张某丙、女张某丁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09月16日《重庆晨报》)。

在我的印象里,子女不履行看护老人的义务,导致独居老人死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案例还是第一次看到,具有示范意义。

子女不看望老人,造成独居老人死亡后都不知道,这样的事常有发生,但大多数只是进行道德谴责,很少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如,8月22日媒体报道,芜湖某小区内一居民楼飘出异味,后来才发现一对退休教师在家中意外身亡。

经法医检验,老人属于非正常死亡,老太不知何故倒在客厅身亡,老汉因患有老年痴呆症,无法保护自己,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不幸在家中身亡。令人不解的是,老人有儿有女,其长子就住在马路对面的小区,但却无人看望,死了也不知道。但是,对于这样的事情,老人的子女并未受到任何追究,连行政处罚也没有。【转发、留言、底部打赏、点赞、点下面广告都是对明话频道坚持写作的支持!】

正因为如此,人们怀疑“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实际意义:子女不履行义务,并没有处罚条款,即使造成了老人死亡的严重事故,也不会被追究责任。这样的法律哪里谈得上“违法必究”?

八旬老父独死家中无人知晓,五个子女因不看望父母被判刑的意义

现在,绵阳市平武县的这一案件给了我们一个新的答案: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产生严重后果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该案具有样本意义。

但同时我们也就有了另一层的追问:假如追究责任能够前移到老人死亡之前,岂不是更好?如果在老人病重期间,就能到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且强制执行,迫使老人的5名子女轮流照看,也许老人的病情就会缓解,起码不至于死了还不知道。

据说,2016年开始,老人频繁因慢支气炎、肺气肿、脑供血不足、急性肠胃炎等疾病住院治疗,生活也几乎不能自理,村干部和卫生院医护人员给予老人照料的同时,仍一直努力通知其子女回来商量赡养事宜,但遭到其子女相互推诿,甚至态度恶劣、或将电话直接拉黑。

八旬老父独死家中无人知晓,五个子女因不看望父母被判刑的意义

不过呀,村委会却似乎并没有想到去提起诉讼,把老人的5个子女告上法庭。更重要的是,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社区组织可以代替老人向不履行义务的子女提起诉讼的权利。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据此,对于不履行看望义务的子女,老年人可以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也会受理和判决,这是没有问题的。

但现实问题是,许多父母不愿意将子女告上法庭,或者由于身体等原因,无力提起诉讼,于是告状的路径无法实施。那么,如果发现老人的子女确实拒绝履行看望义务,基层组织能否代替老人提起诉讼?

八旬老父独死家中无人知晓,五个子女因不看望父母被判刑的意义

村委会、居委会发现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经多次沟通无效的,有权代替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否被允许?如果绵阳市平武县先锋村可以这样做,也许就能通过诉讼,强制老人的子女落实看望责任,而不是等老人死后才对子女判刑。

由此看来,绵阳市平武县的这一案件,首先具有示范意义:子女拒绝看望父母,产生严重后果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具有警示意义:拒绝看望妇女的子女承担责任不仅是产生严重后果后,更需要从制度设计上关口前移,及早通过诉讼落实看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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