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同意对人贩子最低刑罚为死刑吗?你怎么看?

吴伟亚


贩毒的刑法已经很重了,但是杜绝不了贩毒。同样提升人贩子的刑法直接到死刑也消除不了人贩子这种犯罪。只要有不断提升的经济利益,犯罪就无法杜绝。

个人觉得 不能一刀切的死刑,只能说有儿童人命的死刑就行。没有导致儿童死亡的人贩子,可以考虑比现在加重刑法。同时必须考虑孩童的追回和解救问题。比如主动帮助追回孩童 和主动反水或者投降的人贩子,因为没有残害儿童的,可以进行减刑。这样才有孩童被找回和解救的可能。如果全都不分青红皂白轻重缓急的全处死,那么最后必然是在刑侦和解救儿童的过程中,大量儿童被犯罪分子当成累赘直接被杀害,以及反正要死为啥告诉你孩子被卖去了哪里,因为他们反正难逃一死,必然导致犯罪本身更加残酷。


比利数码科技达人


我们不讲大道理,看数据吧。

2010年到2014年,全国各地审结的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共7719件,12963名人贩子被判处刑罚,其中5年以上监禁直至死刑的的重刑占比56.59%。

这是什么概念呢,2008年到2012年,我国犯罪案件中,故意杀人的重刑率为82%,绑架罪为79%,组织领导黑社会的44%,强奸爆炸贩毒等重罪的重刑率也不过30%以上。

在我国,对于人贩子的刑罚是很重的,仅次于杀人和绑架罪,国家做的已经很不错的,这方面无需过虑。

这个题主的意思无非是只要是人贩子就一律判死刑,以杜绝社会的这股丑恶现象。

逻辑很靠谱,现实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教授李春雷博士曾经把2000年到2013年之间,媒体公开报道的133个拐卖儿童的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发现其中有69个是被自己的亲生父母卖掉的。

2015年1月,山东破获了一件贩卖婴孩的大案,解救了37名儿童,但随着调查的深入,令警方唏嘘不已的是,这些孩子大都是被亲生父母主动卖给人贩子的。

这还是一方面,如果把这些人贩子判了死刑,会出现什么情况呢?

不怕人贩子为了逃避追捕,把婴孩弄死了抛尸吗?反正都是死,不如弄死算了。

很多国家在进行司法审判的时候,都有一种认罪轻判的传统,我们也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这也是鼓励自首、提高效率的有效手段。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但也不是出于愤慨制定的。

人贩子的出现,还不是卖家和买家的需求持续存在,只有想办法断了这个利益链条,并在婴孩收养上降低门槛,能方便满足需要领养孩子的家庭的需求,慢慢就能减少人贩子的存在。

当然,人贩子必须处以重刑,如果弄死、弄残婴孩,或者拐卖多人的,一定得关一辈子乃至死刑。


云中史记


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不判死刑不足以震慑这些东西。



有些人贩子将孩子拐卖后卖进深山做童养媳,有的则是拉到几千里外的地方打断双脚,让其乞讨,从中谋利,还有人则通过买卖孩子获得利益。



不仅仅要对人贩子死刑,还要对买家死刑,有些家庭由于自身原因不能生育,就去买孩子,只要有买,就会有人偷了卖,所以,希望有买孩子念头的人不要做傻事,真需要孩子可以去领养,不能助纣为虐。



看看这些失去孩子的父母,生活几乎失去了希望,难道这些人贩子不应该付出代价么?



不理解判死刑的人去看看电影《失孤》,看一下一个家庭失去了孩子是什么样。就明白为什么要判死刑了!

所以,死刑太轻,应该凌迟处死,祸及三代,刑罚不重不足以震慑犯罪。


家庭教育云课堂


全国人民呼吁人大立法,凡是人贩子一律死刑

人贩子毁了一个又一个家庭

对人贩子千刀万剐都不解恨

买孩子家庭也应该处以重刑

最低二十年起





用户17990259980


题主的说法本身其实就是有问题的,死刑其实是我们乃至世界上现存的最高刑罚,并不存在说死刑为最低刑罚的可能。我想题主想说的是针对贩卖人口的犯罪人员一律处死刑。

1. 如果说站在一个普通人的情感层面上来说,我肯定是支持对人贩子判处死刑的。

毕竟一个人口的失踪和被拐,往往就是一个家庭甚至数个家庭的悲剧开端,许多人终生都会因此活在悲痛或自责之中。更有人为了寻找自己失踪的亲人、孩子,半生奔波却不得所愿,甚至含恨而终。而那些被卖掉的人从此远离故土,可能再也见不到至亲。

2. 从一个人的理性上来说,我不赞成对人贩子一律适用死刑的做法。

大家可以试想一下,在我国现行的刑罚规范下,如果说人贩子罪刑被发现后,部分嫌疑人被捕后,为了争取到更为宽大的处理和有利的量刑,他们会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协助解救被卖人口。在这个过程中,不仅仅会有助于让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落网也会对解救被拐人口起到非常大的帮助作用。而这远比仅仅杀死一个人贩子的意义重要得多!

3. 如果我们刑法规定,拐卖人口一律处死刑的话,会怎么样?

这些人暴露后,带着被拐人逃跑是死,放了他们万一他们对警察说了自己的信息使自己被抓同样是死,杀了他们也是死,那他们会怎么做相信大家都能猜得到——他们会选择杀害被拐人,毕竟被拐人死了他们逃脱更快且不会因为这个杀人行为受到更严厉处罚。

被捕后,明明知道自己怎样都是个死字,他们还会协助警方办案吗?不会!那么,更多地犯罪嫌疑人将会逃脱,而那些本来可以被解救出来的被拐人员也将失去一次宝贵的重获新生的机会。

4. 从一个法律人的专业角度来看,我也是不赞成一律死刑的。

一来是这样的做法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一旦这样的刑法规则出现,其实质上将是我国刑法的退步。二来,一律死刑也有违我国近年来慎用死刑的规定。三来,我国的死刑制度历来就常常遭到国际社会的指摘和批判,一旦这项规定出台,将会使我国的人权问题面对更多的国际非议,于国家利益无益。

综上而言,我反对对人贩子一律死刑的提议,因为这项提议于国、于受害人、于我国法学整体发展、于犯罪嫌疑人无一有利,反倒都有害,实乃下下之策。


刘辉律师


作为一名家长,对于人贩子我是深恶痛绝的,判处其死刑,也是我所赞同的!

小时候,虽然整个社会都还不太富裕,但是环境好,我们外出玩耍,大半天不回家,家长也不担心,晚上吃过晚饭,可能这里跑到那里的,家长也从来不去找,家里留个门就行了。

可现在呢,谁敢让孩子独自在外面玩耍,孩子放学后不能准点到家,家长就担心的要命。前天下午,女儿5点多放学后,一直到六点钟还没到家,而跟她平常一起走的同学已经到家了,当我接到妻子电话后,一颗心不禁提到嗓子眼了,心里非常紧张。


虽然笔者所在的城市治安环境很好,但看多了那些不好的新闻,心中还是不放心,每天上学放学都要接送孩子的。等我到家,女儿也到家了,原来同学值日,她在校门口等她,不知怎么就没等到,后来碰到其他同学家长,打电话给另外同学的家人,知道她回家了,女儿这才回家。

虽然是虚惊一场,还是暴露出一些问题,因为女儿每天是跟同学一起上学放学的,我建议下次遇到同学值日,她就在教室等,然后一起回家。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那些丢失了孩子的家长,心情是可想而知的,焦虑、紧张、不安、绝望,种种纠结在一起,那种日子真的是生不如死。所以人贩子实在是该死,为了钱,就可以毁掉一个家庭的幸福,毁掉一个孩子的未来。

所以,我赞同修法,对人贩子的量刑起点就是死刑,除非有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才考虑在量刑上适当从宽,此外,对于还要坚持买卖同罚,一样处理,只有双管齐下,也许才能彻底断绝此人间恶行,还孩子们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


打虎拍蝇


我个人觉得!法制社会!这个法就是该严处!(家有家规!国有国法! 家没家规,毕乱!国没国法,毕叛!)

犯法就该严处!

1,故意杀人放火的!

2,酒后醉驾造成他人死亡的!

3,贩卖毒品的!

4,走私枪支弹药的!

5,犯罪屡教不改(5次以上)的!

6,忤逆不孝,砍打父母的!

7,拐卖妇女儿童的!

8,强奸幼女儿童的!

9,杀人解尸!还奸淫尸体的!

10,贪污受贿,不为民办事的!

11,造假,制假,售假的!

……………………………………等等!!!!!!

这些可以选择死刑!


在温暖的阳光下生活


同意,高度同意!!!人贩子比杀人犯还可恨,为什么呢?杀人犯犯罪基本是有原因的,他(她)们的犯罪范围是基本有限的,杀人也是有局限性的,他(她)不可能天天杀人吧,虽然造成的后果跟人贩子差不多。而人贩子呢?他(她)们犯罪是没有目标的,只要有合适的对象就下手,是没有固定时间的,也就是没有局限性的犯罪。他(她)们的犯罪是不受时间,不受地点,不分男女,没有笃定对象的一种犯罪。这样的犯罪得手的机会太大了,造成的社会影响不亚于杀人犯。尤其犯罪的对象基本是儿童,儿童是什么?不唱高调的说,儿童就是一个家庭,一代人或者几代人的希望。犯罪分子一旦得手,对孩子的家人造成的痛苦,我们相信只要是有点人味的人都会体会得到。儿童一旦落到人贩子手里,被卖到其他人家,这还是善终,还有重见家人的希望。可是一旦成为犯罪分子的挣钱工具,这个孩子可能就基本上废了,想想就让人心疼!所以小编提出这个问题来很好,中国是一个泱泱大国,人口众多,很多犯罪必须要有严刑,不要给犯罪分子留下什么念想,在此也呼吁立法者们把涉及到人口的犯罪要建立一部严厉的刑法去约束,希望读过我呼吁的正义之士点赞同意,让更多的不想失去家人的人们看到希望,谢谢你们了。


午夜灯塔


什么叫做最低死刑?刑法中还有比死刑更重的刑罚吗?因此,我认为提问者可以将问题改为是否同意对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较为妥当。

题归正传,我们通常所说的人贩子是指那些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在我国,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刑法》中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刑法》中对于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等一些情形规定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以说,我国在立法层面对于人贩子的惩罚力度还是相当大的。

如果国家对《刑法》进行修改,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处以死刑,那么对于人贩子们来说其犯罪的成本明显大大的增加了。人贩子其犯罪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经济利益,一旦犯罪的成本增加其必然会有所顾忌。毕竟人贩子也是人,也懂得惜命。不过想要就此彻底杜绝拐卖人口这种行为估计仍然是不太现实的,因为只要有买方市场的存在,那么就会有铤而走险的卖方出现。所以,与其让人贩子一律死刑倒不如加大对买家的惩罚力度更为有效。

我们的邻国日本每年其国内发生的拐卖人口案件基本在200起左右,这个发案数对照日本的人口总数来看可谓是相当之低了。如此低的发案数与日本国内注重对于未成年的安全防范教育固然有关,但是更重要的是日本在立法上的买卖同罪的原则。

日本《刑法》第226条规定:1、拐卖人口的对于买方处以3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2、买未成年者,处以3月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以营利,猥亵,结婚为目的,或者对人生命及身体进行侵害的人口购买行为,处以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4、买卖同罪。

总的来说,想要杜绝买卖人口这种现象,完善立法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真正需要努力的方向还很多!



通城丹妹


那些不同意执行死刑的肯定是人贩子!!!我不同意执行死刑!我同意用凌迟的刑法让人贩子自然死亡!每人割7000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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