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一個女生剛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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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髮病,這是他的命中註定,就是這樣的壽命,跟學校一點關係都沒有,家長索賠60萬,他有點想多了,一分錢都不會賠的。


這個事想要學校負責只有一種情況,學校是否耽誤搶救學生,如果耽誤搶救了,這算是有過錯,是要酌情賠償的,如果沒耽誤搶救,真是一毛錢都沒關係。



現在已經不是那種耍賴的時代了,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現在孩子在學校出事,學校不是負全責,全負責,而是學校有條件的負責,這個條件是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才承擔責任,否則不背鍋。尤其對這類疾病更是如此。



學校不是唐僧肉,不能什麼事都找學校,學校有責任的,必須要承擔責任,但學校沒責任的,也不該擔一分錢責任,這才是該有的道理。我們要去除誰慘誰有理,誰弱誰有理的羅輯,應該遵循法律而不是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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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上學走到校門口,突發心臟病,去世,這事對於家長確實難以接受,但這個事要分成兩部分去看。

第一,學生髮病,這是他的命中註定,就是這樣的壽命,跟學校一點關係都沒有,家長索賠60萬,他有點想多了,一分錢都不會賠的。

第二,這個事想要學校負責只有一種情況,學校是否耽誤搶救學生,如果耽誤搶救了,這算是有過錯,是要酌情賠償的,如果沒耽誤搶救,真是一毛錢都沒關係。

現在已經不是那種耍賴的時代了,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現在孩子在學校出事,學校不是負全責,全負責,而是學校有條件的負責,這個條件是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才承擔責任,否則不背鍋。尤其對這類疾病更是如此。

學校不是唐僧肉,不能什麼事都找學校,學校有責任的,必須要承擔責任,但學校沒責任的,也不該擔一分錢責任,這才是該有的道理。我們要去除誰慘誰有理,誰弱誰有理的羅輯,應該遵循法律而不是道德。

從人情角度看,在去除了法律責任之外,可以適當的人道補償,包括募捐,但是遇到這樣獅子大張口的家長,就算了吧。


韓東言


這位學生的倒地心臟驟停與學校的教學活動沒有因果關係。這是猝死,誰也無法預料。學校自然也沒有責任。

女生倒地之後,如果學校第一時間撥打急救電話,現場做初步的急救措施,那麼學校也算盡力而為了,該做的也做了,也沒什麼過錯責任。

作為急診醫生,我不想糾結到底是誰的責任,而更想做的是,如果下一個學生髮生心臟驟停,我們怎麼才能更好的挽救他的生命。

其實,要挽救一個突發心臟驟停學生的生命,我們可如果做到以下兩點,就會獲得不一樣的結果。

1. 在校園普及心肺復甦急救術

2.在校園鋪設自動體外除顫器AED



當心髒驟停發生,如果第一時間實施心肺復甦並使用AED,將會大幅度提高他們存活的機會,將使得超過50%學生被拯救,這是功德無量的事情,希望學校重視校園急救安全體系建設。

答主:急診夜鷹,急救自媒體科普作者。


急診夜鷹


99隨便語:什麼叫“依法辦事”呢?對於這一類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傷害事故,我們不能屁股決定立場,是家長你就支持學生,是老師你就支持學校,正確做法是看法律如何規定。

題目中描述內容不全面,大致概括如下:

(1)一名女學生在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

(2)家長要求學校賠償60萬。

99隨便觀點:

第一,學校不等同於家長,承擔的是有限的監護責任。

某些家長有一種思想,認為自己把孩子交到學校,就把自己對孩子的監護責任,全部交給了學校,一旦孩子在學校裡發生任何事情,學校都應當負責。

以上想法當然是錯誤的。

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規定,家長可以將監護責任“全部”或“部分”委託給他人。一般認為,學校對未成年人學生承擔的責任,就是依據這種規定。

但,學校對學生的監護權,基於家長的委託,而不是學校本身具有的權利和責任。

第二,學校承擔的是什麼責任?

另據最高院[2003]20號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當學生在校內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學校只有在“有過錯”情況下才能承擔責任,這叫作過錯責任。

另,這一類案件如果起訴到法院,屬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案件。

綜上,學校對學生承擔的責任,應當是一種“有過錯為前提的侵權責任”。

第三,女學生校內心臟病死亡,屬於哪種事故?

學生在學校內發生傷害事故,分為三類:

(1)學校責任事故,因學校的教學設施,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或學校管理制度存在疏漏或混亂等情況,造成學生傷亡。

(2)學校意外事故,由於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傷害事故,比如學生特異體質,疾病等造成的傷害事故。

(3)第三方責任事故,由於學校或學生之外的第三方造成的傷害事故。

很顯然,題目中涉及的是第(2)類事故,即“學校意外事故”。

第四,學校是否承擔責任的關鍵,在於學校是否有過錯。

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當女學生在校內意外死亡,學校有過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大致包括以下:

(1)學校提供的食品,藥品,飲用水不符合規定,誘發女學生心臟病。

(2)女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體育運動或其他活動,學校在知情的情況下,卻並未注意防範。

(3)女學生髮病後,學校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4)老師或學校工作人員,對女學生存在體罰或變相體罰,導致女學生誘發心臟病。

真實案例介紹:

2013年1月,江蘇灌雲高級中學學生仇創,參加所在班級組織的跑步活動時摔倒在地,被送往灌雲縣人民醫院搶救後,宣佈死亡,死亡原因是心臟病猝死。法院認為,仇創系自身原因意外死亡,校方對其死亡無任何責任。

結束語:“校鬧”不可取,我們不能盲目認為,孩子在學校裡發生意外事故,學校就一定要承擔責任;但反之,假如學校真的存在過錯,也必須承擔責任。


99隨便


問題在於學校如果不存在管理上的問題造成的事故,學校是肯定不會答應這一點要求的。孩子的發生這樣事情,學校同樣是受害者,因為會造成太多不瞭解情況的人議論而帶來的輿論壓力和負面影響。


雖然我們在這裡看到是在學校裡發生的事件,而且在學校門口,但是如果不是教師人為造成,課程設計造成的(比如體育課),或者其他學校管理因素造成的,那麼學校完全沒有這樣理由答應這個要求,最多是出於人道主義給家長一些安慰金。


所以家長沒有任何依據去提出這樣的要求,在平時裡不要把所有的事情的責任都推倒學校身上,很多問題是自身或家庭原因長期造成,而這些需要家庭和學校一起緊密配合好,才能保證孩子身心健康的成長起來。


當然這個問題到底是否真實,我們還有待求證,只是如果真的遇到這樣的情況,我們要客觀分析,找出責任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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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要求不合理不合法。5月8號早上我校八年級一女生6:40:50秒進校門,6:42入班(教學樓四樓),還沒到座位兩腿一軟跪倒在教室過道上,班主任和學生趕忙扶她,已起不來了,6:43班主任拔打120急救電話後並通知值班領導,校領導及教師及時施救並在120趕到前聯繫一藥店醫生趕來急救,120到後送醫院急救,但最終不治身亡,醫生根據症狀認為疑似心臟病。後家長要求賠償由100萬降到50萬,因整個過程中學校無過錯,只同意道義上的補償(不能是賠償),家長不同意,連續幾天在校大鬧,後經政府信訪、公安、教體局等部門根據事件經過、事實真象進行協調,家長也認識到法律的公正和嚴肅性,而達成共識,最終由學校道義補償2萬元,民政信訪救助3萬元,事件得以圓滿解決!愚認為這可以作為此同類事件解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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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學校一女教師剛走到教室門口就突發心臟病氣絕身亡,一命嗚呼。這個女教師的家人把全班學生告上法庭,說是此女教師是為了給學生上課而死的,要求53名學生每人賠2萬,合計106萬,你是家長,你願意嗎?

其次,如果教師侮辱學生,造成學生死亡的。學校應該承擔責任。但因為自己身體的原因。死亡的。要學校賠償,這就是敲詐,也不知道有些家長是怎麼想的,敲詐慣了可能。

最後,看看網友們對此事的看法:

1 學校應設立醫務室,必竟這麼多學生!

2 有的都不像學校,象商場,教育是社會之根基,不能亂!

3 有保險公司呢,這是意外死亡和學校一點關係沒有!

4 學校不能承擔責任,出於人道主義,給點撫慰金,要是在醫院門口,那還要敲詐醫院呢嗎!這家長!

5 這是意外,學校無責任。學生,單位,每個人都應該學學救急常識!

6 學校報名的時候不是有買保險麼?直接找保險不就成了!唉!世道變了!

7 孩子死亡每一個人都感覺心痛,剛剛進學校就發生這樣事情,但是你不能讓學校賠償,問題是你孩子是心臟病發作了死亡的,學校根本就沒有錯,憑什麼賠償;

結束語:不過多評論這種死亡事件,不知道誰說的是真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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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一個法律專家,對法律上規定的賠償依據不瞭解,我只是一位教師,站在教師的角度我說一下我的感受。三年前我們這地方發生了一起學生溺水死亡的事故,起因是三個男孩子在學校放假後到一個池塘洗澡,不

幸身亡,家長就抬著孩子的屍體到學校鬧,打著大幅標語:“還我孩子”,好像他的孩子是學校故意害死似的,一打聽是學校早放了一下午假,他們就推論:不是學校早放假,孩子也不至於被淹死。結果學校賠錢了事。還有一個更奇怪的事,一個學生在家方便時被卡在便池上窒息而死,家長也找到學校,說老師為什麼孩子不來上學不打電話,老師要打了電話,孩子還會死嗎?沒辦法學校陪錢了事。現在學校就是冤大頭,只要孩子有了事關不關學校的事,即使是八杆子打不

著的原因也能往你身上賴,你學校就得負責。說到這我又想起了日本的一起學生事故,很令人感慨,日本的一所學校組織一次夏令營活動,活動中一個孩子失足墜崖死了,孩子的家長連續幾次向老師賠不是,說他的孩子驚嚇了老師,感到很不安,他們也沒有向學校索賠,我們中國人看不下去了,就質問孩子家長為什麼不像學校索賠,家長卻說,讓他們配什麼,他們也不想出事啊,中國人啞口無言。不同的民族,不同的觀念、對教育不同的態度,怎不令人感慨。


四清園丁


問題說的很清楚是學生走到校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突發事件是任何人都始料未及的。誰也不想這樣的事情發生,還是一條活生生的生命。問題終歸是什麼原因?都是需要考證拿出合理可行的依據。

孩子是在學校心臟病突發死亡,可能孩子的家長認為是學校監管不當,沒有及時的處理這突發事件間接的導致孩子死亡。學校是一個培養教育的結構,肯定是有義務和責任去保證孩子在學校的人身安全。但是學校的教職管理人員沒有提前預知的能力,所以我們應該理性的看待這個問題。

家長追討學校的責任,並要求賠償60萬的欠款,我以為不是很合理。應該去重新對待,

我是江湖創業先鋒,結交五湖四海的朋友一起分享學習創業中成功與失敗,關於傳銷那些不為人知的事,多多專注我帶你瞭解更多!



江湖創業先鋒


孩子在學校,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找學校賠60萬合不合理?

我倒是想先問問家長:有沒有給孩子買保險?發生了這種事情,想要經濟補償,難道不應該先找保險公司嗎?

應對意外之災,提供經濟補償,這才是保險公司存在的價值啊,這才是我們給孩子買保險的意義呀。

至於學校應不應該賠償,賠償金額是不是合適?問題裡並沒有提供足夠的信息。

學校是幫助孩子學習和成長的地方,老師是除了家長以外,最希望孩子每天都有進步,希望孩子成才的人。

如果純粹是像題目裡描述的“突發心臟病”,不存在意外的刺激和傷害,那看起來學校並不存在賠償的義務。

我能夠理解家長痛失愛子的悲痛心情。也希望家長能夠了解事情的完整過程,作出理性的判斷。該學校承擔責任的就去找學校,但若是沒有,也絕不無理取鬧,無事生非。

大家同意我的觀點嗎?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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