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赤手打我,報警沒時間還跑不掉,還手就成鬥毆了,應該怎麼辦?

曬曬漁網


首先先區分刑事案件與治安案件,再就是區分是被不法侵害或被行兇危及生命財產安全和被他人毆打的區別。

於海明和劉海龍的事也說明了司法的進步,最後的判決深得民心讓全國大眾再一次看到正義,第一是司法進步,第二是現場有監控清楚還原事情過程,最重要的一點還是因為網絡輿論,全國人民無論懂法還是不懂法百分之九十九的人都支持正當防衛,所以當地司法部門也順水推舟按著大家的意思判決防衛,這也是我希望看到的,下面說重點。

至於一般群眾無法判定一件案件是屬於行政還是刑事,也無法判斷我還手還擊是違法還是正當防衛,因為許多人不懂對於司法不理解從而產生仇視國家司法,至於是國家沒有主動給你上普法課還是自己沒有主動學習法律這就不得而知了。

先說說一般的打架鬥毆治安案件,例如兩人因何種糾紛或者矛盾,相識或者陌生髮生口角或言語衝突,一人先動手毆打另一方,被打一方認為對方率先動手毆打自己,我就可以還手毆打對方,被打一方往往認為後動手的沒有責任,其實不然這種行為屬於互毆,公安機關對於此類情況,一般來講先動手和後動手的區別不大,主要還是根據雙方傷情來判定主次責任,例如:(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該款項是正當防衛範疇相關條款,意思就是兩人打架鬥毆,被打一方還手不屬於正當防衛,屬於互毆情節,所以不要像小學生一樣,倆人打架告訴老師是對方先動手我才還手的。

公安機關處理過形形色色各式各樣的打架案件,例如倆人口角,一人先動手打了對方一拳,只有一拳,被打一方看自己吃虧捱打了採取了還擊將對方打至輕傷入院治療,仔細想想,先動手的一方只打了一拳,這一拳沒有造成嚴重傷情或者連輕微傷都構不成,反而後動手的還手把先動手的打成輕傷,如果法律規定先動手的負全部責任,那麼社會就亂套了。如果法律支持先動手的全責,那麼在法律條款中就有一種挑釁犯罪行為,你我之間有矛盾,我採取激將法或者挑釁辱罵來激怒對方率先採取動手,那麼如果對方先動手,我就抓住這個理由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刀一刀將其斃命,然後自己拍拍屁股走人沒責任,那麼這個社會每天都存在死傷,大老爺們一時激動打個架反而被捅死,最後責任還是死者,這顯然也是不合適的。

所以我國現有的法律就是這麼規定,兩人打架,一人動手,另一人還手不屬於正當防衛屬於互毆行為,雙方都已經違反治安法,根據各自傷情來判斷主次責任。

下面再講一講可以用於正當防衛的行為,例如當遭遇不法侵害生命財產受到威脅的可以採取防衛行為,什麼是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一般是指嚴重的暴力犯罪,必須是刑事案件而且是緊急情況(不包括經濟犯罪或者貪汙犯罪)。主要是指當有不法人員對其進行行兇,持械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搶劫強姦,綁架,投毒,放火以及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可以採取正當防衛,以上罪名不難理解一般都是指嚴重的暴力緊急犯罪,所以犯罪行為是違反刑法,而兩人因口角引發打架鬥毆這屬於行政治安案件,所以兩者是有區別的。

再講一下打架鬥毆的處理方式,因兩人打架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雙方調解處理,調解內容就是賠償受害一方醫藥費或其他經濟損失,或者受害一方不要經濟損失只要求道歉,前提是雙方都同意達成一致即可,至於賠償金額都是由雙方自行協商,你可以開口要價百萬,他也可以還價給一塊錢,前提雙方都同意,賠償金額民警無權干涉也無法強制,因賠償問題屬於民事範疇。

如兩人因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那麼就視為調解失敗,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過錯方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包括行政罰款、行政拘留兩種,情節輕微的可以單處行政罰款不拘留,也可以單處行政拘留不罰款,也可以行政拘留及罰款合併處罰,如過錯方被拘留,待拘留期滿後,受害一方去法院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

雖說有錢能使鬼推磨,這話確實不假,但也分事,我講一下幾個非常經典的案例,第一起某辦事處書記駕私家車停車與收費員發生口角,兩人相互辱罵,該書記動手毆打收費員,收費員沒有還手及時報警,出警後雙方筆錄證詞基本一致,該書記承認動手毆打對方,也承認對方沒有還手,既然過程已經清晰了,事情就很好處理了,雙方都有調解的意願就為雙方組織調解,調解內容就是收費員索要經濟賠償,一張紙二十萬當時我們都大吃一驚(調解過程由民警在場見證不屬於敲詐勒索),問收費員你何種理由或者傷情敢索要二十萬?收費員稱當時他私家車擋風玻璃處有一個某街道辦事處的通行證,我就跑到該辦事處得知他是該辦事處書記,作為公職人員毆打無辜群眾就得拿錢,最後該調解以12萬元成交.

可能有人不理解,他是公職人員還是個幹部,你們不應該官官相護嗎?或者他孬好是個書記他也至少應該認識一些公安上的朋友找找關係這事不就壓下來了嗎?確實該書記也找關係了,上級領導也打招呼了,但是我們必須按照法律辦事,雙方筆錄一致,現場監控清楚,證據確鑿,而且我們辦案民警根該書記非親非故的,而且我們是為法律辦事也不是為了私情,所以我們只能依法辦事,找關係不能說沒有作用,但是作用只不過是民警多點耐心多組織幾次調解,或者多給被打一方做做工作,其他的無能為力,即便到了拘留這一步,找關係也無法將黑的變成白的,也不可能因為找了關係就可以免於拘留,該書記清楚的知道一旦拘留,他的公職不保,別說十二萬,再加個零我估計他也會願意。

再說第二個案件,某私企小老闆找代駕,因酒後無德刁難代駕司機並毆打司機,出警後該小老闆不配合民警執法,現場也阻礙執行職務,被我們強制傳喚帶到派出所,理應這種人不該慣他毛病,做筆錄,採集信息準備報拘留,誰知該老闆對被打司機說了一句話,我給你五萬塊錢你別追究了,司機一聽兩眼放光立馬就答應了,我們出警民警堅持要依法處理他,不允許雙方調解,最後該老闆和司機成為一條戰線戰友,雙方強烈要求調解,並撥打市長熱線投訴民警,也告上級督察要求調解,最後為了滿意度,為了和諧社會,雙方都同意調解,也能達成一致,完全符合調解的條件,最後民警還是硬著頭皮忍氣吞聲的予以雙方調解處理,此事原本要依法處理,但也符合調解程序,民警予以雙方調解也是合理合法不存在違規行為,這就導致了有錢確實可以推磨。

第三起案件外賣小哥趕時間與私家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已經處理完畢外面小哥闖紅燈全責,但對方拒絕賠償私家車損失,雙方發生口角引發打架,起因也是外賣小哥先動手毆打私家車主,私家車主也還手互毆,外賣小哥仗著身強力壯傷情不嚴重,私家車主傷情嚴重,責任就是外賣小哥大一些,如果走調解程序應該是外賣小哥賠償私家車主,但外賣小哥堅稱自己不懂法認為雙方都動手了拒絕賠償,口口聲聲說自己是農民沒錢,既然調解不成我們就依法處理,雙方都動手了,那麼雙方都被拘留,外賣小哥責任大些報批拘留七天,私家車主也動手了責任小點報批拘留五天,但私家車主稱自己是某部門公職人員,一旦拘留通報紀委自己工作不保,讓我們民警幫忙做做工作,其實工作我們已經做了,對方堅稱自己是農民沒錢不會賠償私家車主,反而要私家車主賠償他經濟損失,調解成功必須是雙方達成一致,無論何種方式只要都同意即可,最後確實雙方調解了,只不過是私家車主賠償外賣小哥。

要麼調解,要麼拘留,兩者自己選擇,孰重孰輕自己掂量,誰讓你們違法了呢!雖說你被打了,但你還手的一拳並不是正義之舉,只不過是自己氣憤通過還手的方式來洩憤罷了。


紅燈行綠燈停ok


兄弟!雖然你沒說,但是我默認你的戰鬥力不去對方。

我最近才想明白這事兒:

遇到這種情況你就當接了一個“私活”吧!

你一年能掙多少錢?

辛苦不辛苦?

傷筋動骨一百天,我們就近似三個月好了。

你一個月掙多少?

如果你讓他揍一頓,控制好強勢,萬一太重這是容易出人命,但好在你說的是對方“赤手空拳”,那麼只要對方不是練家子,那麼一般出不了人命;最怕的就是太輕了,這樣構不成刑事責任,那麼對對方的懲罰就會太低,也不划算。

這裡就需要你提前“補習”一下“尋隙滋事”和“故意傷害”這兩個關鍵詞了!

只要能達到刑拘的標準,你這單活就算接單成功了!

唉!

挨頓揍又不是啥丟面子的事兒,從小到大都沒被揍過的話這人生也太不完整了!忍一忍挨頓打這事兒其實比“碰瓷”風險略低但是受益更大!

話說你的戰鬥力如果完全可以KO對方,那麼你還可以進行一些技術上、策略上的誘導,比如故意誘導他找到武器(棍棒磚瓦啥的)、有證人目擊你是不得以反擊的,或者有監控錄像等等,那麼伺機而動辦了他就行。但是別太狠了,說真的“正當防衛”成功率還是比較低的,萬一再搭上錢就不值得了!


隨便看看微笑不語


在對方拳頭揮向你的時候,你不能跑!萬一他在追趕你的時候摔倒死了,你還的負法律責任!正確的做法是第一時間跪倒在地求大爺饒命!如果對方還是要打你,你還是得制止,你要告訴他你自己來!萬一他打你,激動得心肌梗塞死了!你還得擔責。你得把自己打的敵方滿意為止!等對方離開之後,你才能起身回家!


讓我扁桃體來發言


如果有人赤手空拳打你,你是可以“討巧”的取證並還擊的,小編給你提出以下建議:

1、跑到監控攝像頭下留存影像

這樣一旦發生啥意外,也算是有個證據。

為何這麼說呢?我們就以崑山龍哥事件為例,若沒有路口的攝像頭拍下整個過程,白衣男是否這麼順利走出看守所還是個未知數。

現在,隨著警方天網工程的普及,大街上的監控攝像頭基本是無死角覆蓋了,並且多數都是高清畫質。哪怕是背街小巷裡,還有眾多的商家、社區攝像頭、居民自行安裝監控,基本上你能跑到的地方都能有影像留存。

跑到這些地方還有一件好處就是這裡人多,老百姓看到打架就喜歡圍觀,這無形中等於多了一些目擊證人。

2、對方不下死手先行躲避、格擋

這一點是保證自己在攝像頭下留下正當防衛的影像。

當然,這些格擋躲避動作還要看實際情況,如果你面對的是一個搏擊運動員,乾脆別還手了,因為你也打不過,直接躺地下得了;

如果你面對的是一個戰鬥力在你之下還不知好歹的傢伙,聽我的,先禮後兵吧,讓他先得瑟兩下,等攝像頭拍下你後退的畫面了,或者是周邊有人看到你捱揍了,那你就可以還擊了……

3、退讓一番後擇機還手

還擊的時候,大家都是赤手空拳,至少致命傷一般造不成,那你就衝對方下巴、肋骨等人體脆弱部分招呼……

拳王泰森再牛也不敢亮出下巴給人家幹;打贏泰森的英國人劉易斯曾被稱作“玻璃下巴”,可見下巴遭遇一拳重擊後,人基本就要被KO。

記住,切忌打急眼摸啥用啥,啥鋼管啊、石頭啊之類的,容易出事兒。

4、民警來到後提醒調取監控

現在大街上打架,一般過不了多久警察就會來到。

這時你必須頭腦清醒地告訴警察是對方先挑釁,然後再告訴警察你躲避路線,以及哪些地方會被監控拍到。

其實這事兒警察比你專業,轄區哪條街有幾個監控他門清著,你要做的是提醒一下你有類似取證意識。

完事了警察會根據你們鬥毆的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如果雙方都沒啥傷情,監控又證明是對方先動手,那搞不好對方要被行政拘留或者罰款;

若你出手夠狠,把對方打成輕傷,還相對好辦,警察大不了做一下調解,你賠償點醫藥費啥的,雙方握手言和算了,誰讓對方主動找茬呢。

若是你把對方打得比較厲害,傷情比較嚴重,那就麻煩了,指不定要負刑事責任,不過種種證據表明你是正當防衛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不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面對一個人赤手空拳打你,能讓幾下就可以,對方繼續不長眼,那就根據實際情況反擊,反擊時注意把握個度,不要將一起簡單的治安糾紛上升到刑事案件。

好了,本次話題到此結束,你有拆遷、房產方面的糾紛,那就交給盛廷律師解決吧。


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剛剛從看守所出來,坐了71天。花了十多萬。以一個過來人的身份告訴你們不要還手。我和對方四個人吵架,對方先動手,我只還手了幾下,對方四個人打了我半個小時,但就是因為我皮厚,等警察來我只是個皮外傷,對方斷了兩根肋骨,成了輕傷二級。把我關了,罪名是故意傷害。。。經辦單位說的很清楚,這種事就看傷情。。。所以赤手空拳打你,一個字跑,兩個字報警


我的寶貝念念


這個的確難分辯,碰到這種情況,許多人“打輸了進醫院,打贏了進牢房”。還好現在到處有監控,只要證明是自衛,一般還是可還你清白的,這次崑山砍人遭反殺案就是明證。現在街頭鬥毆人員幾乎很少見了。

回想我們讀書的八九十年代,那時街上打架鬥毆非常常見,我小學時體弱多病,老被同齡夥伴欺侮,初中開始我拼命鍛鍊,又練習散打,在讀大學前把凡是欺侮過我的人全部打了一頓,那時真沒辦法,要自保還得靠拳頭。

95年學校出來後在廣東打工,有次在廣州市區回工廠,一下車在一個市場邊就看見一夥混混在拼命打我同廠的一位老鄉,老鄉是為一位受小混混們欺侮的市場小老闆說句公道話而被打的,老鄉當時已被打得頭破血流了,我想帶老鄉走,他們又圍住我打,我跟老鄉合計,我們倆只拼命打他們一夥人中那個為首的,這一招很管用,那個為首的被我們打倒下後,其它的人也鳥獸散了。因為此事,市場許多小老闆還給我們工廠送來錦旗,但老鄉那次受傷嚴重,在醫院住了一個多月,那件事後我也怕報復,就去了珠海。從那之後幾乎沒碰到大的打架事件了,一般不惹事可保相安無事。

我覺得作為男子漢嘛!現在監控又多,只要自已不先動手且有理,別人赤手打你,跑不掉又不能報警,那就只能反擊了,當然人家赤手,你也得赤手,不然很可能防衛過當,難道還蒙著頭白白讓他們打殘嗎?


湘平古珍郵館


打贏了坐牢,打輸了住院。其實沒那麼嚴重,關鍵還是看你是不是被動防衛了。下面分享兩件我因為打架進公安局的事吧。

第一件發生在14年,去上海打工。找了幾天工作沒找到,正心煩意亂毛焦火辣。晚上準備入住一家旅館,進去的時候收銀出有一對情侶,剛吵完架,而我去的時候他們可能已經爭吵過了或者因為我的到來暫停爭吵。我毫不知情的上去詢問有房嗎?那男的直接對著我大吼一聲,沒有!但同時那女的又說有,並開始操作電腦讓我出示證件登記,我也就沒理會男的開始和那個女的辦理入住手續。這時那男的不高興了,又對著我吼:“我說沒用,給我滾!”前文已經交代了,我也是處於心情不佳狀態,他這句話直接引發了我的情緒。我就對著他說:“叫NMB,給我出來。”(他在收銀出櫃檯裡面)然後他就出來和我扭打在一起,但我從小身體好,很快就佔了上風,這時那女的出來幫她男的的忙。注意不是拉架是幫忙,她抓住我的頭髮並抽我耳光,我抽空給了她肚子上一腳,暴怒狀態下直接給她踹倒在一個大號陶藝花盆上並砸壞了花盆,在我和那男的繼續扭打時她又拿了個不鏽鋼垃圾桶一直對我頭部進行攻擊並大喊殺死你!(那女的比男的狠,次次砸下來都沒留力的)我發現雙拳難敵四手,加上那男的根本攔不住我,就逃脫了出來並報警,在我報警的時候這對情侶男的還在追我,女的還在遠處對我扔磚塊。這是打架經過,後來我和那女的都被帶去了警察局,男的警察沒抓到。到警察局女的說她有身孕,我踹了她肚子,她現在肚子很疼,警察馬上送她去醫院,我一看這是要被坑錢啊,我也要求去醫院治療我身上的傷,期望做個鑑定什麼的。結果她那邊送到一半又改口說沒懷孕,而了檢查了全身就一點抓傷...經過警察詢問和看過旅館監控確定錯不在我,然後經過我們協商,那對情侶給我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000元。(這對情侶並不是旅店老闆,女的是在那做收銀工作,男的閒散。爭吵原因就是男的沒錢來找女的要,女的一個月2000來塊也沒有了給不出而起的爭執,這1000塊還是警察聯繫旅館老闆,那老闆送過來的)

第二件發生在17年,成都。我晚上8點多開車經過一個比較擁堵的路段時和一個酒鬼產生了衝突。當時路況不佳,我也就開了個20來碼,因為沒有光線問題,我發現這個橫穿馬路的酒鬼(當時看不出他有什麼異常)時已經距他只有5米左右了,我立馬剎車到完全停住車距他估計還有2米多吧。本來這事他過完馬路我開走車我們兩就共建和諧社會了,哪知他並不想。他站我車前定了兩秒,可能是覺得我冒犯了他,就朝我車衝了過來,對著我車引擎蓋踢了一腳可能覺得幹不過,又跑我駕駛室這邊把我後視鏡給踹掉了,並開始用拳頭擊打我車窗玻璃。這還能忍?我取出我車裡的拖車掛鉤(因為前兩天我車出了問題正好拖了車,掛鉤沒放尾箱)下車和他打,直到警察到來分開我們。警察看過我的行車記錄儀和對我們詢問後得出對方尋釁滋事的結論。要求對方立刻賠償我的經濟損失和獲得我的諒解,不然就按尋釁滋事拘留處理。最後經過協商我原諒了他(主要是他姐姐一直給我說好話賠禮道歉,我又心軟),車後視鏡當時踹掉了結果又能安上去並沒有損壞,引擎蓋那就有個腳印沒其他的。所以我就要了他300塊補償我因為打架被扯壞的衣服。

兩件事,我們兩方都沒有被拘留。


_太傻乀丶


我就問一句,我無緣無故遭人攻擊,我自衛時每一下就如對口詞,等對方打我一下,我判斷輕重,再自衛一下,例如對方打折我一條腿,我才能打折對方一條腿,可惜的是我一條腿被打折時,我還站得起來嗎?還有能力自衛嗎?

如此解釋正當防衛,其實是在保護非法侵害。為什麼呢?大家看啊,對方攻擊我不受限制,可以一招斃命,是不是?但我的自衛不可以一招致命,必須和對方的攻擊對等,不能超過範圍,也就是當對方倒地時,我不能再實施防衛,必須等對方爬起來再攻擊我時我才能實施防衛。可是令我為難的是,在對方爬起來前,我不知道對方是不是爬起來啊,既然對方有爬起來的可能,有爬起來將我一招斃命的可能,我為啥就不能預防這種結果的發生,也就是在對方爬起來之前先將對方控制,使得其失去再次攻擊我的能力,其中包括擊打對方呢?

因此,當受到侵害時,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受侵害者的利益,震懾施暴者,讓其事先知道率先施暴首先在法律上就處於逆勢,處於下風,如此導向,可以抑制人們的衝動行為,用可以預見的不良後果給可能施暴者以心理壓力,減少暴力事件的發生。

而目前對正當防衛的嚴苛要求,多數是為了息事寧人,強調所謂的社會安定,其實是對暴行的縱容,對弱者自衛權的抑制。施暴者可以為所欲為,防衛者卻顧慮重重,束手束腳,正當防衛權設置的立法初衷得不到最大程度的彰顯,有悖立法本意。

我認為,正當防衛,本來就包括導致施暴者財產權,健康權,生命權等的受損,甚至死亡。這就是導向,告訴施暴者後果很嚴重。要通過司法實踐,倡導被侵害者依法大膽使用正當防衛權,通過正面引導,抑制暴力犯罪的發生,這才是社會正義的價值體現。

法律給被侵害者勇氣,給弱者撐腰,讓被侵害者膽小怕事,畏首畏尾,臨陣退縮,軟弱可欺的時代一去不復返吧。

可以相信,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進步,正當防衛權將牢牢握在被侵害者手中,利劍高懸,讓意欲施暴者膽戰心驚,不敢為所欲為,朗朗乾坤,愈加太平。美好的法治環境,值得期待!


紅楓詩箋


監控,要找有監控的地方,具體事項可參考上海崑山案例。


遊俠的刀鞘


普通老百姓遇到這種情況,人家打你,只要還手,贏了進監獄,輸了住醫院。雖然不合理,但這是現實。 不還手,跑吧,跑不過,不跑吧,任人宰割。 最好的辦法就是,碰到你一下立馬躺地上,抱著他大腿,大聲喊,殺人啦,殺人了,喊道警察來,然後因為被毆打,腦是肯定有腦震盪現象的,還有可能存在內傷,骨折等症狀,住院全身檢查哪是必須的,然後就可以合法的慢慢追索自己的各種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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